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軒 ]——(2005-9-25) / 已閱45866次
三、手機網絡詐騙的構成特征
1. 犯罪客體
就手機網絡詐騙犯罪所侵犯的一般客體而言,自然是為刑法所保護的而為手機網絡詐騙犯罪行為人所侵犯的一切社會關系。但是由于手機網絡是以手機和手機服務商再和手機之間形成的手機虛擬網絡,這樣的虛擬網絡一般由服務商提供。其本身并不存在,這樣情況下,手機網絡詐騙犯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的客體,手機網絡詐騙犯罪所侵犯的間接客體應是手機網絡本身正常運行和手機網絡提供商的利益,侵犯手機網絡本身正常運行。2204年5月,泉州市大田縣公安局刑警接到該縣聯通公司的電話稱:公司的無線資源被大量的群發短信非法占用,造成嚴重的通訊阻塞,可能是有人在利用群發短信息進行詐騙的犯罪活動。大田縣公安局經偵查,抓獲了來自安溪縣的犯罪嫌疑人王文才、王春祥。侵犯手機網絡提供商的利益是指,犯罪分子在實施手機網絡詐騙的同時,由于詐騙本身的原因,往往利用一些手機不記名發售的手機卡號,以及先消費后計時的做法大量透支手機話費。手機網絡詐騙所侵犯的直接客體當然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應當指出,利用手機網絡進行的騙情騙色不屬于本罪。 但是通過騙情騙色的目的為了侵占公私財物,應屬本罪。
2、客觀方面
表現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利用手機網絡實施了詐騙行為。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是本罪行為的兩種并列選擇形式,只要實施其中一種行為。便可構成本罪。至于采取什么方法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法律未作限定。因此,利用手機網絡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騙取公私財物同樣可以構成本罪。
近日,遠在沈陽的被騙事主曲某向深圳警方反映,2002年9月18日,她收到一自稱肖南的男子發來的征婚短信息,此后上當受騙,從去年9月18日至今年1月21日,肖先后4次騙取曲匯往銀行帳戶人民幣25000余元。警方偵查后,于2003年2月23日在深圳將犯罪嫌疑人姜躍軍等4名涉案人員抓獲。經審訊,4名犯罪嫌疑人交待了犯罪事實:由姜某用肖南的假名征婚,取得事主曲某的信任,姜詐稱在長沙沒有路費,騙事主將2000元人民幣通過銀行存入其以假名在長沙銀行開的帳戶,此后又稱自己有病住院、急需用錢,騙事主將23000余元人民幣存入其銀行帳戶,得手后與事主斷絕聯系。經進一步偵查,姜躍軍已用假名,以征婚為名,用電話及發短信的方式騙取多名事主。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查擴線之中。
本案中,犯罪分子已經利用手機短信和其他方式結合起來進行詐騙,本案客觀方面有兩個特征:一是工具特征,犯罪行為人利用了手機虛擬網絡這一“虛擬空間”。二是 行為特征,犯罪行為人刻意用里假名字隱瞞真相,發布虛假信息來虛構事實。這樣的目的就是為了騙取被害人的信任,使其“自愿地”交出財物。表面上看,被害人交出財物是“自愿的”。其實這 是由于行為人的欺騙行為 所引起的。如果被害人了解事實的真相,決不會將財物交給對方的,所以“自愿地”交出財物并非被害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3.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從手機網絡詐騙的具體表現來看,犯罪主體大多為自然人,但也不排除法人。
2003年5月初,河南省幾個地市的許多手機消費者的手機上連續幾天收到了這樣一條短信息。一時間,造成了當地大量市民搶購加碘食鹽,食鹽價格也一路飛漲.最后經公安部門緊急調查案情終于大白于天下,原來是當地的一些食鹽經銷商為了促銷手中的加碘食鹽故意制造的騙局。在本案中,如果食鹽經銷商是以個單位的行為,那么本案的犯罪主體就是法人。
4.犯罪的主觀方面
手機網絡詐騙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在本罪中,犯罪行為人具有明顯的“非要侵占不可”的念頭。這表明犯罪主體具有明 顯的犯罪故意。而且,這種故意常常是直接的。并顯示了極強的主觀故意。
