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曉蘇 ]——(2005-10-27) / 已閱65627次
所謂法理定位就是指依據法學理論架構起來的檢察權理想定位(應然定位),應然性也就是法理性,或稱之為理性,即:檢察權賴以產生和存在的法理依據,以及制約和影響檢察權發展、變革的法理因素和因素之間內在的有機聯系。
從法理學、國家學說角度研究檢察權的產生、發展和運行軌跡,不難看出檢察權作為國家強制力保障的權能,從產生那天起,就是國家對社會生活諸領域的法律干預。尤其是近代民主、法治思想的不斷深入,通過法律的國家干預或稱為制衡,越來越成為世界發展的主流,“公開、公正、公平”成為現代司法制度追求的最高境界。人們不斷地要求對現有獨立的司法制度進行民主性、法治性制約,要求通過法律對國家權力進行制衡和干預,以期達到追求司法公正的目的,這也是當代世界各國不斷強化國家檢察權,進行檢察制度變革的目的所在。要研究檢察權的定位,必須進行理性思考,研究檢察權定位的法理依據,論證檢察權定位的科學性,只有這樣,才能正確選擇變革、完善現行檢察制度的途徑。本章就是力圖探究檢察權法理定位的理性所在,闡述檢察權定位的應然性。
一、 司法領域的國家干預是檢察權產生的原動力
國家對社會領域,尤其是對司法領域的干預是檢察權賴以產生的前提。無論那個法系、那個國家,還是哪一種類型的檢察制度,無不體現這一理念。檢察權并不是與其他國家權力同時產生的,而是國家政治、經濟、文化,尤其是國家統治權相對鞏固、完善后,特別是司法權的權威性日趨顯著,檢察權才逐步從行政權和司法權中分離出來,成為一項獨立的國家權能。國家統治階級以法的形式分配統治管理的各項權能后,為了盡量減少執政黨內部的消耗,最大限度地預防、減少官僚腐敗,需要運用法律,授權產生另一種可以與其抗衡、制約的權力,維護權力之間的平衡,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維護國家司法的公正性、民主性。正如列寧指出的:“法制不應該卡盧加省是一套,喀山省又是一套,而應該全俄羅斯統一,甚至應該全蘇維埃共和國聯邦統一”,“為了維護法制的統一,必須有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第一對法律的實行加以監督。第二對不執行法律的加以懲辦!痹诮鷩曳ㄖ葡到y中,檢察權所擔當的檢控犯罪、制衡警察系統和司法系統的功能是行政權和審判權所不能替代的。縱觀國家權力發展運行的過程,可以看出檢察權經歷了這樣一個軌跡:國王的代言人(御史)、政府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代表、法治時代民主和法律的維護者。在英國相當長的歷史年代里,沒有設置檢察機構,但是設立了為國王辦理財產訴訟的法律顧問,公元1416年,國王的律師改稱為總檢察長,其職權僅限于對涉及政府做當事人的重大案件代表政府參與訴訟。直到1879年國會制定通過《犯罪檢舉法》設立公訴管理處才擴展為對重大刑事案件提起公訴!18】檢察制度經歷了由王權的產物,發展成為現代民主制度下制約“王權”、保障民主法制的法律武器。因此說,檢察制度和檢察權的出現是現代國家司法制度發展、進步的必然選擇。檢察權職能的配置體現了法治國家對國家管理權,特別是司法權的制衡、制約、監督的理念。
二、社會公益性是檢察權發展的時代特征
社會公益性是檢察權賴以生存、發展的內容。檢察權以制衡、制約的角色出現,其權力的行使直接表現為代表國家干預社會生活,尤其是對危害國家利益、國家安全和社會公益的行為的干預。在法蘭西王國,國王的代理官追訴體制的形成為近代法國檢察制度的形成提供了借鑒的模式!癙ROCUREUR DE ROI”(國王代理官)與檢察官“PROCUREUR”詞義上都有公共利益代表者的意思。近代檢察制度形成后,檢察權在民主法制的制約下,由過去代表王權利益進化到代表國家、維護法律所確認的公共利益階段,反映了人類法制選擇民主、文明進步的過程。在現代國家理論中,檢察制度的完善和檢察權的加強,絕不是單純為了國家統治階級的專政,而是保障國家權力在廣大民眾參與下,在國家認可制定的憲法和法律的軌道上有效運行,不僅要檢控危害社會的各種犯罪,而且要維護社會公益和法制秩序。大陸法系的國家正是依據這一理念,改革、完善檢察制度,規定了檢察機關有權對涉及公共利益的民事、行政案件進行法律干預。
