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喜亮 ]——(2005-8-31) / 已閱22782次
工會基本職責淺析
張喜亮
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六條規定:“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這是以法律的形式第一次確立了中國工會的基本職責。隨著工會法的實施,對工會這個基本職責的認識也越來越深化了。全面而正確地理解這個基本職責的涵義,對于推進中國工會事業有著重要的意義。
一、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職責更是職權
中國工會是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作為社會團體,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是其天職。中國工會不僅是會員的工會,也是職工的工會,其維護的不僅是會員的合法權益,也要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職工之所以加入工會,其最原始的動機就在于通過組織的力量來表達其利益要求,使其合法權益得到有效的維護。相對于工會會員或其他職工而言,工會維護其合法權益,便是自己的“職責”。
然而,從法律的角度分析,這個基本職責相對于工會組織以外的非會員或職工的其他組織或個人而言,這個基本職責便應當理解為是“權利”或“職權”。這一點從工會法的立法宗旨的精神中不難得出結論。工會法開宗明義“為保障工會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確定工會的權利與義務,發揮工會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的作用,根據憲法,制定本法。”工會法第四條最后一款規定“國家保護工會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由此可見,工會法是保護工會的法,是保障工會權利的法。只有將“維護職工合法權益”這個基本職責理解為是基本“職利”即維權之權,才能實現其“保障工會地位”和“發揮工會作用”的立法宗旨。
如果不是從權利的角度理解工會的基本職責,那么,這個基本職責便只能是“義務”,工會則是“義務”人。從法理言之,“義務”是必須履行的,義務人的相對人則是權利人。工會“維權”的相對人即是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則是工會以外的非職工之“組織或個人”。這些組織不予以協助,工會則無法根本實現“維權”的目的。只有將“維權”的基本職責理解為是工會的“權利”或“職權”,工會行使這個權利的“相對人”即侵害職工權利的或相關的組織或個人是“義務人”,維權才能達到目的。這樣理解工會的基本職責,是符合工會法立法宗旨的。
二、全面理解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內涵
修改后的工會法公布之初,有人認為工會法所確立的基本職責,廓清了工會的任務,指明了工會工作的方向;也有人不很理解工會之基本職責的涵義,認為它縮小了工會工作的范圍;有人認為工會的工作就應當集中在維護職工的勞動權益,其它的事情則不需要管;也有人認為本單位職工的勞動權益得到了比較好的保障,工會則無事可做了。這些觀點不能不說是對工會法所確立的基本職責的錯誤理解。確立“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其涵義是極深刻的。
工會法所確立的工會之基本職責是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所謂“合法”權益,并非只是合法的“勞動”權益。勞動權益只是職工“合法”權益的內容之一,盡管勞動權益是合法權益的最主要的內容。除合法的勞動權益,職工合法權益還包括很多的內容。概括起來說,無論是哪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涉及職工“權益”的內容,只要職工有需要,工會都應當予以維護,而不能僅僅理解為只是維護職工合法的“勞動權益”。比如婦女保障法規定了禁止對婦女“性騷擾”條款,女職工受到這方面權益侵害時,需要予以維護的話,工會則亦當行使工會法所確立的“維權”之權利,理直氣壯地維護該女工之權益;不能因其不是勞動法的內容就可以置之不理。確立維權基本職責,以往工會的“吹拉彈唱打球照相”等群眾娛樂活動是不是可以不搞了呢?其實,“基本職責”并沒有否定這些群眾性的娛樂活動,這些都屬于職工的“文化娛樂”權,工會組織這樣的一些活動,只要是職工需要的,也是基本職責所要求的。
從這個意義上說,修改后的工會法所確立的基本職責,較之九二年工會法的“四項職能”的規定,拓寬了工會工作的空間。如果說工會的“四項職能”是“外延例舉式”規定了工會之作用,那么,“基本職責”的表述則是“內涵概括式”的規定。基本職責的確立,更清晰地表達了工會在國家、社會、經濟及文化事業中的地位和作用,與工會的本質形成了邏輯的統一,凸顯了中國工會的形象。
三、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具有豐富的內容
修改后的工會法所確立的工會維護職工合法權益這樣的基本職責,其具體內容是非常豐富的,涉及的領域也相當廣泛。
