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少華 ]——(2005-5-20) / 已閱35054次
5. 提高執業條件: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具備大專以上學歷。適當提高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資格考試難度,將通過率控制在20%左右。
制度上的缺陷是必須進行修正的,但是決非一日之事。針對制度執行上的不足,司法行政機關完全有權對法律服務市場進行徹底整頓。筆者認為,有以下幾點可行:
1. 依據2000年司法部《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徹底清除,取締非法設立的法律服務機構。
2. 依據2000年司法部《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清查重復設立的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和非法設立的分所、接待站,并予以撤消。嚴格依照《管理辦法》規定,一個街道只能設一個基層法律服務所。
3.整頓和規范基層法律服務所使用名稱,統一委托合同及其他手續稱謂。
4. 聯合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查驗證件,拒絕非法執業。
以上,是筆者對我國法律服務制度的些許個人的看法,不足之處難免。
*注:本文稿系先前所作,所指“本市”并非指北京市。
作者:李少華
北京奕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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