在資本主義國家發展初期,民事訴訟以當事人處分為主要原則,排斥國家檢察權的干預,客觀上反映了資本主義自由競爭的經濟要求。隨著資本主義經濟的高度發展,國家資本主義占有統治地位,特別是由于美國龐德為代表的社會法學派理論的影響,傳統的民法原則發生變化,“個人本位主義”的法律精神已被“國家本位主義”所替代。個人處分權相對縮小,國家運用法律干預的增多。檢察機關作為最高法律秩序和道德的代表,開始越來越多地參與到民事訴訟中來,尤其體現在對那些涉及“集體性利益”和“擴散性利益”民事案件的干預。在美國,環境保護法、防止空氣污染條例、防止水流污染條例、控制噪音等法律文件均授權檢察官提起相應訴訟,或支持訴訟!19】大陸法系各國更是如此,法國訴訟理論認為,檢察官是國家利益的代表,是社會公共利益的代表,凡是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涉及到公民重大利益的民事活動、行政行為,檢察官都要介入,以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公共利益,以及需要國家提供特別保護的公民利益。在英國剛剛修訂的《英國皇家檢察官準則》里,將公共利益檢驗作為一般性原則,明確規定提起公訴審查檢驗分為兩個階段,第一是證據檢驗,第二是公共利益檢驗。只有通過這兩個審查和檢驗,皇家檢察官才能開始或繼續提起訴訟!20】
三、法定程序性是檢察權的外在要求
檢察權行使的規定性和程序性是現代民主、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國家干預和以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公共利益等為原則的檢察權介入不是無條件的,否則,就會走向專制的極端,有悖檢察權的使命,喪失其民主、法治的生命力。與國家行政權、司法審判權相比較,權力機關以憲法和法律的形式授予檢察機關檢察權,同時規定了檢察權的法定性、專有性和干預制衡司法權的權威性,這既是對檢察權的加強,也是一種制約。具體表現在檢察權行使要求遵循法定的程序。無論是審查權、司法程序裁量權、偵查權,還是公訴權、檢察彈劾(建議)權都具有一個鮮明的特征,那就是“法定程序性”,必須嚴格依照國家訴訟法規定,在司法程序的范圍內(當然包括必然的延伸,如,司法程序外的檢察建議權、檢察彈劾權)行使職權,檢察官無權對實體問題,做出終結性實體裁判。這一權力只有審判機關行使,充分體現了現代檢察權與審判權相生相伴的制衡關系。
程序的本身體現訴訟價值!21】所謂程序正義就是指:公訴的過程中應當具有程序正義理念所要求的品質,公訴程序運作的過程就是訴訟參與者實現法律賦予權利的過程,也是體現程序法公正和正義的過程。程序的運行是國家強制力對司法權的制衡過程,未經法定程序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在英美國家和大陸法系國家,公訴權的行使受到來自司法權的審查和制約,體現了現代國家對刑事訴訟程序的尊重和敬仰,程序正義體現了對公民作為訴訟活動參與者的尊重,直接體現了其訴訟權利的實現狀況,體現了一個法治國家對人權的尊重與保護。
四、效益、價值理論(也稱之為訴訟經濟)是制約檢察權存在、發展的重要因素
當代國家學說和法學正經歷著前所未有的沖擊,各種理論的界限越來越淡化,呈現出前所未有的融合性。國家的政治概念和法律概念早已不是國家產生時的含義。隨著時代的發展和民主法制的進步,國家價值觀、全球經濟價值觀越來越多地滲透到司法領域中來。檢察權作為國家學說和訴訟法學中重要的內容,其價值要求必然體現現代民主、法治價值,反映現代經濟發展的要求,體現賴以存在的國家經濟價值觀,體現訴訟程序的成本投入效益。
檢察權的行使不僅僅簡單地實現維護國家法制統一,維護國家利益,制衡、制約司法權的職能,還要通過檢察活動體現實體正義、程序正義和訴訟效益等價值,最大限度地避免價值沖突,維護諸價值之間的衡平。有的學者稱之為“衡平原則”,【22】堅持衡平原則,就要求在價值沖突時要堅持程序優先原則,F代法治國家崇尚的正義首先表現為程序正義。沒有程序保證,法就無所謂“尊嚴”,法治就必被踐踏。實體正義就不復存在。
與此同時,強調訴訟成本與訴訟效益的科學關系。訴訟效益是現代訴訟制度的重要價值原則,無意義的追訴,只會導致司法資源的浪費,弱化檢察權對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個人利益的司法保障。
法律經濟學派的代表人物查德.波斯納對刑事訴訟中的效率進行了分析,指出:司法資源分為兩種,一種是由于司法官員的錯誤所造成的資源耗費:另一種是訴訟行為活動的直接耗費,即: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直接耗費的人力、物力,還包括時間!23】這一理論對于我們科學地評斷程序自身的定性與定量之間的關系有著積極的意義。在適用法律程序中片面強調一方,都將導致“程序公正”的遜色,導致訴訟程序價值的貶低。只有跳出個案角度的微觀思維圈子,兼顧定性與定量的衡平,才能有效地、最大限度地實現訴訟目的。不難看出,程序效率(訴訟經濟)的價值性對提高整個社會的正義價值觀,維護國家法制尊嚴和法制統一有著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檢察機關作為整個訴訟程序的主導者,必然在其職業行為中體現這一效率觀念,體現效益價值或訴訟經濟價值觀,這一理念客觀上要求最大限度地降低訴訟成本。傳統的訴訟價值觀,一般體現為實體價值高于程序價值,甚至為了實現實體價值,可以忽視程序價值。其實,這是一個思維誤區,片面強調實體價值,其實就無價值可言,因為,實體公正是一種微觀公正,僅僅是對個案而言的,其實質上,不僅損害了個案當事人的另一方,而且破壞了司法訴訟程序的整體公正性,損害了不特定多數人的合法權益。
