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政 ]——(2005-12-26) / 已閱10339次
關于建立對法院裁判結果進行網上公示制度的初步設想
(優仕聯律師事務所 王政 律師)
毋庸質疑,互聯網技術已經改變了我們現代人的生活和工作方式,并且目前其仍以極大的速度在繼續推進著我們人類的自組織系統(包括人們的意識形態、國家機器運轉模式、社會生產方式的類型等)發生著劇烈變化。本文根據當前我國司法實踐的現狀擬提出在我國法院系統充分利用互聯網信息技術建立對法院裁判結果進行網上公示制度的初步設想,并對建立該項制度的必要性等問題進行了初步探討,希望此項有關“公開審判”的技術性建議能引起廣大社會公眾和法律屆同仁們的支持,以便能使其成為推動我國司法體制改革和法院系統自身建設的一個“亮點”工程。
一、建立對法院裁判結果進行網上公示制度的初步設想
我國訴訟法(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三大訴訟領域)雖然規定了公開審判的訴訟制度,但現實中,群眾對司法審判的公開情況普遍存在不滿,尤其是對裁判的結果和過程不夠公開的事實反映最為強烈。說白了,群眾反映強烈的是針對司法過程中存在的“黑箱化”運作及由此所導致的司法腐敗事件。有感于斯,并且考慮到目前世界互聯網信息技術應用已經如此普遍甚至成為人們獲取各類信息的一種主要途徑之現實,本文特提出對法院裁判結果建立網上公示制度的如下一些初步設想:
(一)建立對法院裁判結果進行網上公示制度的基本內涵和意義。簡單一點講,“建立對法院裁判結果進行網上公示制度”是指通過建立一套規范化的制度來要求法院將所有公開審判案件的裁判結果嚴格按照一定的程序在互聯網上向社會公示,以便讓人民群眾積極參與到司法審判實踐中來,充分發揮人民群眾對司法審判的監督作用,更好地體現司法審判內在要求的“公開”、“公平”、“公正”的價值取向。
(二)關于網上公示的基本內容。我們認為,要求法院進行網上公示的內容至少應包括:1、所有經法院公開審判的案件所產生的判決書、調解書或裁定書必須全文在網上公布(涉及國家機密、未成年人案件、個人隱私或其他不便公開審理的案件除外); 2、所有司法審判人員的個人情況及參與審理的案件都必須在網上公布;3、所有公開審判案件的重要程序性事項(包括是否進行了公開質證、是否有超案件審理期限情形存在、裁判結果是否經合議庭評議或審判委員會集體討論等)必須在裁判結果作出后隨裁判結果在網上公布(涉及國家機密、未成年人案件、個人隱私及其他不便公開的案件除外);4、其他法院認為需要在網上進行公示的事項,如各類無法送達的訴訟文書、強制執行通知書等。
(三)關于對法院裁判結果進行網上公示應當考慮的幾項規范性因素。1、從制度實施的層面講,我們認為,要求法院對有關內容進行網上公示必須嚴格按照一定的規范性程序進行,所有裁判結果以“必須進行網上公示”為原則,“不能進行網上公示”為例外。2、對案件當事人而言,公開案件裁判結果是其義務,不得以非正當理由妨害法院對其裁判結果進行網上公示。3、凡不進行網上公示的裁判內容,必須通過嚴格的審核程序,最好在法院系統內部成立非專屬于法院系統的獨立審核部門。4、遇到對案件裁判結果當事人要求公示而有關案件公示審核部門認為不能公示或案件當事人要求不公示而有關案件公示審核部門認為必須公示的情況,還必須考慮給予當事人一定的公示復核請求權。5、社會公眾對網上公示的案件可以自由發表評論,對案件審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可以直接通過網絡或其他途徑向有關部門反映。
二、對法院裁判結果建立網上公示制度的必要性
(一)司法審判應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價值取向要求建立對法院裁判結果進行網上公示的制度。公開審判制度是任何一個稱得上“法治”的國家所必不可少的一項審判制度。因為只有對案件實行公開審判,才最可能實現審判程序上的正義,才最可能保證審判人員公平斷案,才最可能地保證司法審判結果的公正。換句話說,“公開”、“公平”、“公正”的價值取向是司法審判的內在本質需求。既然是公開審判,當然是越公開越符合公開審判的原則和精神。但是其他如張貼公告、參與旁聽、利用報紙和電視媒體等公開方式往往受制于時間、空間場所和公開成本的限制對司法審判不可能做到太大范圍的公開,而利用互聯網技術對法院裁判結果進行網上公示恰恰能彌補其他公開方式的不足,真正使司法審判做到在鍵盤上實現最大限度的公開,保證裁判結果最大可能的公正。
