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葉文炳 ]——(2005-7-16) / 已閱18746次
[案情]
2004年7月28日傍晚,被告人陳某、馮某、劉某、游某在福建省漳平市一網
吧玩,見到盧某路過,隨把他叫到一處,肋迫盧某寫下一張3000元借條,
而后劉某與游某跟隨受害人盧某回家拿錢,劉某、游某從盧某家里拿回一
個鐵盒,打開后發現沒有錢,四被告人大怒,隨后一同趕到盧某家中,叫
門沒有人答應,四被告人遂踢門進入,躲在臥室內的盧某母親王某見狀只
得出來,四被告人向某索要其子所欠的3000元,并出具借據,王某拿出
1500元和一臺三星T408彩屏手機(價值1480元),四被告拿后離開盧家。
盧家報案后,四被告人被捕。
[審判]
經法院審理認為,四被告人持械入室劫取他人財物計價值人民幣2988元,
其行為已構成入室搶劫罪,根據四被告人均為未成年人和各自在犯罪中所
起的作用不同,依照《刑法》相關規定,以被告人陳某、馮某、劉某、游
某犯搶劫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四年、四年和二年。同時均并處罰
金一千元。
[評析]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出現了兩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應認定為“敲
詐勒索罪與非法侵入住宅罪,實行數罪并罰”,理由是四被告人的入戶具
有強行闖入行為,具有非法性,已構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對索取1500
元及手機一臺的行為,是敲詐勒索罪的延續,該行為不符合搶劫罪的特征
,因此只能構成敲詐勒索罪,對四被告人以敲詐勒索罪與非法侵入住宅罪
兩罪認定,并罰數罪并罰。第二種觀點認為應認定為“入戶搶劫”,理由
是四被告人非法進入他人住所,并在戶內使用暴力實施搶劫,符合入戶搶
劫的構成條件。
法院采取了第二種意見定罪量刑,主要理由是:一是四被告人脅迫盧某寫
下借條,并實施了非法占有目的行為,其已構成敲詐勒索罪。二是四被告
人踢門入闖盧某家中,具有非法性,強闖性,符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
構成要件,其行為也已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三是四被告人強闖受害人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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