四.手機網絡詐騙犯罪關于完成形態時的問題
手機網絡虛擬空間的結果向現實轉換在時空上還存在隔離,虛擬階段的結果僅僅表現為信息的發布,它是否必然損害權利人的利益,還必須依賴于行為人進一步深化行為,致使權利人的財物侵犯,可由行為人完成,也可由別人完成,還可由工具實現。在手機網絡詐騙犯罪中,虛擬階段的結果是利用手機網絡上發布虛假信息,而要詐騙得以進行,還在于行為人往詐騙者提供的信用卡上劃錢,或者郵寄錢,或者注冊某種帳號等。
在手機網絡詐騙中,詐騙分子經常利用電腦上的短信群發系統軟件,用手機與電腦連接,上網后就可選定號段向某個地方的手機用戶發送短信。一臺電腦最多可連接8部手機,一天可發幾十萬次。如此大面積輪番轟炸,哪怕只有千分之一、萬分之一的人上當受騙,也能給犯罪分子帶來巨額“利潤”。短信詐騙犯罪嫌疑人張某一個人就騙取匯款598筆,涉案金額170余萬元。但是我們不能說發送短信本身就已經構成整個詐騙活動的完成,既詐騙既遂。
但當受害人劃錢成功或郵寄到達時,此時就由手機網絡虛擬空間轉移到現實中來。如果行為人在發布虛假消息后,馬上撤消。而且并未有人上當受騙,這就造成虛擬性結果的消失,還原為原來的狀態。權利人也未受過威 脅,而這就說明手機網絡詐騙的完成形態只能在現實中。 一般現實中,由于手機網絡詐騙一般的對象為不特定的群體,所以,犯罪行為人很難撤消其虛假消息。
五、手機網絡詐騙偵破的難處
1、罪犯使用的手機、銀行卡等作案工具均無實名登記
銀行卡不是用假身份證開戶就是用他人或盜用他人身份證開戶,上網時沒有固定的網吧,或使用GPRS移動上網,均在ATM自動取款機上取錢。公安機關在接到報案后,難以找到突破口。
2、取證難
犯罪嫌疑人一旦詐騙成功,就將使用的手機卡、銀行卡丟棄、銷毀,即使案件偵破,由于缺乏足夠的證據,法律上也難以認定其罪行。
3、報案不及時
尤其是“六合彩”的受騙者,因為“六合彩”本身就是政府打擊的賭博行為,所以即使上當受騙,他們不僅不會向警察報案,甚至警察在破獲了案件后,發現犯罪行為人的賬號里有他們匯入的款后找到他們,他們竟然予以否認并拒絕作證
4、破案成本高
案件偵破前后,辦案機關要花大量的人力、財力進行取證,如為了查找受害者有時要打數十個乃至上百個長途電話,發出幾十份協查函,甚至派人出差取證。一宗案件往往在法定期限內難以全部取證完畢。
六、如何預防手機網絡詐騙
1、每個手機號都有其固定的段號,通過段號就可以區分該手機是外地手機還是本市手機的。一般可以上網通過搜索網站搜索,按照其要求輸入手機號,有的只要求輸手機前7位號,網上會顯示該手機是何處的,再對照短信上的內容,如短信內容表示其是上海某公司搞活動等等,而查詢下來手機卻是外地的,那這個短信很明顯是騙人的。
2、由于一些犯罪分子已經知道以往留的手機號可能被戳穿,為了增加其欺騙性,目前就有些人開設了8位數的固定電話,其實該電話號在電話局根本就沒有登記過,只是犯罪分子通過網絡自行注冊開通的一個虛擬電話,也就是說你以為是打給北京的電話,其實可能犯罪分子是在福建,所以說你的手機短信中發現陌生人發來的短信,同時留的是固定電話那就要引起注意了,千萬不要以為有固定電話就信以為真,其實這也是個圈套。
3、短信詐騙無一例外都是要求被害人把錢打入其銀行指定帳號內,所以你在接到這類短信后,不妨在匯錢前先問問銀行工作人員,讓其幫忙查詢一下,該帳號屬于哪個地方,如果短信上說是廣州某公司,但帳號卻是安徽的,那短信騙局就不功自破了。
4、實際上,受害者本人的“貪心”和“邪念”是詐騙得逞的重要原因。一名曾利用手機網絡詐騙了70多人、騙得近50萬元的犯罪嫌疑人易某在廈門市一看守所接受媒體采訪時稱:“不貪心的人,想騙也騙不了!”據他交代,被他騙的人對竊聽器材感興趣的最多:有的是做房地產生意要投標,想偷聽標的;有的是私人老板要用來監控工人;有的是黑社會團伙“老大”想看手下人有沒有出賣他;還有的是老公想看老婆是否紅杏出墻等等。
七、手機網絡詐騙的新動態、危害結果及一些建議
1、手機網絡詐騙的新動態
從東南沿海向中西部地區和廣大農村地區滲透 ,公安部刑偵局周濤說,利用手機短信從事詐騙活動自2002年以來開始蔓延。福建等東南沿海省市短信詐騙活動相對集中,隨著公安部門打擊力度的加大,現在正向湖北、湖南、廣西、四川等中西部地區滲透。
針對短信詐騙日益嚴重的發展趨勢,福建泉州市公安局專門設立了“打擊虛假信息專項辦公室”。來自該辦公室的消息稱,截至7月13日,該市開展的專項行動已抓獲犯罪嫌疑人282名,其中大部分為農民,最大的一起詐騙案涉嫌金額20多萬元,受害者也大多是農民。
多次參與這類詐騙案偵破的泉州市公安局陳警官透露:“我們通過技術監控發現,現在很多詐騙分子在向農村偏僻地區和中西部轉移,詐騙手機號已經漫游到了新疆、寧夏、甘肅等地。”
