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宜仁 ]——(2005-12-14) / 已閱12071次
王某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案情:
被告人王某,男,27歲, 與被害人王某喜結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并有一個一歲半的小孩,但近來劉某常因事外出,王某便懷疑其有外遇。劉又以接母親來住為由離家,至次日下午才返回家中。當王某得知妻于沒有去按其母親時,便質問劉去了何處。見劉某說謊,王萊一怒之下,揮趕右手朝劉某的左臉猛擊一掌,劉某立即半彎著腰喘粗氣,王某見狀認為妻子耍賴,便朝劉某腹部,腿上各踢了一下;然后下樓叫母親和姐姐去勸說劉某。王某的家人見劉某精神狀態不好,便急進醫院,劉某在途中死亡,經法醫鑒定,劉某系因外力作用,造成顱內出血死亡。
分皮意見:
在對鎮案的處理上,出現了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王某的行為應定故意傷害致死罪,理由是:1、被告人王某用力猛擊一掌,主觀上有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故意。2、被告人王某的行為客觀上造成了劉某死亡的嚴重后果。3、被告人王某對劉某的死亡結果是過失造成的。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劉某死亡屬意外事件,王某不應負刑事貴任,理由是行為人的主現狀況和發生損害結果當時的客觀情況,被告人王某不具有能夠預見的條件和能力,損害結果的發生完全出乎行為人的意料之外。
第三種意見認為王某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理由是:
一、被告人王某的行為不構成故意傷害致死暈按照刑法規定,所謂故意傷害致死罪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傷害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傷害結果的發生,但結果卻出乎意料的(即過失)造成他人死亡。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屬于故意傷害罪的結果加重犯,也就是說,故意傷害致死的構成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1、行為人主觀上有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故意;2,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結果。就本案而言,考察被告人王某‘的行為的主觀故意內容是正確定性的關健,即王某是否具有傷害劉某的身體健康的故意,是否明知會造成傷害劉某身體健康的結果,并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顯然,從王某的一系列行為看,他不具有傷害劉某身體健康的思想基礎,他倆人感情一直很好,他不想傷害劉某的身體健康。他打了劉某一巴掌后見劉某彎腰喘氣的樣子并不認為其受到傷害,而是認為其在“耍賴”,要母親和姐姐去勸說。可見王某并不想傷害劉某。在此我們還必須把握故意傷害與一般毆打行為的界限,故意傷害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表現為對人體組織完整性的破壞和對人體器官機能的損害,而一般的毆打行為,通常只能造成人體暫時性的疼痛,或神經輕微刺激,并不傷及他人身體健康。故本案中王某在主觀上沒有傷害劉某身體健康的故意,而只是希望造成劉某身體暫時性的疼痛,其行為屬一般的毆打行為,雖然造成了劉某的死亡后果,但并不構成故意傷害致死罪。
二、被告人王某的行為不屬意外事件。意外事件,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實施某一行為在客觀上導致了他人死亡的結果,但其既不是出于故意,也不存在主觀上的過失。而是由于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即行為人對他人死亡的結果主觀上沒有過錯,故不承擔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從本來看,雖然被告人王某對劉某死亡結果的發生完全出乎意料之外,但其主觀上存在過錯,客觀上發生了危害社會的結果,故應承擔刑事責任。
三、被告人王某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由于過失致他人死亡的行為,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的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直接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主觀方面是過失,表現為行為人對于是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是過于自信的過失或疏忽大意的過失。所謂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就是疏忽大意的過失而致他人死亡的。雖然王某對造成劉某死亡既不希望,也不是放任死亡結果的發生,但他負有應當預見的義務;由于疏患大意沒有預見到以致發生死亡的結果。雖然其身體的動作(即打一巴掌)是故意而為,但并不能改交犯罪的過失性質。被告人王某在擊打劉某一巴掌時,他就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劉某死亡的結果,但伯在盛怒之下,沒有思考,而疏忽大意地造成了劉某死亡的結果,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特征,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因此,本案被告人王某的行為不構成故意傷害致死罪,也不是意外事件,而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作者:上高縣檢察院 李宜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