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趙立明 ]——(2005-10-27) / 已閱27502次
要杜絕一些司法部門在律師辯護或代理的案件還未終審前,就對律師進行立案偵查的現象。建議立法明確:對在執業過程中涉嫌犯罪的律師進行立案偵查前設立一個前置程序。即先由各級律師協會建立的專門懲戒機構對涉案律師的執業行為是違紀還是違法,是否可以適用律師刑事豁免權進行聽證。經審查后認為律師行為構成違紀的,對其作出紀律懲戒處分。認為律師行為不適用律師刑事豁免權而構成犯罪的,再交由司法機關立案偵查。而且,還要制定具體措施,如嚴格回避制度,以防范職業報復,特別是辦理同一案件檢察官的職業報復。這樣既有利于保護律師合法權益,又有利于追究律師刑事責任程序的正當化。
三、結語
就刑法第306條而言:首先,從法學理論本身來分析,該條的規定缺乏法學理論常識作為基礎和支撐,不符合刑事司法的一般規律和要求,不具有可操作性;其次,在社會價值觀念層面上,該條的規定沒有賦予律師參與刑事訴訟活動的公平地位,對刑辯律師隊伍的發展起到了阻礙的作用;再次,中國法治發展至今日,在司法環境尚待凈化、司法人員的整體素質尚待提高的背景下,《刑法》第306條的出現不但沒有起到良化中國刑事法治環境的作用,反而在實踐中激勵了一些諸如“職業報復”等現象的出現。綜上,我認為取消《刑法》第306條,并且明確規定律師刑事辯護豁免權,建立刑辯律師人身保護制度已經迫在眉睫。
參考文獻
《中國律師》 2004年 第4、7、9、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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