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洪碧華 ]——(2005-11-18) / 已閱23580次
依法遏制“臺獨” 實現祖國統一
洪 碧 華
[內容摘要]:臺灣自古是中國的領土,但是少數“臺獨”分子妄圖分裂祖國,這是包括臺灣2300萬同胞在內的13億中國人民所堅決反對的。為此,本文從《反分裂國家法》的主要內容、立法依據、立法意義及社會反響等四個方面進行闡述。目的在于運用法律手段、以和平方式解決臺灣問題,維護臺海地區穩定,實現祖國統一大業,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關鍵詞]:反分裂國家法 反臺獨 立法依據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高票通過《反分裂國家法》,隨后,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主席令,該法即日生效施行。
一、制定《反分裂國家法》的重要意義
近年來,大陸與臺灣的兩岸關系緩和,今年春節期間,臺商可以包機往返兩地,出現可喜現象。但是,“臺獨”分裂勢力極力阻礙兩岸交流,破壞“三通”。2000年陳水扁上臺后,民進黨開始公開推行“臺獨”活動,加快實行“去中國化”,2003年陳水扁推出“臺獨時間表”:即2004年完成“公投法”人憲,2005年開始修憲和制憲,2006年“催生一部為臺灣量身定制的新憲法”,2008年宣布成立一個新國家,完成“臺獨”夢想。“臺獨”種種分裂活動嚴重威脅著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嚴重破壞祖國和平統一的前景,嚴重損害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嚴重威脅著臺海地區乃至亞太地區的和平與穩定,成為我們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一大障礙。因此,以法律手段來遏制“臺獨”分裂活動,依法治理“臺獨”分子是十分必要、非常及時的。
二、《反分裂國家法》的立法依據
1、依據國際法的有關規定。國際法是指調整國家之間關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則、規則和制度。國際法的主要淵源是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1944年的《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這些具有國際法效力的文件都明確規定中國對臺灣擁有主權,這是我國制定《反分裂國家法》的法理依據,法源清晰,法理充足。聯合國始終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多次制止、反對臺灣加入聯合國或其他國際組織。通過立法的反分裂國家的活動,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這是國際通例。任何主權國家都不能容忍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美國南北戰爭也是因為分裂而引起的。
2、依據我國現行憲法序言的規定。憲法序言第九段規定:“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圣領土的一部分。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臺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圣職責”。臺灣自古是中國的領土,1885年清政府就在臺灣建省、設立巡撫,1895年中日甲午海戰后,清政府簽定《馬關條約》把臺灣割讓給日本,1945年收復。臺灣同胞大部分是從祖國大陸移居過去的,其中有80%祖籍福建,又有l/3是漳州籍的后代,仍然講閩南話。真正是“閩臺一家親,我們都是中國人”。
3、依據我國現行憲法第3l條的規定。1982年憲法第3l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這是根據鄧小平同志生前關于“一國兩制”的設想而制定的,主要是為了解決香港、澳門和臺灣的回歸問題。1997年我國收回香港,1999年我國收回澳門,為臺灣的回歸提供極好的參考模式。實踐證明,“一國兩制”非常適合中國國情。
4、依據黨中央50多年來的方針政策。長期以來,中國共產黨的三代領導集體解決臺灣問題的指導思想及黨中央對臺工作的一系列方針政策,成了我們制定《反分裂國家法》的指導思想和政策依據。可以說《反分裂國家法》是以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淪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憲法為根據,貫徹中央對臺工作的大政方針。緊緊圍繞促進祖國和平統一、反對和遏制“臺獨”這一主題,體現黨和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爭取和平統一的一貫主張。從鄧小平、江澤民、胡錦濤等關于和平統一的談話精神發展到今天的法律形式,這是依法治國的一大進步;《反分裂國家法》的制定表明中國運用法律手段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信心和決心。
三、《反分裂國家法》的主要內容
《反分裂國家法》只有十個條文,約一千三百字,是目前我國法律條文數量最少的一部基本法律,也是我國法制史上第一部代表人民意愿、以法律形式規范反對分裂、促進統一的法律。