2、手機網絡詐騙的危害結果
一是增長迅猛,影響范圍廣泛,有資料顯示,2004年我國手機用戶人數達到了3.34億人,比2003年增長了6500萬。據預測,到2005年我國手機用戶將會達到4.02億,普及率達到30%以上。但同時利用手機網絡進行的詐騙也逐年增多,僅以全國“詐騙犯罪”的“重災區”之一的安溪縣為例,從2002年10月到2004年3月,泉州市公安機關共收到群眾來信、來電舉報手機網絡詐騙案件5500余起,被害人遍及全國30個省、市、區,被騙金額累計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手機詐騙,已經成為嚴重擾亂社會治安的新問題。 二是利用手機網絡詐騙對象涉及各個階層,社會影響極壞。福建省公安廳刑警總隊副總隊長肖遠鴻談了此類犯罪的社會危害:犯罪分子集群發送短信,占用了移動通信通道,嚴重擾亂了正常的移動通信市場秩序;犯罪分子大量透支手機卡,給國家造成了財產損失。江西移動電話部門透露了這樣一個數字,僅去年3至4月間,他們被透支無法收回的錢就達到250萬元。再就是犯罪分子侵害的對象是全國各地的手機用戶,涉及社會各個階層,社會影響極壞。
3、針對手機網絡詐騙犯罪的一些建議
當前,我國關于手機通訊行為的立法尚不完善,應當抓緊立法,改變目前無法可依的局面。就手機擁有量、普及率和手機短信發送量來說,我國居世界第一,但至今我國移動通訊市場的管理還基本處于無法可依的局面。對此,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理事、南京大學法學院孫國祥教授認為,利用虛假信息侵害他人及社會當屬不法行為,治本的方法應該是用法律約束這種行為。但我國目前的法律對它并沒有專門的規定。目前針對網絡犯罪的有關法律規定是《刑法》285條,286條、287條及第17條第2款,和2000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手機犯罪也還沒有專門法律法規。這使得一些新的犯罪如網絡詐騙、手機網絡詐騙在定罪量刑時仍沿用了傳統的對詐騙罪的定罪量刑標準,這不能體現網絡和手機犯罪等新型犯罪的特點,F行的電信條例、互聯網信息管理辦法和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等法規已經不能滿足管理的需要。目前虛假信息泛濫的情況與相關法律空白有很大關系,因此國家有必要單獨就“網絡和手機犯罪”建立相獨立的,明確的法律法規,讓打擊虛假信息有法可依。
事實上,針對手機網絡詐騙現象嚴重的問題,韓國早在2001年起,就采取一戶一網、機號一體的手機號碼入網登記制,并規定廣告商在發布手機短信廣告時,必須注明“廣告”字樣和發送者的單位、電話及手機號碼。如果手機用戶不愿意接收該信息,所產生的電話費將由廣告發送者承擔。為保護客戶的隱私權,商家在每天晚9時至第二天上午8時之間不得發送短信廣告。
韓國還規定,對濫發垃圾手機短信者將處以最高8500美元的罰款。此后,手機網絡詐騙案大為減少。
筆者認為,對這類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犯罪:
第一、加快立法,以規范手機網絡運營商的行為,有消息稱,之所以手機短信能泛濫,在于手機網絡運營商與SP信息發布者之間有利益來往,而本多SP信息發布者本身就帶有欺詐嫌疑,有了利益來往就造成手機網絡運營商的把關不牢。
第二、實行“實名制”,既手機用戶在購買手機卡時,必須出具其身份證明。今年4月21日,泉州市公安局就牽頭與泉州移動、聯通、電信公司聯合決定:自4月20日起在全市范圍內部署新入網手機用戶實行登記工作制度。泉州實行手機實名制后,電信運營商(企業)的利益一下子受損。中國聯通泉州市聯通公司副總經理陳國忠透露,實行手機實名制后,泉州聯通公司的手機用戶入網量一下子下降了20%左右。但是犯罪行為人利用一些手機不記名發售的手機卡號,以及先消費后計時的做法大量透支手機話費亦給運營商帶來巨大的損失。
但任何只強調經濟利益而忽視社會效益,強調局部利益而忽視多數人權益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且犯罪分子一般用手機卡是流竄全國作案,在大部分城市未能對手機開戶實行“實名制”的時候,僅泉州一地,無法控制犯罪分子異地買卡、繼續實施犯罪的勢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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