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立軍 ]——(2005-5-17) / 已閱18631次
“社區矯正”刑早已在世界各國被廣泛使用,并日臻成熟。據統計,2000年加拿大適用社區矯正刑的比例最高,達到79.76%,澳大利亞達到77.48%,新西蘭為76.15%,法國為72.63%,美國為70.25%,韓國、俄羅斯也分別達到45.9%和44.48%。相對于某些西方國家,我國的緩刑、假釋等非監禁刑適用比例明顯偏低,只有17%左右。而具有中國特色的“社區矯正”制度正在“摸著石頭過河”,各地紛紛出臺相應的“社區矯正”措施。筆者擔心這種“社區矯正”會矯枉過正。
擔心一:“社區矯正”成為“業主專政”
“業主專政”脫胎于“群眾專政”,而“群眾專政”不一定就是“人民民主專政”,這一點從我黨歷史上的許多次運動造成的混亂中能夠體現出來。如土改中的“左”傾、上世紀50年代反右擴大化、“文化大革命”。對于這次“業主專政”的試行來說,與以往“群眾專政”實施相比,人們尚難以有具體的區別,后果也難以預見。如果“業主專政”發展成為以往的“群眾專政”,其結果必然要出現無序取代規則,甚至野蠻取代文明。如若發生這種情況,對被“矯正”者來說,不如在監獄服刑。
擔心二:“社區矯正”變為“無人專政”
憲法中規定,我國實行人民民主專政。對觸犯刑律的犯罪實現有效的專政是公民合法權益的保證。如果犯罪得不到有效的監督,很可能會危及社區的治安,給業主帶來恐慌。“社區矯正”對象,多是未成年犯、老病殘犯,以及罪行較輕的初犯、偶犯、過失犯罪等罪犯,往往法律意識淡薄。社區里無論是管理者或居民,都不是法律內行,更無司法人員,靠幾個“小腳偵緝隊員”真的能把他們改好嗎?當前大多社區居民都很忙,鄰里之間很少往來,誰又能真正地對這些輕微罪犯實行看管,很容易出現“無人專政”的局面。一旦出現問題,老百姓會不會控告司法機關不作為呢?
擔心三:“社區矯正”促成“社區專掙”
我國法律對罪犯一般適用徒刑、勞動改造這兩種方式。這種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模式,實踐證明是行之有效的。對監獄和勞改所罪犯實施的強制“勞動”,具有懲罰性質的。“社區矯正”按本意來講也已失去“勞改”的意味。如果社區成立一些經濟實體,而讓這些罪犯從事無薪勞動,社區人員享受(剝削)罪犯的勞動成果,那么“社區矯正”就全面背棄了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初衷,而讓罪犯看到的只是“社區專掙”。
擔心四:“社區矯正”掩蓋“監管頑癥”
由于國家經濟條件的限制,監所軟硬件設施的改善遭遇了種種困難,許多監獄“幾十年如一日”,與日益增長的人口及相應增長的犯罪數量極不相稱。想通過“社區矯正”來解決司法部門對罪犯監管方面的長期困難和頑癥,恐怕只能是飲鴆止渴。
說了這么多,并不是筆者主張嚴刑峻法,而是希望在以德治國、文明執法、司法改革正方興未艾的時候,給那些認為把罪犯交給“社區矯正”、可以一交了之的部門和管事的提個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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