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馮登輝 ]——(2023-10-19) / 已閱2333次
幾天前,A公司因為股東之間糾紛前來咨詢,持股20%的股東將公司公章及合同章據為己有,后經過多方努力調解,持股20%的股東愿意退出,并將股權作價200萬元轉讓給持股70%的大股東,筆者將《股權轉讓協議》進行起草,雙方協商轉讓價款為200萬元,但在進行股權變更的時候,工商局提供了格式文本,因為A公司注冊資本為1500萬元,全部為認繳出資,20%的股權對應出資為300萬元,所以簽署的《股權轉讓協議》必須顯示轉讓款為300萬元,后來,因擔心持有公章的股東再反復無常,索性先行辦理工商變更手續,后變更登記完成,雙方簽署了實際履行的《股權轉讓協議》及補充協議,那么,若雙方日后發生糾紛,是以工商登記的《股權轉讓協議》為準,還是以雙方實際履行的《股權轉讓協議》為定分止爭的依據,在此做簡單的思考。
實務中,常見的有一些股權轉讓方不愿意為股權轉讓溢價繳納財產所得稅,另外一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接受復雜的《股權轉讓協議》,于是催生出《股權轉讓協議》陰陽合同。
第一,若是轉讓方不愿意為股權轉讓溢價繳納財產所得稅而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應當認定無效。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經工商局備案的《股權轉讓協議》若是為了規避少繳財產所得稅,屬于《合同法》五十二條第三款的情形,雙方惡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登記備案的協議屬無效,應該采納實際要履行的協議。
第二,若工商局不接受復雜的《股權轉讓協議》或者是必須使用工商局提供的格式文本,應當以雙方實際履行的《股權轉讓協議》為真實意思表示。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長中民四終字第07787號判決書認為,如果雙方在工商部門面簽的股權轉讓協議只是為便于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而簽訂的協議,即使簽訂在后,也不應認定為真實意思表示,不能作為認定股權轉讓事實的依據。
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16)云26民終240號判決書認為,為了便于辦理工商登記變更手續而再次簽訂的轉讓協議不影響在先簽訂的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的轉讓協議,在先簽訂的轉讓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禁止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的合同。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湘01民再50號判決書認為,當事人先后簽訂了未備案的《股份轉讓協議》和用于備案的《股權轉讓協議》。未備案的《股份轉讓協議》明確約定了股份轉讓的溢價按股東會專題會議《決議》執行;備案的《股權轉讓協議》則并未約定溢價。判斷哪一份轉讓協議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從協議簽訂時的目的及簽訂后的履行行為來判斷。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豫01民終4208號判決書認為,一方提交的三份《股權轉讓協議》為雙方當事人為完成案涉《股權轉讓協議》約定的股權轉讓行為在工商登記管理機關簽訂的格式合同,應當以雙方實際履行的協議為依據。
因此,如A公司的股權轉讓應該以哪份協議為準,合同系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以意思自治為最高原則,即通過要約、承諾的方式將意思表示通過合同的形式予以固定,合同一旦成立,在意思表示不存在瑕疵,不違反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合同便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均應嚴格遵守。持有A公司20%股份的股東將股份轉讓給持股70%的大股東,若雙方日后發生糾紛,雙方都認可實際轉讓的價款為200萬元,那么法院會據此認定轉讓款為200萬元的《股權轉讓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以此份協議作為定案的依據,
若一方認可轉讓價款為200萬元,一方認可轉讓價款為300萬元,根據雙方簽訂的工商局備案的300萬元轉讓價款及簽訂的200萬元轉讓價款,法院應當按照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查明簽署兩份《股權轉讓協議》的背景以及當地工商部門對股轉轉讓變更登記的特殊要求,持股20%的股東對于簽訂轉讓價款為200萬元的《股權轉讓協議》恐怕也難以作出合理解釋,法院可認定轉讓價款為300萬元的《股權轉讓協議》系工商管理部門提供的格式文本,是為了便于工商登記而提供給當事人使用的,通過雙方的出資陳述來看,工商管理部門的備案材料顯示的條款內容并不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內容,而僅為工商管理的便利,根據合同意思自治最高的原則,應當認定轉讓價款為200萬元的《股權轉讓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若一方認可轉讓價款為200萬元,且除了工商備案的《股權轉讓協議》外,未能與另一方簽署任何書面的協議,一方不能對工商備案的轉讓價款300萬元作出合理解釋,亦會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
為了避免此類糾紛的發生,在實際操作中,一般不要簽訂這樣的陰陽合同,使得工商登記備案合同和不備案的合同不一致。若因為工商登記的特殊要求,不得不簽訂此份格式合同,雙方可以在備案合同的其中一條中載明“此合同與X年X月X日簽訂的合同不一致的,以X年X月X日簽訂的合同為準”,或者在沒有備案的合同中約定,明確因該兩份合同不一致時,應該以哪一份為準,以免日后發生爭議帶來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