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曹文娟 ]——(2005-10-26) / 已閱24816次
對此,可以有不同的觀點。如果轉讓外空物體比如遙感衛星的轉讓者繼續對其所轉讓的衛星擁有一定的控制和管轄權,則受讓者的合同權益則是很難保障的。依照協議雙方的約定,經通知或其他發射國的同意,是可以對其登記國和原始發射國的法律主體地位進行受讓繼承的。應當由受讓者對該空間物體承受全部的控制和管轄權,進而作為發射國之一承擔在受讓后外空物體在地球表面所造成的人身和財產損失承擔嚴格責任,在外層空間因為受讓者的過錯而導致的損害賠償責任,對受讓前和受讓后非由受讓者的過錯不承擔責任。對《登記公約》規定登記國必須為原始發射國的僵硬理解而扭曲與受讓者對所受讓的外空物體的權益分配是有欠公平的。
四、結語
發射國、登記國等概念在外層空間法上是很重要的,它們是在各國外層空間法的條約上明確規定的,構成了外層空間法的基本要素。但是隨著外層空間活動的開展尤其是外層空間商業活動中技術和經濟問題的產生,因而有必要對這些外層空間法上的概念進行明晰和界定,在涉及到特殊法律和技術問題時,需要對相關的規則和責任進行區分,否則會危及到外層空間法的一些原則,動搖外層空間法的一些基礎的價值取向。這也是目前作為對外層空間法學習所必須首先加以分析和研究的。
【參考資料】
1、《外層空間法》,賀其治,法律出版社,2003年3月版
2、《國際法》,梁淑英,北京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3、《外空條約》,1967年1月27日生效
4、《責任公約》,1972年3月29日生效
5、《登記公約》,1975年1月14日生效
6、American Space Law——International & Domestic, Nathan C. Goldman.
7、The Notion Of Launching State In the Light Of Current Evolution Of Space Activities, Armel ERREST.
8、聯合國和平利用外層空間委員會法律小組會議第40屆64次會議資料
9、《國家在保護外層空間領域的國家責任》,朱文玉,《學術交流》,2003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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