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小衛 ]——(2005-10-26) / 已閱7349次
關于法官普法的不適當性
作者:王小衛
當前全國法院系統正在熱情高漲的進行關于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的教育活動。部分法院和法官把向社會和人民群眾宣傳法律知識作為實踐“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和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的重要活動內容之一,深入田間地頭,走進工廠社區,現場進行法律咨詢,解答各種法律糾紛。表面上看,這種走進群眾了解生活,為轄區群眾提供上門服務,進行普法宣傳教育的活動,體現出了人民法院高度的政治覺悟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精神,應予以肯定和提倡。其實則不然。由于人民法院工作的特殊性和法律應用的復雜性及法院在社會生活中的權威性,人民法院或法官在進行普法宣傳中的作用可以說是適得其反。不但起不到真正宣傳法律教育群眾的作用,反而會對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造成一定的不良影響。法院和法官普法的弊端有如下幾個方面。
一是容易造成誤解。法官在普法中為群眾講解剖析有關案情,僅僅是根據咨詢者單方提供的相關材料或僅僅只是一種信息,甚至有些事實是咨詢者未加分析而想當然的一種虛假的陳述。而根據這些情況進行法律層面的分析,最后得出的法律結論可能與實際情況相差甚遠,甚至黑白顛倒。這樣一來,不但誤導了咨詢者,且若咨詢者據此訴至人民法院,要求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那么主審法官根據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及雙方提供的經過質證的相關證據,可能會作出與為起訴者提供法律咨詢的法官截然不同的判決結果。如此當事人肯定會對法律最終的判決結果的公正性產生懷疑,從而產生不必要的完全可以避免的不良影響。
二是一定程度的影響了人民法院在司法程序和社會公眾中的權威性。人民法院是社會糾紛和矛盾解決的最終途徑,具有行政部門所無法比擬的權威性。對于法律的普及教育,人民政府有專門的職能部門來開展進行,而人民法院和法官在進行普法的過程中,部分公民會誤認為人民法院和政府是一回事,從而影響了人民法院和法官在案件審判中的權威性。
三是誤導法官正確行使職權。法官的職責就是公正、高效的審理案件。若人民法院把進行普法工作作為衡量法官黨性和思想認識水平高低的標準,必然誤導法官脫離其真正的職責,從而在事實上不能有效的踐行“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和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的教育活動,使法官的思想認識水平不能真正的有效的予以提高,從而達不到預期的效果。
故,人民法院和法官普法活動不應提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