第一條:為了反對和遏制“臺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臺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臺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臺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臺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第三條:臺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解決臺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第四條: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臺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圣職責。第五條: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臺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國家和平統一后,臺灣可以實行不同于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第六條:國家采取下列措施,維護臺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系:(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系,互利互惠;(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五)鼓勵和推動有利于維護臺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系的其他活動。國家依法保護臺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第七條:國家主張通過臺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臺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二)發展兩岸關系的規劃;(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四)臺灣當局的政治地位;(五)臺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第八條:“臺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依照前款規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并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第九條:依照本法規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并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臺灣平民和在臺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臺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第十條: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十個條文有八個條文涉及“和平統一”,可以說“和平統一”的理念貫穿始終,是立法的主旋律。前七條是軟的條款,第八、第九條是硬的條款,可以說是有理有節、軟硬兼施。運用法律武器治理“臺獨”分子,猶如扼住“臺獨”分子的咽喉,有如在“臺獨”分子的頭上戴上“緊箍咒”。當然,這只是一個預防性措施,而不是“戰爭動員令”。
四、《反分裂國家法》的社會反響
參加2005年“兩會”的代表、委員和法律專家一致認為:制定《反分裂國家法》合民意、順民心,充分體現國家爭取和平統一的最大誠意,表明全中國人民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堅定決心,符合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國際社會普遍理解和支持中國政府制定《反分裂國家法》的意義所在。連日來,各國政府相繼發表聲明:支持中國政府立法遏制“臺獨”,并重申一個中國原則。國外媒體紛紛發表評論,認為該法是表達善意,力爭和平統一,不是“戰爭動員法”,更不是“吞并臺灣法。”美國白宮發言人麥克萊倫在沒有看到《反分裂國家法》的條文以前,代表美國政府深表“不安”,但看到具體條文后,卻顯得很“平靜”,只是淡淡地說:“希望兩岸重啟對話,不希望看到任何一方單方面改變現狀”。
在記者招待會上,針對外國記者的提問:“非和平方式是指哪些方式?”中方表示:非和平方式包括經濟封鎖、信息戰、癱瘓戰及“斬首”行動等非傳統作戰方式。但只是想對付個別“臺獨”分子,會盡最大努力保護廣大臺灣同胞的生命財產安全,保護在臺的外國人的合法權益。
中央軍委高層已明確表態:中國人民解放軍有決心、有信心、有能力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粉碎任何分裂祖國的圖謀。
以陳水扁為首的少數“臺獨”分子以欺騙、利誘、誤導和蠱惑臺灣民眾,組織“3•26”萬人游行示威活動抗議《反分裂國家法》。當然,臺灣2300萬同胞已經逐漸覺醒,慢慢看清“臺獨”分裂勢力的險惡用心,并成為反對“臺獨”的重要力量。原國民黨主席連戰明確反對搞游行示威,廣大臺商更是大力抵制,祖籍漳州海澄的臺灣奇美集團原董事長許文龍把游行集會當成反對“臺獨”的演講場所,公開“贊成胡錦濤主席的‘四點’意見(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決不動搖;爭取和平統一的努力決不放棄;貫徹寄希望于臺灣人民的方針決不改變;反對‘臺獨’分裂活動決不妥協)和《反分裂國家法》,反對‘臺獨’,我心里塌實多了。”
早日實現祖國統一,是全國各族人民的共同心愿。無限期地拖延統一,是所有愛國同胞不愿意看到的。革命先驅者孫中山先生曾經說過:“統一是中國全體國民的希望。能夠統一,全國人民便享福;不能統一便要受害。”我們呼吁所有中國人團結起來,高舉愛國主義的偉大旗幟,堅持統一,反對分裂,全力推動兩岸關系的發展,促進祖國統一大業的完成。中華民族現代發展進程中這光輝燦爛的一天,一定會到來。
[參考資料]:
[1].《胡錦濤就新形勢下發展兩岸關系提出了四點意見》.新華網www.xinhuanet.com 2005-03-15
[2].許世銓:《一部維護兩岸和平的法律》,人民日報,2005-03-17
[3].《法學界專家表示擁護〈反分裂國家法〉》. 新華網www.xinhuanet.com2005-03-18.
[4]. 江澤民:《為促進祖國統一大業的完成而繼續奮斗》(1、2).1995年1月30日.中華網,2005-03-15
[5]. 陳水扁“520”無演講原因或因美國未表態,澳門的《新華澳報》,中新網2005-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