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葉文炳 ]——(2005-7-27) / 已閱19240次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的意志,使用暴力、脅
迫或者其它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行為的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婦女性的
不可侵犯權利;客觀方面表現為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不能抗拒
;主觀方面是故意的。尋釁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強拿硬要,
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破壞公共秩序,情節惡劣或者后果嚴重的行為
。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客觀方面表現為尋釁滋事,情節惡劣或后果嚴
重的行為;主面方面是故意。
本案中葉錦某對胡燕某提出發生性關系要求時,只是對其進行性騷擾,還
沒有達到侵犯的地步,當遭拒絕后,雖然立即施暴力毆打她,但此時行為
不是為了與其發生性關系,只是為了泄私憤,其所提的與之發生性關系要
求成了其毆打她人的一種理由,不是目的。因此不符合強奸罪犯罪特征,
不構成強奸罪。葉錦某在發廊店里向胡燕某提出性要求的行為屬于一種強
要的行為,遭拒絕后立即將其視了一種泄私憤的借口,毆打兩位發廊女胡
燕某、陳美某,打完離開后又立即邀了其他人來一起毆打兩位發廊女,在
回去的路上又毆打兩者前來說理的店主張清某和陳思某,尋釁滋事故意明
顯,毆打不特定人,侵犯了公共秩序,并造成了四個輕微傷的嚴重后果,
因此,葉錦某、黃祖某、蘇李某的行為符合尋釁滋事罪,應按尋釁滋事定
罪量刑。(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葉文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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