英美法系國家注重訴訟程序的正當性,否認實體價值優于程序價值,訴辨交易制度就是典型例證,即允許犧牲一定程度上的實體公正,換取訴訟效益的實現。強調通過程序的運作實現實體正義的要求,強調盡量以最少的訴訟成本投入,獲取最佳的訴訟效益。有些學者提出要用立法的形式,明確訴訟的經濟效益價值,【24】這種提法客觀地反映了社會經濟價值對訴訟制度和司法實踐的影響和滲透作用。在司法實踐中,往往表現為:一方面犯罪數量居高不下,犯罪種類不斷增多,但是,國家司法力量的投入沒有明顯的增多,檢察官負責偵控的各類刑事案件的壓力越來越大;另一方面,傳統的訴訟程序繁瑣,效率低下,積壓了大量的案件,羈押場所人滿為患,司法機關經費和訴訟投入不堪重負。從而,造成了司法機關為走程序而勞作,盡管一些案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情況良好,也要按部就班經過每一個訴訟環節,形式上對當事人和犯罪嫌疑人兌現了司法公平原則,保障了他們的合法權益,其實不然,恰恰因為這種原因,使得刑事案件大量積壓,久拖不決,訴訟參與者苦不堪言,損害了他們起碼的合法權益。實際上造成了司法資源投入上的極大浪費。
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張穹在最近談到司法改革時也曾強調,我們國家的司法資源浪費很大,一個普通的刑事案件公訴、上訴、申訴、再審,實體也審,程序也審,反反復復,司法機關不僅耗盡訴訟資源,也極大地影響了司法機關的權威性。美國的訴辨交易搞了二百多年,95%的刑事案件不上法庭審理,進行訴辨交易,節省了司法資源,提高了訴訟效率,我們應當吸收這個制度的合理成分。在今年“千年之交司法改革國際學術研討會”上,會議在總結了近一個時期司法改革的成果時,一致認為“公平與效率”、“獨立與制約”是當代各國司法改革的主旋律。
明確了檢察制度和國家檢察權賴以生存和發展、變革和完善的基礎性理論,就不難對當代中國的檢察權進行法理定位,正確的法理定位必然正確引導司法改革方向,走出當今理論界為“檢察權歸屬行政權、司法權,還是完全的法律監督權”的爭議誤區。按照我國的國家政權組織形式和國家權力配置亟待改革現有檢察制度,完善和強化檢察權。
對檢察權定位進行理性思考,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檢察權是國家權力的派生權,并伴隨著時代的進步,必然反映國家權力的時代要求,體現鮮明的時代特征。檢察權不是國家管理權的簡單細化和分解,而是為了強化國家法治和民主建設,由最高權力機關授權產生的制衡權,其主要職能是現代文明國家用以制約、制衡司法權、打擊、鏟除國家管理權力運行中腐敗現象的手段。檢察權雖然因所在國家的權力體系、類型的不同,使檢察權權力屬性有所不同,但是檢察權都必然反映和體現出共同的時代特征和職能特征,在發展和變革上呈現出趨同性。
第三章 當代檢察權的職能配置
檢察權配置是指在現有的國家檢察制度中,由憲法和組織法規定行使檢察權的職能機構設置、行使檢察權的具體方式,檢察權的配置與運行方式有著十分密切的聯系,檢察權的配置是運行的前提和基礎?茖W合理的配置,必然會最大限度地發揮國家檢察機關的職能作用。
一、當代中國檢察權的法定配置模式
我國憲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檢察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級人民檢察院負責。各級人民檢察院設檢察長一人,副檢察長和檢察員若干人。檢察長統一領導檢察院的工作?梢,檢察機關是唯一行使檢察權的專門機關。檢察機關領導體制(工作模式)是“雙重領導、檢察長負責制”。即,檢察機關受產生它的權利機關和上級檢察機關雙重領導,受其監督。
從現行法律規定看,檢察權的配置模式是國家權力機關授權,與國家審判權平行、相互制約、制衡。《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五條規定:“對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統一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對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對于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不起訴;對于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于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于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獄、看守所、勞動改造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訴訟審判活動、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人民檢察院有權代表國家提起和參與涉及國家和人民重大利益的民事訴訟。
