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于建強 ]——(2001-5-16) / 已閱48132次
表現為違反有關計算機網絡管理法律、法規,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系統,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或者破壞計算機系統軟件、硬件設備等侵害計算機系統安全的行為,以及利用計算機實施偷窺、復制、更改或者刪除計算機信息,詐騙、教唆犯罪,網絡色情傳播,以及犯罪網絡侮辱、誹謗與恐嚇等犯罪。網絡犯罪的行為只能是作為。這是由于網絡犯罪的物質基礎在于由硬件和相應軟件構成的計算機系統,而計算機系統的各種程序功能,需要通過人直接或者間接操作輸入設備輸入指令才能執行。這種網絡犯罪背后的人的行為只能是積極的作為,表現在各國的立法中的用語可以是侵入、刪除、增加或者干擾、制作等等。網絡犯罪具有跨國性的特點,犯罪人利用網絡,在世界的任何一個地方,從網絡上的任何一個節點進入網絡,都可以對網絡上其他任意一個節點上的計算機系統進行侵入和犯罪。本國人也可以在國外兜一大圈后再從國外以其他身份進入本國。
3.犯罪主體
筆者認為網絡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從網絡犯罪的具體表現來看,犯罪主體具有多樣性,各種年齡、各種職業的人都可以進行網絡犯罪,對社會所造成的危害都相差不大。一般來講,進行網絡犯罪的主體必須是具有一定計算機專業知識水平的行為人,但是不能認為具有計算機專業知識的人就是特殊的主體。按照我國刑法學界通行的主張,所謂主體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所規定的影響行為人刑事責任的行為人人身方面的資格、地位或者狀態。通常將具有特定職務、從事特定業務、具有特定法律地位以及具有特定人身關系的人視為特殊主體。我國雖然將具有計算機專業知識的人授予工程師的職稱,發放各種計算機等級考試合格證書等,但是從網絡犯罪的案例來看,有相當一部分人水平高超卻沒有證書或者職稱。同時,應當看到在計算機即網絡的今天,對所謂具有計算機專業知識的人的要求將會越來越高,網絡犯罪卻將越來越普遍,用具有計算機專業知識這樣的標準是不確切的。另外,網絡的發展給企業發展電子商務帶來了新的生機,企業法人為了爭奪新的市場空間,法人作為主體的網絡犯罪也應當不足為奇。
4.犯罪主觀方面
網絡犯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因為在這類犯罪中,犯罪行為人進入系統以前,需要通過輸入輸出設備打入指令或者利用技術手段突破系統的安全保護屏障,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破壞網絡管理秩序。這表明犯罪主體具有明顯的犯罪故意,而且這種故意常常是直接的。即使是為了顯示自己能力的侵入系統的犯罪,行為人也具備明顯的“非要侵入不可”等等的念頭,顯示了極強的主觀故意。
四、我國刑法的規定與完善
對計算機網絡犯罪,根據罪刑法定的原則,應當適用我國現行刑法第285條,286條規定的非法侵入計算機系統的犯罪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從法條中我們不難看出這些規定重點在于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保護,筆者認為對我國刑法的規定有進一步完善之處。
1.現在,網絡侵入,偷窺、復制、更改或者刪除計算機數據、信息的犯罪,散布破壞性病毒、邏輯炸彈或者放置后門程序的犯罪,是按照現行刑法第285條、286條的規定定罪量刑,但是量刑相對較輕,例如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法定最高刑為3年,從罪刑相適應的原則出發,對這類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的犯罪應當提高法定最低刑而處以重刑,甚至生命刑。同時,針對網絡犯罪與計算機操作的直接關系,建議廣泛地適用財產刑和資格刑。比如沒收作案用計算機設備及與之有關的一切物品、設備;禁止犯罪分子從事與計算機系統有直接關系的職業等。
2.網絡犯罪具有跨國性的特點,而我國刑法在目前很難對境外從事針對我國的計算機網絡犯罪產生效力,建議加強國際間司法管轄權的協調,與盡可能多的國家簽定雙邊引渡條約,加強國際間的合作。
3.網絡色情傳播犯罪、網絡侮辱、誹謗與恐嚇犯罪以及網絡 詐騙、教唆等犯罪,筆者贊成在本質上屬于傳統型犯罪。但是鑒于網絡犯罪的傳播迅速,傳播范圍廣,危害嚴重的特點,建議在法定刑的規定上,可以較普通侮辱、誹謗罪,詐騙罪、教唆犯從重處罰。
4.在網絡犯罪中,特別是黑客中,青少年的比例比較大。他們雖然一般沒有成年人網絡犯罪的商業動機或者政治目的,但是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系統所造成的社會危害一樣嚴重。建議對青少年的此類犯罪在主體責任年齡上可作適當降低。
參考書目:
1 孫偉平 《貓與耗子的新游戲-網絡犯罪及其治理》, 北京出版社 1999年版
2 摘自雅虎中國網站(www.yahoo.com.cn)1999年5月30日搜索引擎新聞
3 美國 尼葛洛龐帝 《數字化生存》,海南出版社 1997年版
4 摘自上海律師信息網(www.lawyers.com.cn)2000年4月媒體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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