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婁本清 ]——(2006-4-1) / 已閱15102次
鄒平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
鄒勞工傷認[2006]第035號
申請人:孟凡衛,男,40歲,住鄒平縣焦橋鎮史辛村,身份證號碼:(略)
委托代理人:婁本清,山東經濟橋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用人單位:鄒平縣星宇科技紡織有限公司。
申請人孟凡衛以2005年11月27日在工作期間,被機器軋傷右手為由,向我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申請人完善相關材料后,我局于2006年2月14日受理申請,并于2006年3月2日向鄒平縣星宇科技紡織有限公司下達了《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2006]鄒勞工傷調查011號)。
該用人單位接到我局的舉證通知書后,未向我局舉證.該用人單位認為:申請人在工作期間所受傷害純系違章操作所致,其一是越崗,在未經允許的情況下,干了不屬于工作范圍,應是檢修員負責的工作;其二,本項工作不能戴手套作業,而本人戴手套作業;其三,在機器高速運轉的情況下用手掏刺棍上的棉花,更屬嚴重違章。該用人單位認為申請人所受傷害責任自負。
經調查核實:申請人孟凡衛于2005年10月22日入鄒平縣星宇科技紡織有限公司工作,工種:破籽工,序號:1402。雙方未簽定勞動合同,該崗位月工資650元左右,工作時間實行兩班倒,其中夜班從晚12:00到次日早晨8:00,2005年11月27日,申請人上夜班,凌晨2時30分左右,申請人發現刺輥機被棉花擠塞,影響正常生產,便斷電后去清理刺輥機上的棉花,在清理過程中,刺輥機轉動,將申請人右手臂帶入其中,造成申請人右前臂離斷傷。申請人經鄒平縣人民醫院(住院號:253820)診斷:1、右尺、橈骨骨折;2、右掌骨遠端缺如;3、右腕關節脫位。
我局認為,孟凡衛系鄒平縣星宇科技紡織有限公司職工,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該工傷認定適用《工傷保險條例》;2005年11月27日2時30分許,孟凡衛在工作期間右前臂所受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情形規定。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處理工傷爭議有關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6]28號)第六條“對于職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區域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傷亡,即使職工本人有一定責任,都應認定為工傷”的規定,該用人單位關于申請人孟凡衛所受傷害責任自負的觀點不能成立。同時違背了工傷賠償由用人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的原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現認定孟凡衛此次所受傷害為工傷。
如對本認定結論不服,可在接到本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向鄒平縣人民政府或者濱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通知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鄒平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存檔一份,發申請人一份,發鄒平縣星宇科技紡織有限公司一份。
鄒平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專用章)
二00六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