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旻 ]——(2005-9-1) / 已閱35649次
其次,“經濟增長”是基于經濟發展具有不可逆轉性的假說提出的概念,過于強調社會總財富的單純積累和增加,而忽視了人類應當注重經濟發展的長期性、平衡性和可持續性!皝喼藿鹑陲L暴”的出現說明:如果過分依賴經濟數字模型和經濟調控手段,而缺乏對經濟可持續發展的認識,“經濟增長”發展到極端必然是嚴重的“經濟倒退”。就像極端的以自我為中心的政治自由的終極不再是自由,而是獨裁一樣,自發的自由競爭的終極也不再是競爭的自我復制,而恰恰是相反的壟斷。而經濟法所要實現的就是在人類理性的最大限度內,使自發的經濟自由上升為以經濟秩序為基礎的自覺經濟自由,從而保證經濟自由競爭秩序可以實現自我復制,最終實現經濟的自由均衡的可持續發展。
最后,我們認為將經濟法的本質確定為“經濟發展法”是十分確切的用詞:一方面,這種發展是社會整體財富和總體可利用資源的增長,但又不是單純的、摒棄代際利益、生態利益的經濟發展法,是在穩定中求發展,在發展中求穩定的辯證的邏輯統一;[注13]另一方面,可持續發展是對經濟法經濟發展本質的拓展和深化,而科學發展觀要實現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無疑又是對可持續發展理念內涵的進一步深化。隨著人類對經濟法經濟發展本質認識的逐步深入,經濟法的經濟本質也將呈現出愈加豐富多彩的內容。
綜上所述,經濟法的三大基本屬性,是一種相互依賴相互說明,也是一種相互制約相互促進的關系。通過上述對經濟法的本質分析,結合經濟法的宗旨與價值,我們對經濟法作出如下簡化定義:經濟法就是以社會為本位,通過國家、社會團體和市場將有限經濟利益和稀缺經濟資源合理地分配,以營造一個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境,最終實現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獨立部門法律體系。
注釋:
[注1]單躍飛、盧代富等:《需要國家干預——經濟法視域的解讀》,法律出版社2005年,前言部分。
[注2]單躍飛、盧代富等:《需要國家干預——經濟法視域的解讀》,法律出版社2005年,P1-2。
[注3]甘強:《“需要國家干預說”對國家主義的克服》,單躍飛、盧代富等:《需要國家干預--經濟法視域的解讀》,法律出版社2005年,P164-187。通讀全文,給讀者的感覺是作者先在天平的一端放置了個不能移動的砝碼“國家”,然后拼命在天平的另一端加上各種巨型砝碼(包括社會本位)以求平衡,無奈天平還是重重地倒向了國家一方。道理其實很簡單,雖然該理論提出國家干預并非隨意,得由市場需要來決定,那么這種市場自發力量產生的需要須由那個主體來認知?自然還是歸結到了國家意志主體身上。一個理論問題被越說越大,最后其潛在缺陷竟然要從憲政體制、法治精神的角度去解決,它的存在價值是否也該打點折扣呢?
[注4]請參看筆者的另一篇文章《經濟法的主體問題探究》。
[注5]李昌麒:《經濟法--國家干預經濟的基本法律形式》,轉引自單躍飛、盧代富等:《需要國家干預--經濟法視域的解讀》,法律出版社2005年,P5。
[注6]單躍飛、盧代富等:《需要國家干預——經濟法視域的解讀》,法律出版社2005年,P5-6。
[注7]這種以某部門法具有某種獨特調整方法,而其調整方法又決定了該部門法獨特調整對象的“逆向邏輯思維”,不是也經常出自許多堅決反對經濟法作為獨立部門法的民法學者和行政法學者們之口嗎?
[注8]關于經濟法“公平”和“效益”的價值論述,請參看筆者的另一篇文章《論經濟法的社會本位觀與經濟法的價值體系》。
[注9] 請參看筆者對此的專門論述《經濟法的主體問題探究》。
[注10][注13]相關論述請參看筆者的《再論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注11]陳乃新:《經濟法是增量利益生產和分配法——對經濟法本質的另一種理解》,《法商研究》2000年第2期。
[注12]我們認為把“有限理性假設”引入到經濟法理論中是非常必要的,但如果因此認為政府的“有限理性”行為可以被“無限理性”的法律所修正,則完全曲解了“有限理性”理論的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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