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秦德良 ]——(2005-9-25) / 已閱25014次
環境問題的產生具有必然性,環境問題在其出現之初是被作為純技術性問題來解決的。二十世紀五六十年代是西方工業發達國家經濟高速發展時期,伴之而來的是公害的泛濫,技術解決手段被證明失敗,公眾聚集在街頭開始了大規模的抗議、游行和示威活動,政府被迫承擔起環境管理的職責。從二十世紀七八十年代,全球性的環境危機開始出現,環境問題也隨之成為最重大的社會問題之一。各發達國家政府也將解決環境問題作為其施政綱領的一部分,政治家和學者在為政府設計解決環境問題的制度和方案時,運用價值分析的方法,在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之間進行權衡,提出了著名的可持續發展理論。
可持續發展理論的核心思想是“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對后代滿足需要的能力構成危害”。該理論有兩個最基本的要點:一是強調人類追求健康而富有生產成果的生活權利應當是和堅持與自然相和諧的統一,而不應當憑借著人們手中的技術和投資,采取耗竭資源、破壞生態和污染環境的方式來追求這種發展權利的實現;二是強調當代人在創造與追求今世發展與消費的時候,應承認并努力作到使自己的機會與后代人的機會相平等,不能允許當代人一味地、片面地、自私地為了追求今世的發展與消費,而毫不留情地剝奪了后代人本應合理享有的同等的發展與消費的機會。[2]
可持續發展理論認為發展與環境保護是一個有機的整體,每一個公民都享有環境權與保護環境的義務。因而該理論要求徹底改變現行的生產方式、消費方式和傳統的發展觀念,努力建立人與自然相和諧的新的生產方式、消費方式,建立起與之相適應的可持續發展的新戰略和新觀念。
如果我們不想在環境問題上自取滅亡,那么我們只能是環境問題樂觀論者,我們的環境觀只能是重視自然的現代環境觀,而不是統治自然,忽視自然,以人類中心主義為價值取向的傳統環境觀。在環境問題上的基本理念只能是可持續發展理論。
環境問題雖然有必然性,但它也是可以解決的,解決的方案是以可持續發展理論為指導,樹立環境權與環境義務意識,重視自然。然而環境問題由于已經成為最重大的世界性的社會問題,因此,作為執行社會公共管理職能的政府應當主動擔負起治理環境,解決環境問題的職責。
政府為什么有治理環境,解決環境問題的職責?為什么環境問題不是公民的私事?
首先,環境問題不僅侵犯公民的環境權以及其他權利,而且侵犯了社會的、國家的利益。如2004年四川沱江兩度污染,造成“近百萬群眾飲用水暫停供應,社會生產生活受到較大影響,沱江魚類大量死亡的嚴重后果”,這不僅意味著給沿江兩岸居民造成數億元的直接經濟損失,而且也給國家造成重大直接經濟損失。國家因而有理由治理環境。
其次,環境問題影響面積大,受害人多,影響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因而政府在實施宏觀經濟政策時,必須優先考慮環境建設。否則,環境問題會使數年經濟發展之功毀于一旦。如2004年四川沱江第一次污染“造成水產水利、建筑業、自來水業、環保業、工業企業、餐飲娛樂業、政府部門等方面的直接損失2.19億元,還導致近百萬群眾飲用水中斷,社會影響極其惡劣。”
最后,環境問題在現代已經成為了社會問題,且具有跨區域性,公民個人的私力救濟已經不可能成功解決,只有求之于政府。而政府在解決環境問題上是有能力的,政府有巨大的行政職權,有龐大的官僚機器,有充足的由納稅人的納稅而來的財政支持。關鍵是看政府是否愿意,是盲目發展經濟,還是堅持可持續發展理論。發展中國家往往選擇前者,雖然也想“魚與熊掌兼得”,但往往由于初期的經濟建設成功以及因投資過大造成的沉重的資金壓力而在實踐中不自覺的忽略環境建設。發展中國家是這樣,發展中國家的地方政府更是如此,中國近幾十年的經濟與環境建設實踐可以證明。
解決環境問題首先是政府的職責,然而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在這一問題上往往有不作為的傾向,有能力治理但拒不治理或者不認真治理。因為在短期內發展經濟與建設環境并重的施政綱領會妨礙經濟的“跨越式發展”,加之,地方政府負責人在任期內盲目追求以經濟發展程度來顯示的政績,由此往往導致一定區域內環境建設的疏忽。如2004年四川沱江在短短三月內兩度污染,形成特大污染事故,這都是長期忽視環境建設,盲目發展地方經濟而任由化工類企業超標準排污的結果。更有甚者,居然有地方政府擅自制訂高于國家一倍以上的排污標準。[3]
要解決地方政府在環境問題上的不作為的問題,需要啟動地方人大的權力運行機制,而不能盲目等待國務院的行政命令來解決。
四、地方人大對環保的監督
地方人大是地方最高權力機關,對由其所產生的地方政府、地方法院、檢察院有監督職責。政府與司法機關權力受地方人大約束是地方區域內“主權在民”的表現。
地方環保問題是地方政府的職責,靠地方納稅人養活的政府沒有理由拒絕履行該職責。當環境問題嚴重影響地方公民的生存,而政府在環境治理問題上沒有大的動作,依然是不作為,或者很少作為時,誰來救濟受害的公民與群體?當然只有政府才有此能力,但政府不作為或者很少作為時,地方區域內的公民只有通過“公意機關”——地方人大監督地方政府履行其環保職責。
中國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觀念尚需向服務型觀念轉變,主動接受地方人大監督。地方人大代表應該忠于地方區域內的公民“公意”,忠實于自己的職責,積極、主動地依法行權監督地方政府負起環保重任。2004年四川沱江污染后,四川資陽紅頭文件卻不準律師接沱江污染官司[4],如此違背法治精神,剝奪受害者救濟權的政府行為,只有依靠地方人大的有效監督。
或許,2004年四川沱江污染后,四川省政府就該問題所做的報告,人大常委會委員說“不”,甚至有代表要求“省政府應向全省人民公開道歉”[5]的這一事實已經說明地方人大有權力也有能力去監督地方政府。這一事件在中國的“人大”發展史上,將會是有意義的。
地方人大有權力也有能力去監督地方政府解決環保問題,但關鍵是如何依法、科學、有效地去監督,這是擺在地方人大面前的難題。
參考文獻:
[1] 憲法學者普遍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憲法保護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權利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 (2001年6月28日)的司法解釋標志中國憲法司法化已邁出第一步。見張千帆著《憲法學導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65-166頁。
[2] 呂忠梅著《環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9頁。
[3] 中央電視臺[今日說法]:沱江為何受污染(上、下) ,At: http://www.hwcc.com.cn。
[4] 四川資陽紅頭文件不準律師接沱江污染官司 At: http://m.zenchang.cn。
[5] 張世昌代表:事沒辦好道個歉,天經地義
At: http://scvnet.news.sohu.com/news/2004/06/03/65/news220366527.shtml。
(作者單位:西南民族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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