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平 ]——(2006-1-12) / 已閱27924次
淺論尷尬生存的基層法律工作者
八十年代初,我國改革開放的前沿廣東、福建等省突破原基層涉法事務用純行政手段管理的機制,在鄉鎮設立司法辦公室基礎上,相繼率先建立鄉鎮法律服務所,與鄉鎮司法辦公室二塊牌子一班人馬合暑辦公,首建了具有中國時代特色的基層法律服務組織,這一扎根鄉土的新鮮基層組織很快得到當地黨委、政府及社會各界的普遍肯定。隨后這一舉措被司法部向全國推廣。在律師極度匱乏的八十年代,鄉鎮法律服務所的出現滿足了基層鄉村群眾對法律服務的需求,成為基層司法行政機構、司法助理員得力的工作助手。
一、法律工作者的稱謂
根據1987年司法部(87)司發調字第118號《關于鄉鎮法律服務所的暫行規定》的規定,法律工作者的稱謂是“鄉鎮法律工作者”,其后再次稱為“基層法律工作者”,司法部出臺“二個辦法”后統稱“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時下,有關媒體冠以“二律師”、“法工”等稱謂。不論何種定名,到目前為止,國家均不予認可其職稱。活躍在鄉鎮、村寨的法律工作者為了群眾雞毛蒜皮的小事卻苦口婆心、不厭其煩;也為收取律師們不屑一顧的一、二佰元調解費、三、五佰元代理費而辛勤勞作。最讓我們身負責任感、使命感的法律工作者勞神費力的還有一件,就是與散發著泥土清香的村寨群眾介紹自己時,卻讓也算知識分子擅長咬文嚼字的法律工作者們煞費苦心,善良的鄉親們格外尊重法律工作者,一般都不想直呼其名,總要稱點什么職務才放心,老百姓叫張法律工作者、王法律服務工作者,叫著拗口;叫司法同志吧?卻不是司法行政干警;叫律師吧?事實上根本不是律師,他們也不想讓別人叫律師,怕被誤會成冒充律師辦案。沒有辦法了,老百姓也沒有辦法了,總要叫點什么才好吧?就直接叫律師了,叫著順口又親切,可憐法律工作者受也不是,不受卻始終改變不了鄉親的叫法,也只有從“靦腆”的默許不答變成一叫就答了。法律工作者們哪里想到,就這樣不經意的答一下,舉國上下的律師們卻不同意了,他們認為玷污了神圣的律師稱號。執業的排異性、市場的競爭性使得本來就不喜歡法律工作者的律師們,聽到一群“烏合”的法律工作者被人叫做“律師”,怎么也不能接受,為此,聲討之聲不絕于耳。縣委、政府的副職、包括縣長助理,一律被叫做書記、縣長;司法局的副局長在呵斥基層法律工作者不能被叫做“律師”的同時,清脆的答應別人對他直呼局長的恭稱。尷尬的法律工作者們-------你們什么時候才有個不尷尬的叫法?
二、法律工作者資格的取得
在中國的中小城市,特別是縣城、鄉鎮的法律服務市場上,同時存在業務范圍相差不多的二支法律服務隊伍,一是人所共知的律師隊伍,再即是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了,本來就不大的一個市場,頻繁不斷的還有沒有多少法律學識的人加盟到基層法律服務隊伍中來,使得市場競爭白熱化了,不僅與律師產生沖突,法律工作者自身也存在著生存危機的競爭,確實有些才學并具有較好法學理論功底的法律工作者也納悶了。為什么那些不具備從事這個職業的人員能輕而易舉的進入并取得法律工作者資格?究其原因,無非是管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的行政部門,為獲取人頭管理費、收取注冊費、協會會費,不惜犧牲招傭法律服務工作者質量,通過避開考試利用上報的方式考核取得基層法律工作者資格,使得有些手持“執業證”的法律工作者根本不知道怎么辦案;鶎臃晒ぷ髡呔C合素質、業務水平社會評價度不高,不可否認與這一進人機制沒有關系?