(二)遏制司法腐敗現象不斷增長的趨勢要求對法院裁判結果建立網上公示制度。目前司法腐敗幾乎是每一個有良知的國人所關心所痛恨之事。而司法審判不夠公開,用老百姓的話說就是“黑箱化操作”、“地下勾兌”,如此司法環境正是滋生司法腐敗現象的溫床。即便是允許電視、報刊等法制欄目媒體放開手腳、開足馬力全力去暴光,也只能是暴露司法腐敗冰山之一角,不足以吸引更多社會公眾眼球的注意,不足以打破腐敗分子不被揭露的僥幸心理。既然如此,不如讓法院主動將司法審判的結果和過程都放到“陽光”底下晾曬,讓公眾自由去評判是非,對明顯存在審判不公的案件讓人民群眾在網上投票表決。如此以來,審判機關和辦案法官可隨時隨刻傾聽到人民群眾的呼聲,時時警醒自己,刻刻不要忘記自己還是法律的“守護神”。如此以來,可能腐敗案件自然就減少了,因為法院服用了“陽光司法”這一遏制司法腐敗現象增長的有效良藥。
(三)大力發展社會法制宣傳教育活動需要對法院裁判結果建立網上公示制度。建立“法治國家”或“法治社會”不是光靠某些熟悉法律、掌握并運用法律的“精英人才”就可實現的,還必須依靠社會大眾們自覺地去知法、守法和用法。對法院裁判結果建立網上公示制度,人民群眾可以通過隨時瀏覽相關司法審判公示網站,對形形色色的案例進行查找和學習,自覺不自覺的就接受了更多的法制宣傳教育;學習并知曉更多的法律知識后,自然也就更自覺地去守法和用法了。所以,發展社會法制宣傳教育需要“建立對法院裁判結果進行網上公示制度”來為社會公眾提供一個更為寬廣和便捷的學習舞臺。
(四)以“提高司法審判效率”為宗旨的法院系統內部改革需要對法院裁判結果建立網上公示制度。毋庸質疑,目前我國不少地方法院已經出現了低效運轉、積案成堆、辦案質量嚴重下降的狀況。所以法院系統內部有關以“提高司法審判效率”為宗旨的改革呼聲也不絕于耳。通過對裁判結果建立網上公示的制度,讓每個法官所辦理的案件公之于眾,可以實現如下推動法院系統內部改革的目的:1、讓真正優秀法官的風采可以充分得到展示,讓品行和素質惡劣的法官不能夠濫竽充數;2、讓審判權被濫用的責任能夠得到明確(案件是否經過合議庭、審判委員會討論等);3、讓社會公眾直接監督法院受理案件的數量是否存在水分、是否該合并審理的案件沒有合并審理或一案被拆成數案等(不能簡單以辦案數量來衡量法官的工作量和實際辦案能力);4、讓社會公眾都明白超期限審理的積案到底都是些什么案件(是否屬于重大疑難案件等);5、讓相同或類似的案件事實盡可能得到相同或類似的裁判結果;6、讓落后地區的法院可以直接通過網絡借鑒先進地區法院處理類似案件的經驗;凡此等等。總之,通過“建立對法院裁判結果進行網上公示制度”,可以實現讓法官的智慧和人民群眾的真知灼見互相交流激蕩,如此以來,可能會極大地提高辦案人員的判案素質,無疑為推動法院系統內部改革、提高司法審判效率提供了一臺強大的助力器。
(五)構建完善的社會信用體系依賴對法院裁判結果建立網上公示的制度。高度發達的市場經濟需要完善的社會信用體系來保障。信用是以財富的多寡為依托的,而財富本身有時就通過信用的形式來表現的。所以現在市場交易,最需要的是交易主體能夠非常便利的進行資信考察。資信不僅體現在有多少確定的靜態的資產,而更主要體現在有多少動態的債權或債務以及是否遵守法律或嚴格履約的誠信表現。通過建立對法院裁判結果進行網上公示的制度,使交易主體在進行交易時,很容易通過網絡調查了解到:1、交易對方是否正與第三方產生重大債權或債務的訴訟糾紛訴事件;2、交易對方的有關歷史訴訟記錄情況,是否表現為一貫守法或嚴格履約并具有相當的信譽度;3、其他對信用評定可能產生影響的相關信息,如交易對方的個人品行或單位的社會責任感等。一貫不遵守法律且訴訟纏身的個人或單位,自然其社會信譽度不會太高。從信息反饋角度講,對法院裁判結果進行網上公示制度若能夠得到實施可能會促使每個人或每個單位更加自覺或主動地去維護自己的信譽,因為這種不良的信用記錄必然會影響到其未來的發展,從而在宏觀上必然會減少不必要的有違“誠實信用”原則的訴訟糾紛案件的發生。所以,從發展市場經濟、完善社會信用體系角度看,我們也有必要對法院裁判結果建立網上公示制度。
三、建立對法院裁判結果進行網上公示的制度可能產生的一些負面影響
任何一項制度的建立,都不可能只產生正面的積極的社會影響,同時也可能伴隨著產生一些負面的消極的社會影響。建立并實施對法院裁判結果進行網上公示的制度后,我們認為可能會對社會產生如下一些負面影響:
