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國平 ]——(2005-10-8) / 已閱54286次
⑿參見王晨《刑法中的情節研究》、喻偉《刑法學專題研究》武漢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304頁
⒀參見劉亞麗著《論情節犯》江蘇公安專科學校學報2002年1月第16卷第1期
論情節犯
內容提要:在刑法中存在著很多以“情節嚴重”、“情節惡劣”作為某些罪名的成立要件,決定著對這些行為的定罪。在刑法學界我們一般將這些以“情節嚴重”、“情節惡劣”為犯罪成立要件的犯罪,稱之為“情節犯”。但是,關于“情節犯”,在刑法學界還存在著不少爭議。究竟情節犯中的“情節”是不是犯罪的構成要件,是不是獨立的構成要件。以及情節犯的形態,即有沒有既遂、未遂問題,情節犯之定罪情節與犯罪量刑情節的關系又如何呢?情節犯是要保存、還是應當廢除?對此,學術界觀點不一,本文亦主要從這幾個方面予以探討。
關鍵詞: 情節犯 定罪情節 量刑情節 犯罪客觀要件 主觀要件 綜合性要件
一、“情節犯”概念探討
(一)、“情節”一詞的詞義
“情節”一詞,由“情”和“節”二字組成,“情”是指事物存在的空間位置,“節”是指事物的時間和發展環節,故“情節”一詞的漢語含義是指事物的存在、發展和變化的情狀與環節。這是我們所理解的一般生活意義上的“情節”的含義。而今天我們所要討論的“情節”乃是刑法意義上的“情節”,它是指客觀上存在于刑法中的,決定和影響對行為人的定罪和量刑的,犯罪的存在、發展和變化的情狀和環節。而“情節犯”又是以這些“情節”中的一類“情節嚴重”的情節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
(二)、“情節犯”的概念
關于“情節犯”的概念,學術上主要有兩種觀點之爭。一種觀點認為“‘情節犯’是以一定嚴重或者惡劣之情節作為犯罪構成的必備要件的犯罪”①
另一種觀點認為“‘情節犯’是我國刑法特有的犯罪形態,它是指某種危害社會的行為以‘情節嚴重’或者‘情節惡劣’為犯罪成立要件的犯罪形態。情節犯包括數額犯”②
上述觀點的區別在于前者將“情節犯”的情節理解為犯罪的構成要件,后者將其理解為犯罪構成要件之外的一個定罪綜合性要件。筆者在此認為這兩種觀點值得商榷,主要理由如下:
(1)第一種觀點將情節犯中的情節理解為犯罪構成要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它沒有明確指出情節犯中的情節到底是一個綜合性要件,還是獨立于犯罪四要件之外的第五要件。我們知道情節犯中的“情節嚴重”是犯罪四要件,主客觀要件的綜合,它是需要綜合性的價值判斷的。應當將其理解為犯罪構成的綜合性要件才更合理。
(2)第二種觀點將情節犯中的情節理解為犯罪構成要件之外的定罪綜合性要件是不妥當的。情節犯中的情節是一項綜合性要件,這一點是無疑的。但情節犯中的情節卻并非是犯罪構成要件之外的要件,它是犯罪主客觀要件的綜合,它離不開犯罪的四要件,不能獨立于他們之外。況且情節犯中的情節也并非就只是定罪性的情節呀!此外,情節犯包不包括數額犯尚存在爭議,筆者在此認為情節犯不應當包括數額犯。主要根據是數額犯中的“數額巨大”是一項具體性的規定,他不需要綜合性的判斷,只要是客觀上達到了一定的數額程度即構成該罪。因此,數額犯中的“數額巨大”的情節是犯罪的客觀構成要件,而并不是像情節犯中的情節是綜合性構成要件。鑒于此,筆者不贊成上述兩種觀點。在這里,我們可以將情節犯定義為:情節犯是以“情節嚴重”、“情節惡劣”為其成立犯罪綜合性構成要件的一類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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