三、如何能解法律工作者后顧之憂
湖南省懷化市范圍的基層法律服務所,基本沒有辦理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等必要事宜,在有限的法律服務市場中進行受限的法律服務業務,所得僅僅能夠維持一般生存,在這樣的基礎上還要承擔每年上繳司法行政機關不菲的經濟創收任務,除開注冊、辦公、訂閱任務性報刊等必要開支外所剩無幾。我相信這樣的機制帶給法律工作者的不僅僅是執業風險、更大的是沒有保障的凄慘后果。法律工作者以維護他人合法權益為己任,但自己的合法權益有誰來保護?理論上來說,為自己說話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應當可以為此維權吧?但事實上,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的領導一色是司法行政的官員擔任,要核減上繳司法行政的經濟創收任務辦理參保,他們是沒有興趣的,幾乎是行不通的。
四、法律工作者遭遇立法尷尬
根據國家《律師法》及三大程序法的規定,法律服務工作者應該不具備有償服務的資格。但根據國家司法部行政規章的規定,事實上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一直在進行有償的基層法律服務。以湖南省為例,該省出臺了《湖南省基層法律服務所條例》這一地方性法規,恰又賦予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享有有償服務的權利。國務院還以決定的形式許可核準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2005年的執業行政許可。其立法上的沖突、或者不一致,我想應該不是法律工作者的錯吧?只能說對法律工作者的立法是極其尷尬的。
國家司法部前任部長張福森就力主倡導取消法律工作者或利用市場機制讓法律工作者退出法律服務市場,并在全國司法廳(局)長會議上強調,法律工作者絕對不能演變成“二律師”,要在三、五年內,首先在大中城市的法律工作者退出訴訟代理領域。目前大中城市已相繼做出法律工作者退出訴訟代理領域的相關決策。根據國家《行政許可法》的規定,2006年如果立法機關仍沒有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規定出臺,法律工作者:你將何去何從?
據“瀟湘晨報”報載,2005年10月 ,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法律工作者”不得在該院出庭的決定,他們所依據的就是《律師法》的相關規定:“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以律師名義執業,不得為牟取經濟利益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 一名衡陽市區某法律服務所的法律工作者李某正準備就自己代理的一起民事案件立案時,卻因其法律工作者的身份遭遇了拒絕。 該報還認為:基層法律工作者處境尷尬,而現實需求是,如果砍掉“二律師”,收入低微的老百姓去哪里尋求法律服務?
上海建立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退出訴訟代理領域的制度,但作為并非屬于大中城市的衡陽卻也在湖南首開先河做出拒絕法律服務工作者在中級法院出庭代理的決定。我不知道衡陽中院的做法有沒有最新規范性文件支持?如果是按照《律師法》的規定,為什么到現在才落實?那此前該院的判決書、調解書所確認的代理人是法律工作者是有效還是無效?衡陽中院能否給法律工作者一個規范的答復?
透過衡陽中院的做法,湖南的法律服務工作者們:你們已面臨在訴訟代理領域淘汰出局的危險了,并且這種出局也許就在莫名其妙中悄然進行著。
五、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立法建議
把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定位于為基層鄉鎮村、社區提供法律服務,并加強其隊伍建設應該是決策者高瞻遠矚的理性決定,大中城市律師云集,更不泛高學歷的專家級律師學者,從某種意義上說,大中城市律師過剩而不是缺少,法律工作者的存在既沒有必要,也沒有生存的土壤;而經濟相對落后的小城市、縣城、鄉鎮、社區,特別是少數民族地區,高尚的律師一般也不來這里,因為他們認為要他們來這里是浪費資源;而本土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卻不會嫌棄更不會離開這片故土,用低廉的收費、熱情的笑容、熟練的法律知識為鄉親們提供透著鄉土氣息的人性化法律服務,這種服務的效果即使博士律師、法律專家也不一定能達到。
我相信,中國的國情決定,在相當長的一個階段,在邊遠落后或者尚不發達的鄉鎮、城市,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只能加強,不會削弱,那么如何規范管理好這個隊伍?才是有關機關、法律學者最應研究的課題。
為實現法律、法規嚴肅性、統一性、權威性,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立法已經到了非立不可的程度,在《律師法》修訂過程中,可以考慮把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納入律師立法范疇,對現有執業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可進行全國范圍的嚴格統一考試,考試合格的授予“鄉鎮律師”資格,可以在本轄區辦理除刑事辯護案件外的其他民事、行政訴訟代理案件,不得跨轄區、不得在中級法院(含)以上法院辦理訴訟代理案件,其基本業務范圍可以參考現行的基層法律服務業務范圍。再即取消基層法律服務機構有償辦理案件的資格,在司法部擬將“基層工作指導司”更名為“法律服務司”的情況下,經全國統一考試、考核,錄用部分優秀的法律服務工作者,參照中央政法委、綜治委、國家編制委核定的綜治專干的做法,給這部分錄用的人員核定編制,全部充實到司法行政的“法律服務股”專司辦理免費的基層民事權益爭議案件,和法律援助機構配套全方位為基層群眾提供法律服務,如此則無所謂“打不起官司”、無所謂上訪、伸冤等,一定程度上影響黨政機關正常工作的上訪等情形將不復存在;鶎臃煞⻊展ぷ髡哂辛斯べY保障安得其所,法律服務市場只有律師一家經營,法律服務立法歸于一統。
以上僅是我美好的設想,究竟法律服務工作者走向何方、還在尷尬中生存多久?我們期待高層的決策。我想,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明天會更好、更輝煌。 (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