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鄧利強 ]——(2005-5-26) / 已閱7867次
法醫鑒定不適合醫療糾紛
北京華衛律師事務所 鄧利強
在醫療糾紛訴訟中,我們注意到一種情形在逐漸增多,即醫患糾紛中患者不再主張醫療事故損害賠償而多主張人身損害賠償,其目的有二:其一在糾紛中避開醫療事故鑒定進行法醫鑒定;其二若鑒定醫方有責任時,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而不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這一問題法院的認識也不統一,現簡述一下我的觀點。
醫療損害是病人罹患疾病求助于醫生這一特殊情況下的一種損害,它不同于一般的人身傷害,因此以人身損害定義醫療侵權是錯誤的。醫療糾紛的案由應為最高院司法解釋定義的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或醫療服務合同糾紛。
在醫療糾紛訴訟中患方以人身損害界定本案由是錯誤的,案由的確定應以人民法院認定的為準,而不是以當事人界定的為準。
關于鑒定問題,我們在工作中越來越強烈地感受到,法醫鑒定與臨床工作有較大差距。臨床工作有自身的特點,對這些特點的認識只有臨床專家最清楚,法醫雖有一定的醫學知識,但屬書本上的知識與繽紛復雜的臨床實踐有很大的不同,因此法醫鑒定不是醫療糾紛的最佳鑒定方式。
特別要強調的是:法醫鑒定是在法醫主持下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再由法醫咨詢其他專家或查找資料得出結論,在這一過程中缺少臨床大夫和專家的溝通,這種情形得出的鑒定意見有很大的主觀性,加之被鑒定的臨床醫務人員不知道法醫咨詢的專家是誰,不能要求專家回避,因此我們說法醫鑒定并不十分適合醫療糾紛。
從我國的現行法律體系來看《醫療事故鑒定條例》是審理醫患糾紛的特別規范,人民法院在法律適用中就應維護其權威性和實用性,否則損害的將是法律的尊嚴。對于醫療糾紛,最高人民法早在2003年就已明確要求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進行賠償和鑒定,任由當事人自行排除國家法律法規的使用是不恰當的。
綜上,我認為由醫療行為引起的賠償糾紛,適用《條例》進行審理是法律的本意,人民法院應依《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進行鑒定和計算賠償。在明確責任的鑒定選擇上,法醫鑒定不是審理醫療糾紛的最佳鑒定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