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羅田縣 查富文 ]——(2005-12-17) / 已閱8674次
張德軍“見義勇為”案部份應按交通事故處理 羅田縣 查富文
羅田縣 查富文
2004年8月14日下午,成華區圣燈鄉人民塘村3組的李女士遭兩男子飛車搶奪項鏈。張德軍等人聞訊后開上奇瑞轎車追趕搶匪至三環路龍潭立交橋,在逼停搶匪的摩托車時兩車相撞,開摩托車的男子胡遠輝當場死亡,摩托車后座男子羅軍左腿被截肢。
由于被搶項鏈價值未達到“搶奪罪”的定罪標準,警方此后按治安案件進行處理。今年初,成華區有關部門授予張德軍等7人見義勇為獎。今年5月,羅軍及胡遠輝家屬向成華區公安分局控告張德軍,要求追究張的刑事責任,公安分局決定“不予立案”。后羅軍和胡遠輝的妻子以張德軍犯故意傷害罪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審法院以張德軍主觀上無故意撞胡遠輝所駕的摩托和無因果關系為由不支持自訴人的訴訟請求。自訴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提出了上訴,此案尚在上訴期間。
本案有公安機關現場勘驗筆錄證明:兩車是先有接觸,然后發生的一死一傷結果。
本案不構成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因為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的要件之一應是主觀直接故意對不法行為人造成損害。而本案一審法院已認定張德軍沒有撞擊的故意。
認為張德軍駕的車與羅軍所乘的摩托接觸與其后發生的一死一傷沒有因果關系在道理上難以說清。我們認為,張德軍追趕羅軍所乘的車迫使胡遠輝駕車高速行駛沒有因果關系。即使胡遠輝駕車高速行駛時與第三者發生交通事故或翻到路外,我們也認為與張德軍的追趕沒有因果關系。但是,如果是與第三者接觸發生交通事故,我們能認為與第三者沒有因果關系嗎?顯然不能。本案恰恰是由于張德軍同時充當了第三者的角色等原因,使人難以認清本案的因果關系。
正因為張德軍駕車與胡遠輝駕車接觸時沒有故意,所以就應按交通事故處理(其實,這是一種偶然防衛)。這起交通事故的成因有胡遠輝駕車高速行駛(不認為與張德的追趕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其相應責任也就由胡遠輝或羅軍自負)和張德軍違反安全注意義務等。傷者羅軍在這起事故中是否有原因尚待調查。三者應根據各自己的過錯或原因大小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案中公安、自訴人及其委托的律師和法院均有一些失誤。公安應立交通事故案;自訴人應請求公安立交通事故案對自己更有利,自訴人委托的律師應建議其當事人這樣做,而不宜以張德軍犯故意傷害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法院不宜在判決書中認為“沒有因果關系”。
此外,張德軍的追趕行為仍有部份是見義勇為的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