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飛 ]——(2005-12-17) / 已閱1973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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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我國法學教育的現狀問題與對策
作者:宋飛
曾幾何時,只要一提起我國大學文科建設現狀,耳邊就老是回蕩著這樣一句口頭禪:“貧困的哲學、幼稚的法學、混亂的經濟學”。中國的法學教育培養出來的人才怎么會用一個“幼稚”來概括呢?讓我們先從它的現狀來分析一下吧!
一)我國傳統法學教育的現狀
1.課堂講義。教師在課堂上講授各種法律的社會功能、體系、基本概念、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學生聽課,很少發問,通常也很少有課外作業。只要你的筆記做好了,考試一般沒問題。因為考前教師會點題的,都在筆記上。
2.教科書。為配合課堂講義式教學的需要,教科書成為了法學著作的主流。雖然很多教師在課堂上宣稱他不會照教科書上講的,但是就連他自己講的內容,也是從一本本教科書上東抄一句、西抄一句;而且他一般會推薦一本教科書作為學生的參考教材。聽不懂他的課,可以看教材。
3.考試題目僅包括概念分析、簡答、論述、單項選擇、多項選擇、判斷這幾種老套路題型,沒有案例。
4.考卷評閱。任課教師在考試后不解釋試題上出的題目,有的甚至不管你考得怎么樣,只要你去聽他的課,考勤分夠了,卷面不及格也會給你打成及格。所以學生及格,也沒有驚喜之狀。
二)傳統法學教育暴露許多問題,無法適應社會發展。
1.法學教研理論脫離實際。一些教師講的內容,法條都已修改了四五次。可他還只知道修改前的最初內容。教師應密切關注立法動向,不必拘泥于舊教材,對每次講課前的一兩天的政策法規的變動,應該予以關注。為師者,不能誤人子弟。講課不能只講法律的歷史發展,更應講現行制度是怎樣規定的。學生手中最好有一冊冊最新法條的單行本。
2.重視考勤,尊重師長,形成循規蹈矩的思維,難有獨創精神。因為教師重視聽課率,愿意在白天到圖書館去的學生就少了,晚上去談朋友的情侶就多了。只要聽課筆記做得好,就能通過平時的考試,甚至有的會考試的人還能憑此考上研究生,從而繼續深造。但學歷再高,搞起研究也只能模仿英美,兼抄大陸。臺灣學者因使用漢字,故成為他們爭相抄襲和剽竊的對象。這樣一種法學教育,培養出來的學生可想而知。如據法制日報載,學完國際私法專業的學生,畢業后大多都不會辦涉外民商事案件。
3.學生在畢業時無法找到理想工作,就業率低。法學專業學生的就業率,在不少大學校園里都是排倒數一二位。所以考公務員、考研、考司法考試的特別多。但這些考試難度都很高。如果想進入企業或律師事務所從事法務工作,供需交流會上通常是僧多粥少。所以改行去從事保險、行政文員、市場營銷、人力資源、文化傳播的特別多。據焦點訪談介紹,有的甚至自欺欺人,與人才市場商量,讓人才市場搞一個用人單位的公章蓋在就業協議上,學校也美曰其名“他就業了!”而這樣的學生則繼續“北漂”。
三)傳統法學教育的改進辦法。
1.應提高法學院的準入門檻。朱蘇力在《法治及其本土資源》一書中講到這樣一個例子,進入美國法學院的學員以前一般都從事過其他行業甚至是理工行業工作。這樣一群有過社會經驗的人學習法律,自然很容易培養成法學界的精英之才。因為法學是狹隘的,只有與其他學科交融才能進一步壯大發展。據法制日報載,今年上海地區司考總成績前三名的考生都不是法律專業出身,真是“游擊隊戰勝正規軍”。
2.應將司法考試通過率與法學院業績考評聯系起來。現在辦法學院的大學太多,應當將應屆畢業生司考通過率作為法學院業績考評的一項內容。司考通過率過低的大學應當停辦法學院。法學院也應將司考培訓作為對學員的一項免費義務。
3.應讓英語過級與學位掛鉤的校規有所松動。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占去了法學院學員三分之二的學習時間,有的名牌大學甚至規定,不通過四級就拿不到本科學士學位證,不通過六級就拿不到碩士學位證,不通過八級就拿不到博士學位證。目前,武漢理工大學的畢業生已就此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母校。雖然四六級改革為不影響學生找工作,已將其成績只打入在校的成績單,不再發什么四級證、六級證。但為了方便法學院學生能有更多時間花在本專業的學習上,我們還是希望這種苛刻的校規有所松動。
4.學院應多請專家講學、多開研討會、多分析案例、多關心學生的實習,多開展就業指導工作,不應一味只想著收錢。一些不知名的學校尚且知道畢業前的社會實踐要由教師帶隊聯系單位,可有的名牌大學連模擬法庭都懶得開,更不要提為學生社會實踐和就業推薦分憂了。
5.教師的教學藝術上也應有所改進。前面提到了傳統法學教育模式中,大部分教師都在講,學生只是聽,這種方法不好。于是,有的教師就標新立異,讓學生去發現問題,自己根本就不講什么具體內容。這也不好。講授法和發現法都是兩種基本的教學方法,應視情況靈活運用,不應走極端。
以上只是筆者的一己之見,如有不周之處,歡迎批評指正。
參考文獻:
1.《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 王澤鑒著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
2.《教育心理學》(修訂本) 邵瑞珍主編 上海教育出版社1997年6月第2版
作者簡介:宋飛,1980年12月11日生, 現在湖北黃岡市黃州區政府法制辦工作.曾在法律圖書館網發表論文《人治與法治的較量-兼論德治》、《從一案看勞動教養制度的存廢》、《試論國有資產流失與法律規制》、《周枏與<羅馬法原論>》、《蓋尤斯與<法學階梯>》、《制定法、成文法概念比較研究》;譯作《中國傳統哲學與爭端解決》、《美國訴微軟案》、《屠宰場案的負面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