職工合法權益的最主要的內容是勞動權。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取得勞動報酬的權、休息休假的權、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提請勞動爭議處理權等等;除此,還有第七條規定的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權,第八條規定的參加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權。工會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有下列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情形,工會應當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交涉,要求企業、事業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予以研究處理,并向工會作出答復;企業、事業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申請當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一)克扣職工工資的;(二)不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的;(三)隨意延長勞動時間的;(四)侵犯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權益的;(五)其他嚴重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
但是,維護職工的勞動權益只是“基本職責”的一個部分,職工“合法權益”還包括很多內容,這些也需要工會予以維護。
工會法第五條規定:“工會組織和教育職工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行使民主權利,發揮國家主人翁的作用,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維護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政權。”工會在選舉什么樣的人做人大代表問題上,表達自己的立場和組織職工作為選民依法怎樣行使好其選舉權與被選舉權,這就是對職工政治權利的維護。在國有企業資產重組過程中,依法表達職工的經濟權益和利益訴求,保障職工對企業貢獻形成的利益份額以及職工股份收益等等,都是對職工經濟權益的維護。工會組織職工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參與企業的管理,督促企業建立健全有職工參與的企業管理制度,這都是對職工民主權益的維護。還有職工的精神文化娛樂權也需要工會予以維護。工會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工會會同企業、事業單位“組織職工開展群眾性的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活動,進行業余文化技術學習和職工培訓,組織職工開展文娛、體育活動。”這些活動從某種意義上說也是職工的權益。可見,修改后的工會法所確立的工會之基本職責,并不排除工會組織職工開展“吹拉彈唱打球照相”等文體活動。
工會維權的內容包括職工的政治權益、經濟權益、人身權益、民主權益、文化權益乃至于心理健康權益等等。
四、基本職責要求工會須將工作理念與法律相一致
貫徹修改后的工會法,正確而全面理解中國工會的基本職責,需要澄清和改變過去幾十年來形成的一些工會工作的理念。應當從具有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社會現實及其理論基礎上,認識中國工會。工會工作的理念應當且必須轉移到法律制度上來,其工作的本位應當是職工,切實做到“密切聯系職工,聽取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關心職工的生活,幫助職工解決困難,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職工利益無小事,基本職責要求工會的各項工作必須把“維權”作為出發點(注:維權不能簡單地理解為工會工作的落腳點,為維護而維護不應當是中國工會的理念,維權的目的是更好地調動職工的積極性)。
那么,或許有人困惑“基本職責”和“兩個維護”的關系。九二年工會法第六條規定“工會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修改后的工會法在原第六條“兩個維護”前增加了工會“基本職責”的表述。其實,基本職責和“兩個維護”并非是矛盾的,但是,修改后的工會法要求我們對“兩個維護”必須有全新的理解。關于這個問題,全國工會十三大報告對此有專門的論述。基本職責所概述的“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合法”之意就是指“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法律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是“全國人民”的意志和意愿,代表了“全國人民”的總體利益。由此可見,我們應當將“兩個維護”的理解統一到“一個職責”上來。
另外,以往工會工作中的“八小時內拼命干八小時外作貢獻”等教化職工的理念也必須轉變。工作是謀生的手段,所以不能“拼命”。工作時間內職工只需要依法履行應盡的勞動義務,延長工時用人單位必須依法支付相應的報酬。如果用人單位克扣職工的勞動報酬或者拒不支付延長工時費用,工會不但不能要求職工“息事寧人”,而且必須祭起法律的武器與用人單位進行交涉,要求其糾正違法之行為,直至為職工提起仲裁或訴訟提供支持和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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