[ 李旺城 ]——(2005-4-11) / 已閱15846次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3]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公安局長批準,可以進行偵查實驗。
[4]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15條規定:對于被扣押的物品和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分附卷備查。
[5]我國《刑事訴訟法》第69條明確規定:公安機關對于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一般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總共2頁 [1] 2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