(一)對個人隱私權或企業的信譽度可能會產生一定的擴大侵害。對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法院在進行網上公示時雖然要進行一定的限制或處理,但是仍可能會因限制或處理不當或直接濫用這種網上公示制度對隱私權造成一定的擴大侵害,尤其是當網上公示的案件最終被證明是冤假錯案時,這種已發生的侵害會顯得更大。對企業而言,一旦大范圍內社會公眾對其形成不良的印象,可能會直接導致或加速其破產倒閉,產生生存危機。
(二)可能會對人們的法制觀念產生一定的錯誤引導。法院網上公示的案件不一定是最終的或正確的裁判結果,甚至可能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錯誤裁判。但是一旦上網公示可能就會直接影響到人們對處理類似案件的態度,使社會公眾接受一些錯誤的裁判和法制觀念;法官也可能會因以前曾存在過類似的裁判結果而不敢有所突破,可能會對法官自由裁量權濫用情形產生“矯枉過正”的不利影響。
(三)實施起來不可能做到整齊劃一,可能必須要求打破行政區劃的限制。因為我國行政區域太多,各地情況又千差萬別。有些經濟發達地區僅一個區縣一年就有幾萬起案件,而另有一些少數民族或偏遠落后地區一個或幾個地級行政區一年所有案件加起來可能還不到一萬起。如果按現有的行政區劃去要求建立法院裁判結果公示網站肯定會不符合經濟效益的原則,打破現有行政區劃的要求可能是比較理想的方式,但是實施起來肯定會麻煩不少,又會造成新的不必要的扯皮現象。
不過,本人認為:對法院裁判結果進行網上公示完全可以委托中介網絡公司組織實施或進行全面的網站托管服務,國家只需采用必要的監管和控制措施就可以了。另外通過嚴格的制度建設,完全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該項制度實施所可能產生的消極后果或負面影響,使得該項制度的積極效果或正面影響能夠得到最充分的體現,至少可以為推動中國互聯網產業的發展貢獻一臂之力。
四、對法院裁判結果建立網上公示制度所必須的條件
任何一項制度能否得到推廣和實施關鍵是看社會是否具備推廣和實施這一制度的必須條件;至于評判該項制度是優是劣,也只有通過真正地去組織實施后才能被檢驗出來,因為“實踐才能出真知”。建立對法院裁判結果進行網上公示的制度能否得到推廣和實施關鍵還是取決于以下因素或條件:
第一、是否具備相應的技術條件。互聯網信息技術發展到今天、超大容量數據庫的建成、高速運轉的搜索引擎對支持幾個信息公示系統門戶網站已經不成任何的問題。也就是說,對法院裁判結果進行網上公示的硬件技術條件已完全具備。
第二、社會公眾是否有知曉司法裁判結果的強烈意愿。我們已無法否認,在建設法治社會的過程中,社會公眾從沒有向現在這樣關心發生在我們周圍的法制事件,那么多電視或報刊等媒體舉辦的法制宣傳欄目已受到社會各階層大眾的無比青睞就是最好的明證。如果進行一場民意調查,估計建立對法院裁判結果進行網上公示的門戶網站肯定會受到無數人民大眾的支持。
第三、是否獲得高層領導和法律職業者們的廣泛認同或支持。推動司法改革和制度建設的“動力源”來自人民群眾的社會需求,而改革能否進行、制度能否推出還需要“動力引擎”。有了高層領導和法律職業者們的廣泛認同或支持就等于為“建立對法院裁判結果進行網上公示制度”的推出準備好了“動力引擎”。
第四、制度的推出成本和阻力大小。任何一項制度的推出都需要付出相應的成本,都會觸動某些利益既得者們的利益,都不可避免地會遇到不同程度的社會阻力。成本太大則阻力就大,阻力大則制度就不會或難以被推出。相信“建立對法院裁判結果進行網上公示的制度”能否被推出最終還是取決于不同的利益集團、不同的社會階層力量進行博弈的結果。
不過,本人始終堅信的是:法律之所以規定對個別案件可以不實行公開審判,是因為有更高的價值理念或更大的利益存在,而且這種價值理念和所代表的利益超越公開審判程序所包含的價值理念和實行公開審判后所帶來的實際利益。法律之所以又要求對一般案件都必須實行公開審判,也是因為公開審判作為一項更為根本性的司法制度比不公開審判更能體現“公平”、“公正”的司法價值理念,更符合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如果我們要證明“建立對法院裁判結果進行網上公示的制度”沒有必要,那么我們首先需要證明“公開審判”本身就不是必要的制度,不公開審判才暗含了更高的價值理念或更能代表或更符合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2005年12月25日 星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