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盛軍華 ]——(2005-11-23) / 已閱23039次
西湖區城北商貿園不明來源玻璃墜落致人傷害案
盛軍華 王浩
一、起訴內容及證據
民事訴狀
原 告:陳春秀,女,漢族,1958年3月5日出生,住泰順縣洲嶺鄉周灣
委托代理人:盛軍華、王浩,浙江易盟律師事務所律師 88938397
被 告:鐘**,男,漢族,成年,系城北商貿園6幢1單元602室業主
被 告:趙**,男,漢族,成年,系城北商貿園6幢1單元601室業主
被 告:王**,男,漢族,成年,系城北商貿園6幢1單元401室業主
被 告:鄭**,男,漢族,成年,系城北商貿園6幢1單元301室業主
被 告:杭州**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湖區城北商貿園農貿市場二樓物管辦公室
案由:人身損害賠償
訴訟請求:
1、 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藥費用85441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05年7月5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左右,原告途經西湖區城北商貿園6幢1單元樓道門口路面(具體位置詳見攝像資料及相關證明),被從樓上墜落的玻璃擊傷頭部,當即頭部出血、跌倒在路面上,被送入省立同德醫院搶救治療。入院檢查顯示,原告右額頂區有玻璃碎片嵌入腦組織中,診斷為右額顱腦玻璃穿透開放傷,行開顱、清創、減壓手術。目前,神志轉清、創口愈合中,但左側肢體肌力為零級,仍在省立同德醫院治療過程中。
原告因高處玻璃墜落受傷的事故發生后,三墩派出所、水月社區、錢塘物業管理公司當日就對事故現場進行了調查勘查工作(包括碎玻璃的收集、城北商貿園6幢1單元住房破損玻璃的位置和數量的記錄、相關人員的調查等),西湖區公安分局技術中隊也派員來現場勘驗,進行了一些調查工作,但目前未給出玻璃系那一戶墜落的書面調查結果。另,杭州部分新聞媒體也在事故當日及事后對事故現場及后果進行了相應追蹤報道。
原告受傷后病情嚴重,在省立同德醫院行開顱手術后,無法行動,需專人照料生活起居,現仍在治療過程中。至起訴日已支出醫藥費用 元,每天仍需支出較大金額的醫藥費用。事故給原告帶來了巨大的身體和精神傷痛,并造成了沉重的經濟負擔。
同時,玻璃墜落傷人事故發生后,三墩派出所在水月社區、錢塘物業公司協助下進行調查,保留了現場的客觀情況及相關證據,截止起訴日,三墩派出所、水月社區、錢塘物業管理公司均未向原告給出玻璃是從那一扇窗戶掉落的書面調查結果。(立案后,原告申請西湖法院向西湖公安分局、三墩派出所調查取證,申請進行證據保全和現場勘驗工作,西湖法院審判人員進行調查和勘驗等工作)。
原告認為:原告截止目前,因病情嚴重已花費了巨額醫藥費用,且仍需繼續治療,每天都需支付較大額醫藥費用。根據事故發生現場城北商貿園6幢1單元602、601、401、301室玻璃和3樓到6樓的樓道玻璃均存在缺少損壞的情況,原告認為城北商貿園6幢1單元602、601、401、301室房屋所有權人和該單元樓道窗戶管理單位杭州錢塘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均未盡到對建筑施設的管理職責,存在發生玻璃墜落致人傷害的損害后果的危險。為了有效地保護受害人的權益,起訴要求上述被告作為物業的所有人及管理人共同承擔對原告的損害賠償責任。原告也希望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盡可能地依據原告提交的證據及被告的舉證、法院的調查取證和相關鑒定工作,通過審理明確責任歸屬,保障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
起訴認:陳春秀
證據目錄
(注:1-5是書證,6是視聽資料,7是物證)
證據一:2005年7月14日杭州錢塘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證明》
證明內容:2005年7月5日上午在古墩路城北商貿園6幢1單元樓道門口發生一起樓上玻璃墜落傷人事故的事實。
證據二:2005年7月18日浙江省立同德醫院二病區《證明》
證明內容:證明原告陳春秀于2005年7月5日因頭部被高處墜落的玻璃擊傷送入同德醫院搶救治療,以及診斷情況、手術治療和現在治療情況。
證據三:7月5日事故發生地照片二張(地面、墻體)
證明內容:事故當天拍攝的6幢1單元樓道門口事故現場的血跡、碎玻璃、雨傘,樓道上面的墻面玻璃窗戶情況。(在三墩派出所、電視臺也有當日拍攝的資料)
證據四:杭州部分報紙的新聞報道(7/7、7/20都市快報、7/6今日早報)
證明內容:2005年7月5日古墩路城北商貿園6幢1單元樓道門口樓上玻璃墜落傷人事故的相關新聞報道。
證據五:浙江省立同德醫院住院病人預繳款臨時收據13張 84800元
浙江省立同德醫院門診收費收據4張 641元 (合計85441元)
證明內容:截止2005年7月25日原告已向省立同德醫院繳納門診及住院醫藥費用85441元。(不包括誤工、護理、伙食、交通等費用)
補強證據(新證據):2005年9月13日浙江省立同德醫院《證明》
證明內容:2005年7月5日起至9月13日,陳春秀總醫療費用為95708.99元。
證據六:浙江電視臺經視頻道7月5日事故現場和同德醫院的拍攝新聞報道
證明內容:2005年7月5日古墩路城北商貿園6幢1單元樓道門口樓上玻璃墜落傷人事故的相關新聞報道及當日事發現場的場景。
證據七:塑料包裝袋中的玻璃碎片
證明內容:省立同德醫院2005年7月5日手術中從原告顱腦中取出的玻璃碎片。(在浙江電視臺經視頻道7月5日拍攝的新聞報道中也有反映)
二、為何列五被告
主要是基于本案的客觀事實
1、事發地點及事故傷害后果。2005年7月5日上午10點30分左右,原告路過西湖區古墩路城北商貿園6幢1單元樓道門口路面,被從樓上脫落的玻璃擊中頭部受傷,當即頭部出血、右額頂部裂傷處有玻璃嵌入。后送入省立同德醫院搶救,診斷為“右額頂顱腦玻璃穿透開放傷伴左側偏癱、休克”,經開顱清創手術治療,現仍在治療過程中(詳見省立同德醫院腦外科出具的病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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