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秦德良 ]——(2006-2-25) / 已閱55499次
1991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和《關于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提供了相關的法律依據。
1991年12月25日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關于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原則的規定(試行)》以及《關于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權制的規定》
1992年6月23日,國家教育委員會下發《關于做好學校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幾點意見》,對學校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出了明確規定。
1992年9月15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頒布《黑龍江省實施〈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關于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原則的規定(試行)〉細則》。
1993年11月14日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中華人民共
和國人事部、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關于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的若干規定》
1993年11月10日,中央綜治委、中宣部聯合發出《關于當前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宣傳報道工作的意見》。
1993年12月2日,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會同中組部、人事部、全國總工會發出《關于全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先進個人待遇問題的通知》,規定受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表彰的先進個人,享受省部級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的優厚待遇。
1994年2月14日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公安部、司法部、勞動部、民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對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安置和幫教工作的意見》 。
1994年5月3日貴州省人民政府頒布《貴州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權制辦法(試行)》,5 月4 日頒布《貴州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屬地管理辦法(試行)》。
1994年11月24日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公安部、民政部、農業部《關于加強農村治保會工作的意見》。
1995年9月19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關于加強流動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1995年12月28日國家教育委員會、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司法部關于印發《關于加強學校法制教育的意見》的通知。
1996年2月19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重新發表《關于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
1996年4月26日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國家教育委員會《關于整頓高等學校治安秩序的通知》。
1996年9月19日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關于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基層基礎工作的意見》。
1996年11月29日,中央綜治委、國家教委、公安部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學校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意見》。
1997年9月18日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關于進一步開展基層安全創建活動的意見》。
1999年2月3日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司法部、公安部、民政部《關于進一步做好服刑、在教人員刑滿釋放、解除勞教時銜接工作的意見》。
1999年6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2000年6月23日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國家禁毒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對毒品問題綜合治理的通知》。
2000年6月29日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 教育部 公安部《關于深化學校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意見》。
2000年8月4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2000年8月8日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關于對發生嚴重危害社會穩定重大問題的地方實施領導責任查究的通知》。
2000年9 月1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自治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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