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軍偉 ]——(2005-11-3) / 已閱18621次
作者簡介:王軍偉,男,漢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區人民法院辦公室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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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志光:“國際法律思維的特點與方法”,載《湖南城建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3年第12卷第4期,第28頁。
〔臺〕王澤鑒:《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1頁。
參見“華東政法學院博士論壇”,正義網(http://www.jcrb.com),2003年9月8日。
鄭成良:“法律思維的基本規則”,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網(http://www.fszjfy.gov.cn),2003年10月20日。
王志:“試論法律思維的特征及其功能”,載《湘潭師范學院學報》2003年第25卷第1期。
殷廣智:“法官職業法律思維的微觀結構”,載《甘肅日報》2003年3月26日第七版。
姚志光:“國際法律思維的特點與方法”,載《湖南城建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3年第12卷第4期,第27頁。
[奧] 凱爾森:《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沈宗靈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年版,第5頁。
需要說明的是,由于各國司法理念的不同,不同國家的法官在具體職能的設置上存有差異。例如英美法系國家,普通程序普遍推行陪審團制(特別是對于刑事案件),法官的主要任務是正確適用法律進行裁判,對案件事實方面的審查則由陪審團來完成。而在未推行陪審團制的國家,法官則承擔了既審查案件事實,又適用法律進行裁判的雙重任務。具體職能的不同必然導致思維方式存有差異。但在筆者看來,在未推行陪審團制的國家,對法官思維的要求更高,實際上他要集推行陪審團制國家的法官思維與陪審團思維于一身。從這點考慮,探討未推行陪審團制國家的法官思維對于我國而言更具理論指導意義,更何況我國目前也未實行陪審團制 。因此,本文從當前我國的實際出發,將法律邏輯方面的思維、案件事實方面的思維、裁判者形象方面的思維都作為職業法官思維的基本構成而納入了論述范圍。
[美] 博登海默著:《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鄧正來、姬敬武譯,華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481頁。
在組成陪審團進行審判的案件中,這方面的思維實際上是由陪審團來完成的。
[德] 拉德布魯赫著:《法學導論》,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年版,第12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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