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灣)賴丕 ]——(2001-6-15) / 已閱13005次
英美契約法之損害賠償范圍
(臺灣)賴丕仁
英美法和大陸法是兩套不同的法系,臺灣是采大陸法系,所以法典制度和日本、德國、奧地利等國很像,其實所謂的大陸法,指的是歐洲大陸法系(不是中國大陸!),我們現在的法律就是大體承襲歐洲的法統。至于英美法,當然就是英國和美國所用的法系(不過,美國的路易斯安那州因為是法語州,采用大陸法系,美國統一商法典在此州并不適用,算是美國境內唯一例外的地區。所以如果有人去路易斯安那州學美國法律,可能有點奇怪?),以前英國的殖民地大體都還適用其法系,且近世美國國力強盛,與美國人簽約,往往須適用美國法,此乃不得已也。
在大陸法,系采「契約須嚴格遵守原則」,亦即締約后,雙方當事人皆須嚴格遵守契約,否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契約中并得約定「懲罰性違約金」,以做為對違約方之懲罰。此種方式對保護交易安全較為有利,因為定了巨額賠償金后,一方即被綁的死死的,不敢違約,見到更好的價錢也不敢亂違約,除非違約所帶來的效益可以平衡因違約所帶來的懲罰。
然而在英美法,并無契約一定要嚴格遵守的要求,一方若違約只需賠償對方相應之損害即可,故不準許于契約中規定懲罰性賠償金。這也不是沒道理,因為商業行動是逐利行為,如果有更好的交易條件,被綁死豈不影響商業發展?當然,先簽約的人也應該受到保障,所以應該賠償他的損失,但明顯是懲罰性質的賠償則是不被法院接受的。大家或會問,我們不是常看到有些美國公司動輒賠了消費者幾千萬美元的懲罰性賠償嗎?英美契約法不是沒有懲罰性條款嗎?其實,在侵權行為(tort)或有關公益的案子,懲罰性賠償是被允許的,因其乃欲藉巨額賠償以讓商人心生警惕,不敢對他人或消費者造成侵害。這在我們的消費者保護法與公平交易法亦有類似規定,不過賠償范圍比之美國就不足相提并論了。所以原則上,英美法契約是沒有懲罰性(penalty)條款的,我們常會看到:"the foregoing rights constitute liquidated damages for the loss of a bargain and do not constitute a penalty"此即說明了其所約定之各種賠償乃是預定的損害賠償,并不是懲罰性違約金。大家須知,要舉證證明自己到底受到多少損害是很困難的事,因此雙方當事人為了避開舉證的麻煩,就先約定一個賠償范圍(liquidated damages),如此,受損害者只要證明對方違約即可,不必再舉證自己所受損害有多大,否則即使證明對方違約,但不能證明自己損失有多大,亦難以求償。
在英美契約中,如果沒有將預定損害賠償約出來,大體上不必太懼怕,因為對方須舉證證明損害有多大,而且,范圍不能大過他的損害,但是若預先約定賠償范圍,老外往往會將一些有的沒有的,只要想得到的通通加進來,這樣子的范圍就很嚇人,所以,能刪則刪之,若不得已上了法庭,也要爭說這就是"penalty",請法官大人縮小賠償范圍。
無論在契約中有無約定預定損害賠償范圍,均須遵守「損害非得利」原則,亦即只能請求實際所受損害的賠償,而不能漫天要價,反而得利,否則即使是事先約定之損害賠償范圍,仍會被法院宣告為無效。大體上,無論大陸法或英美法,其所得請求的賠償應是一致的,亦即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皆得請求,舉例而言,A公司向B公司購片而于有線電視播放所,除授權金外,并約明B公司得向A公司收取每一收視戶一元的利益。此授權金即為所受損害,而每戶一元的利益即為所失利益,此二者皆可請求。
英美契約法里另一種救濟方法即為「回復原狀」(restitution),不過此種方法不是一般契約請求方法,僅有時為避免對方「不當得利」(unjust enrichment)時,始有其適用,不過,一般契約義務可能非僅金錢義務,要求回復原狀,反不切實際,所以,回復原狀僅系例外的救濟方法,然而,我國回復原狀卻是原則,金錢賠償反為例外,真是怪哉。(很多學者批評,不是我覺得奇怪而已啦!)
結語
英美契約不能約定懲罰性違約金,切記!
有預定的損害賠償范圍約定,切記,能刪則刪!
損害賠償范圍限于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即使律師費,若沒約定,也不算入此范圍。(不要以為律師費一定是敗訴一方負擔,若沒先約定,通常勝訴方還是要自己負擔自己聘請律師的費用的。)
附美國律整編§349條
Damages Based on Reliance Interest
As an alternative to the measure of damages stated in §347, the injured party has a right to damages based on his reliance interest, including expenditures made in preparation for performance or in performance, less any loss that the party in breach can prove with reasonable certainty the injured party would have suffered had the contract been perform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