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趙黎明 ]——(2005-10-26) / 已閱13412次
對中美半導體稅制爭端的深層次思考
趙立明
(400031 重慶市沙坪壩區西南政法大學2003級碩士研究生)
摘 要:本文充分運用國民待遇原則的內涵和重要意義,綜合2004年3月以來中美半導體稅制糾紛的來龍去脈,結合WTO的爭端解決機制,發掘其深層次的原因所在。并在此基礎上深入闡述了如何在不違背世貿規則的前提下保護國內幼稚產業的正確途徑,旨在得出通過推行與我國國際義務一致的產業發展政策、運用國際規則才能有效達到我國目的的結論。(作者電子郵件:zhaoliming1980@yahoo.com.cn)
關鍵詞:半導體;稅制;國民待遇;WTO準則
引 子
2004年3月18日,美國就中國集成電路增值稅退稅政策提出WTO爭端解決機制下的磋商請求,啟動了WTO爭端解決程序。隨后,商務部會同發改委、財政部、信息產業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等單位,成立了磋商工作小組,與美方進行了談判。7月15日,商務部公告稱,中美在日內瓦正式簽署了“關于中國集成電路增值稅問題的諒解備忘錄”,美方也同時表示,將撤回在WTO爭端解決機制下針對該問題的申訴。這次爭端,引發了我的思考:中國對半導體課征附加稅,但對國內同樣產品有退稅措施,是否違反了國民待遇原則?是否違背了入世承諾?如何在不違背世貿規則的前提下正確保護國內幼稚產業?
一、關于國民待遇原則
(一)國民待遇原則的含義
對于世貿組織成員國而言,國民待遇原則意味著一成員平等地對待外國和本國的產品或服務等,在出口成員和進口成員之間實施非歧視待遇。這是一成員國處理本國與其他各成員國貿易關系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1、具體而言,國民待遇是指對其他成員國的產品、服務或服務提供者及知識產權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國同類產品、服務或服務提供者及知識產權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該原則包含三個要點:
(1)國民待遇原則適用的對象是產品、服務或服務提供者及知識產權所有者和持有者,其適用范圍、具體規則和重要性有所不同。
(2)國民待遇原則只涉及其他成員方的產品、服務或服務提供者及知識產權所有者和持有者,在進口成員方境內所享有的待遇。
(3)國民待遇定義中“不低于”一詞的含義是指,其他成員方的產品、服務或服務提供者及知識產權所有者和持有者,應與進口成員方同類產品、相同服務或服務提供者及知識產權所有者和持有者享有同等以上待遇。
可見,國民待遇原則作為一項對WTO所有成員都有約束力的核心原則。它要求給予任何成員國的產品、服務和服務提供者以不低于本國產品、服務和服務提供者所享受的待遇。國民待遇原則禁止成員國歧視外國公司或進口的產品,禁止對其征收未對本國相同產品征收的稅費。
2、國民待遇是一種平等的待遇,它是實行市場經濟的基本條件,是平等競爭的基礎。世界貿易組織(WTO)在三個主要協議中都規定了國民待遇原則,即《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3條、《服務貿易總協定》第17條以及《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第3條。
WTO的國民待遇原則要求外國人在法律地位、訴訟程序以及投資等方面享有不低于本國人的待遇,從而消除給予外國人在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投資、知識產權方面的岐視性待遇。簡單說來就是WTO的締約方要給予進口產品在國內稅收和國內規章上不低于國內產品的待遇。
(二)貨物貿易領域的國民待遇原則及例外
1、貨物貿易領域的國民待遇原則包含以下內容
(1)不對進口產品征收超出對本國同類產品所征收的國內稅或其他國內費用。下述做法違反國民待遇原則:A、對進口產品征收某種國內稅(如消費稅),而對同類國內產品卻不征收;在征收某種國內稅時,對進口產品適用的稅率高于同類國內產品。B、對購買本國產品者提供退稅或免稅,而對購買同類外國產品者卻無此待遇。
(2)在影響產品國內銷售、購買、運輸、分配與使用的所有法律、法規、規章、投資管理措施等方面,進口產品所享受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國同類產品。
(3)成員方對產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實施國內數量管理(即產品混合使用要求)時,不能強制要求生產者必須使用特定數量或比例的國內產品。
2、國民待遇原則的例外
在貨物貿易領域,國民待遇原則是普遍適用的,但也有某些例外。
第一個例外是政府采購。未參加《政府采購協議》的成員方政府,在為自用或公共目的采購貨物時,可以優先購買本國產品,但參加了《政府采購協議》的成員要遵守該協議所規定的國民待遇原則。
第二個例外是只給予某種產品的國內生產者補貼。這種補貼包括用國內稅費收入,或通過政府購買國產品向國內生產者提供的補貼,但要符合《補貼和反補貼措施協議》以及《農產品協議》的有關規定。
第三個例外是有關外國電影片放映數量的規定。
可見,我國有關半導體稅制的相關政策不符合上述例外原則,確與WTO精神相悖。加入WTO后,增值稅退稅政策并不符合世貿組織的國民待遇原則,這正是美國向世貿組織申訴要求我國取消半導體增值稅退稅政策的直接原因。
二、中美半導體稅制爭端的分析
1、美方的指控
2004年3月18日,美國政府正式向世貿組織提起申訴,指控中國在半導體生產方面實行的稅收政策使美國半導體出口商“處于非公平競爭的地位”。美方認為,中國政府對出口到中國的集成電路產品征收17%的增值稅,但中國國內廠商雖然也交納增值稅,卻可以享受出口退稅,于是中國對國內的半導體產品征收的增值稅實際上只有3%,這構成了歧視,違反了世貿組織規則。
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的聲明說,中國對國內的集成電路制造商提供了優惠的稅收待遇,因此使美國及其他國家相關產業的出口處于不利地位。這種歧視性的稅收政策與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時所做出的“國民待遇承諾”不相符合。
美國貿易代表佐立克說:“美國的半導體產業和其他相關行業有權利與中國同行在同一個競賽場上競爭。作為世界貿易組織成員,中國應當履行成員的有關義務。不能實施對外國產品帶有歧視性質的貿易措施,美國希望通過此次事件向中國方面傳遞這樣一個信號,即不應該利用非對等稅率對本土產業進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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