二、當代中國檢察權的配置及評斷
從我國現行法律對檢察權的配置分析,檢察機關和檢察權的配置基本上適應我國現有的政治法律建設需要,也基本上反應了當代世界各國,尤其是現代發達國家,以民主、文明和法治為標志的現代國家檢察制度的改革趨勢發展的要求。
刑事公訴權是檢察權重要的內容。從檢察機關的恢復開始,經歷了社會主義建設和改革開放以來的社會實踐檢驗,對保護國家利益、集體、個人合法利益,維護國家法制統一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刑事司法監督權是我國當代檢察權的另一項重要內容。通過審查批捕、審查起訴、民事、行政訴訟監督、刑罰執行監督有效地保證了案件審判質量,維護了司法公正。
司法解釋工作和非訴案件的檢察監督是我國當代檢察權的有機組成部分。最高人民檢察院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權的行使,從一定歷史階段來看,有效地彌補了國家法律在幅員廣大的多民族國家的適用。檢察機關運用檢察建議等方式,對非訴案件及與案件密切相關的違法形態進行了卓有成效的監督,對糾正違法和預防犯罪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是,通過幾十年的司法實踐和檢察理論研究、學習和借鑒世界先進國家成功經驗,反思當代檢察權的配置,也存在著一些很不完善的地方,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在立法方面,對檢察權的定位和配置上缺乏必要的法理基礎。一方面,將檢察權與法律監督權絕對地等同起來,造成檢察理論研究和檢察制度改革上立法障礙。另一方面,也淡化了國家權力機關法律監督的職能,客觀上造成了法律監督權行使上出現盲區,在權能的配置上造成了法律監督權的不健全和不完善,弱化了權力機關對社會政治、經濟生活諸領域的法律監督。
二是法律、法規對現有檢察權的配置闡述零散、不規范,即使有規定,也非;\統,缺乏可操作性。如,民事、行政檢察監督只在訴訟法中原則地規定:“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進行監督”,“有權對行政訴訟進行監督”。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至今還沒有明確檢察機關對民事行政訴訟的檢察監督權。
三是現行法對“獨立行使國家檢察權”缺乏起碼的法律保障。檢察權的某些權項的法律效力不明顯,硬性規定不夠。如,檢察建議必然引起的調查、整改等法律行為后果的強制性不足,缺乏法律依據和國家強制力的保障。
四是現行法沒有營造出良性法治環境,獨立行使檢察權受到其他國家權力配置上的法律制約,使“獨立行使檢察權”步履艱難。如,檢察長和檢察官的產生、任命,經費、勞資等受制于地方人大、黨委和政府,很多地方在具體案件上檢察權的行使都受約于黨委政法委員會,要接受黨委對案件的具體指示。
以上種種因素,導致了檢察權配置上的種種非理性化成分,影響和制約了科學的檢察理論和檢察制度的形成。
第四章 當代中國檢察權的運行模式及評斷
一、 當代中國檢察權運行的模式
我國現行檢察制度配置的檢察權在運行中體現的主要權能是:限定偵查權、審查權(監督權)、公訴權(含審查和程序裁量權)、檢察彈劾權(糾正違法、檢察建議權)。
對于前三種權能理論界和司法領域比較認同,法律也有較明確的規定。檢察彈劾權的提法還有待進一步論證和明確,但從檢察權的特征來分析,檢察彈劾更能體現這種權力的國家強制性,更能區別于行政管理、社會事務管理領域中的糾錯和建議方式。在檢察實際工作中,這項檢察權的行使也恰恰表現出缺乏剛性的一面。彈劾制度在國外國家政治生活中作為重要的法治手段運用較為廣泛,對國家內部管理權能的制衡作用很大,在我國尚未形成真正意義上的彈劾制度。但是,彈劾的特定法律地位表明了這一行為必然引起國家相關權能介入,啟動調查程序,直至司法程序,符合國家檢察權的行使特征,司法彈劾行為清楚地表明了現在檢察機關運用“糾正違法”“和檢察建議”帶有強制性的法律效力,這種權力不僅適用于行使訴訟檢察權,表現為對特殊資格主體涉嫌犯罪案件的初查和立案,同時也適用于非訴訟檢察權,不僅可以針對某一個具體人,也可以對某一具體事件引起調查聽證程序。
總共5頁 [1] [2] 3 [4] [5]
上一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