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程雯 ]——(2005-9-9) / 已閱32766次
論題:由賴昌星“難民”申請案引發的思考
摘要: 最近,中國廈門遠華特大走私案首犯賴昌星申請“難民資格”的上訴被加拿大聯邦上訴法院駁 回,多年未決的賴昌星案件再次引起我們的關注。本文從賴昌星出逃加拿大的案情入手,首先介紹 了加拿大難民機制;接著,結合國際法相關知識,就案件審理過程涉及的爭訴焦點----關于“難民 身份”的確認和“死刑不引渡”問題做相關討論,并由該案引發了對中國當前司法制度幾點思考! ∽詈,文章就賴昌星被引渡回國的可能性做相關分析。
關鍵詞:加拿大難民機制 難民 死刑不引渡
國際刑事司法合作 司法改革
修正死刑不引渡原則
2005年4月14日,加拿大聯邦上訴法院駁回了中國廈門遠華特大走私案首犯賴昌星申請“難民資格”的上訴,這使得賴昌星企圖獲得加拿大難民資格的夢想第三次破滅。一時間,賴昌星案件再次引起我們的關注。
一、[案情]
震驚全國的廈門遠華特大走私案以賴昌星為首的走私團伙在3年時間內,瘋狂走私價值達530億元人民幣的貨物,偷逃關稅300億元,逃私多達800億元,給國家造成了巨大的損失。
讓我們來簡要回顧一下賴昌星在加拿大的“難民”經歷:
1999年8月 賴昌星攜家人逃到加拿大。
2000年11月23日 加拿大移民部以非法移民罪將賴昌星夫婦拘捕。
2001年7月3日 賴昌星一家難民聽證第一次開始。
2002年6月21日 賴昌星的首次難民申請被駁回。
2002年8月26日 賴昌星的律師向加拿大聯邦法院提出正式上訴申請下令重審賴昌星的難民申請 案。
2003年7月14日 溫哥華市中心的聯邦法院就賴昌星上訴申請事由開庭聆訊。
2004年2月3日 加拿大聯邦法院駁回賴昌星難民申請的司法復議請求。
2005年4月14日 加拿大聯邦法院判決賴昌星不具備申請難民身份的件。[1]
二、加拿大難民機制
作為普通法系的加拿大難民法律制度與我國有著截然的不同,了解加拿大難民制度機構設置和工作程序能夠幫助于我們更好地了解賴昌星難民申請案。
加拿大難民制度中有兩個重要機構,一個是加拿大移民部(CIC),另一個是移民和難民事務委員會(IRB)。CIC 對移民和難民事務負有全面的責任,不論是在加拿大本土還是在加拿大使、領館內提出的難民申請,都由CIC首先進行審查。IRB 則是加拿大最大的獨立行政法庭,它的責任是對移民和難民事務做出理由充分、高效和公平的裁決。移民和難民事務委員會下屬難民局的難民法庭每年要對數以千計的難民申請做出裁定。
有資格獲得難民局聆訊的申請人將要填寫一份有關其難民申請性質和事實的《個人情況表》。申請隨后進入簡易程序或完整的聆訊程序。如果申請者或CIC 不服,都可以上訴至聯邦法院,要求其裁定給予一個“允許”,對難民法庭的裁決進行司法審查。經過司法審查發現可能有較大疏漏甚至錯誤,則發回難民局重新進行聆訊。聯邦法院一般會在四個月內決定是否值得進入司法審查階段。如果對聯邦法院不允許進行司法審查的裁決不服,則可向上訴法院上訴并直至最高法院。
難民申請最終失敗的個人及其家庭,30 天內將被驅逐出加拿大。驅逐令由移民部發出和執行。驅逐令分三種:離境令,排除令,遣返令。驅逐令一旦發出,移民部將會迅速執行,如果認為可能不服從驅逐令或者對公眾有危險,可能會派移民官員和皇家騎警押解出境。[2]
賴昌星正是利用了加拿大煩瑣的難民訴訟程序,接連不斷地打官司,在訴訟程序沒有結束前,加拿大移民部就沒有辦法將其驅逐出境,因此賴昌星就可以逃避中國的刑事追究,在加拿大“賴”到現在。
三、案件爭訟焦點
賴昌星是我國歷史上經濟犯罪數額最大的逃犯,賴昌星難民申請一案也是加拿大歷史上最大、歷時時間最長的一次難民審判。有關賴昌星案件涉及的法律問題,加拿大移民部方面提出了14大類,其中包括中國人權狀況;對私有財產的態度;中國的刑法、刑事訴訟法近年的法制改革,以及整個中國司法制度;從偵查、起訴、審判到監禁服刑的整個程序;死刑問題、量刑標準、監獄狀況、囚犯待遇、中國外交部作出不判處賴昌星死刑的承諾的有效性;中加法制人權合作項目情況;以及出庭專家所提供證詞所作的評價等等。[3]
結合國際法相關知識,本文僅就如下兩點作一些分析:
(1) 賴昌星“難民”身份的確認
a. 根據《聯合國難民公約》和《加拿大移民法》相關規定,因為種族、宗教信仰、政治觀點和特殊社會群體的原因而在本國有受迫害的客觀危險,屬于難民。但是,由于實施了嚴重的非政治性犯罪而懼怕遭到追訴的不屬于難民。[4]
b. 加方庭審的焦點首先是中國對賴昌星的追訴是否因所謂的“司法制度不公正”、“政治因素的介入”等原因而變成了迫害。法庭上,賴方曾提出,中國辦理遠華案件時使用了刑訊逼供,的確有一些證人提出他們受到中國政府的虐待。但是當加拿大政府要求他們確認受虐待的過程時,這些證人又推翻了原先的證詞。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賴方負有舉證的責任,但目前賴方沒有證據,其觀點是不可信的。加拿大司法部在答辯狀中駁斥了賴昌星方面提出的論點
c. 加拿大法庭認為雖然自己沒有評判中國刑事司法制度的權力,因為兩國法律制度的根本差異,在某些方面進行比較是毫無意義的。但也認為本案是判斷申請人是否是公約難民,所以程序需要分析中國刑事司法制度。法庭采信了加國
政府的3名專家證人和來自中國的4名事實證人證詞,并認為是“可信的、優于申請方的證詞”。因此法庭得出結論是:中國司法制度這么多年來一直在改進,中國司法制度不至于造成賴昌星案件不公正的審判,因而不存在所謂的“迫害”。
d. 賴昌星不具有因前四種原因受迫害的危險,卻屬于后一種情況,所以加拿大法庭否決了他的難民申請。
2) 關于“死刑不引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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