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時華 ]——(2006-4-16) / 已閱11986次
就晉寧法院實際談近年部分基層法院民事案件呈下降趨勢的原因
唐時華
據統計,近年來全國相當部分基層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呈下降趨勢,以云南晉寧縣人民法院為例,該院近五年的收案數量呈連續遞減的狀況。民事案件的下降,在部分法院內部引起了一定的爭論,是利是弊,眾說紛紜。為此,筆者就云南省晉寧縣法院為調研對象,并對該院民事案件下降的原因作了一個簡要的分析,以期能拋磚引玉,幫助廣大的研究者得出一個理性的結論,正確看待當前相當部分基層法院民事案件下降的現象。通過調研,筆者認為,當前部分基層法院民事案件下降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 相關組織和機構對案件的分流。
(一)是隨著民間調解組織的逐步建全(例如人民調解委員會),很多矛盾(例如鄰里糾紛、贍養等)被解決在源頭。
基層一級的調解組織具有布局廣泛,遍布到每一個行政村,而基層調解組織在我國具有天然的合理性,因為它著重從民俗民情等方面對問題著手解決的特點,以及調解委員會成員通常是糾紛人身邊較有聲譽和威望的人,其調解雖然沒有法律的強制力,但是由于其更貼近廣大公民的日常思維,更為公民從道義(或道德)所接受,所以,調解組織著重從民間民俗、鄉規民約的角度處罰進行調解,效果往往比訴訟更好(這一點,與云南省高院副院長、田成有博士提出的民間法在一定范圍內具有的良好效果的看法有異曲同工之處),使相當部分比較輕微的民事糾紛在這一級就被解決。
(二)是公安機關對治安案件的調解,在一定程度上也減少了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數量。
從某種程度上講,公安機關對一些治安案件的調解具有方式多樣,程序較法院的審判程序更為簡便的特點,使當事人更容易接受。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講,作為公安機關,很多第一手的治安案件發生,處理的第一程序就在其職責范圍,經過這一程序再進入訴訟程序的案件就比較少。同時,由于中國封建社會幾千年的人治環境的影響,“無訟是求”的傳統理念深入人心,這些影響還沒有得到徹底的根除,所以在現實生活中,部分公民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打官司就是打關系”等觀念的影響,寧愿吃虧而不愿用訴訟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新的婚姻法的出臺,從客觀上分流了相當部分的民事案件。
新的婚姻法對登記離婚的條件的放寬,這一規定在很大程度上的進步在于充分保護公民的個人隱私,堅持以人為本。這一規定的出臺,使很多人比較忌諱的單位相關證明等條件已經不再成為登記離婚的束縛,而且在對財產、子女作了相應處理的前提下,很多人更愿意選擇登記離婚這一既節約經濟成本,又更為快捷的方式。而以前離婚案件在基層法院的民事案件中占了相當大的比例(如晉寧縣人民法院2004年度的婚姻家庭、繼承糾紛類型的案件就高達413件,占民事案件865件的46.83%),這就使相當部分原來可能要到法院解決的案件現在多數在訴訟外就能解決。
二 、當地經濟蕭條,經濟不活躍。
一個地方經濟的快速發展,必然產生的經濟糾紛越多。如果一個地方的經濟蕭條甚至倒退,經濟糾紛自然減少,訴訟到法院的案件自然減少。這就是我們通常所看到的沿海經濟發達地區經濟案件比西部欠發達地區多的原因。這不僅僅是一個單純的法律問題,更是一個更深層次的、更為復雜的經濟和社會問題問題。以晉寧縣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為例,1995年至2000年,由于該院轄區內有云南石林輪胎橡膠集團等多個大型國有企業,由于交易的活躍,每年僅僅是因為這幾個企業的案件就達百余個,案件涉及的當事人遍及全國各地,案件標的達上千萬。如今,這幾個企業或停產或虧損,在清查了對外欠債和對外債權的一段時間之后,關于這幾個企業的案件廖廖無幾。這一現象充分表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的多少,是一個地方經濟發展與否的“晴雨表”,一地經濟的發展,必然導致民商事案件的增加,否則,法院的相關案件受理必然減少,二者密切相關。
三、案件的執行結案率與當事人的期望還有一定的差距,造成一部分當事人不愿到法院訴訟。
由于眾所周知的原因,法院的“執行難”問題一直是為社會所密切關注的焦點、熱點和難點。一些案件當事人雖然勝訴,但是由于案件無法執行結案,相當于法院給當事人打了一個“法律白條”,無法真正兌現其判決的實質內容。這一現象的存在,嚴重挫傷了當事人訴訟的信心,也在一定程度上打擊了當事人的訴訟積極性,所以在實踐中,才出現了當事人當街叫賣判決書的不正常現象,也才出現了專職為他人討債的“討債公司”等被新聞媒體戲稱為“黑色公正”的現象。如果我們回到資源本身的稀缺化問題的層面上來講:法院審理民商事案件,通常強調一個司法資源的概念,而當事人到法院訴訟,同樣要計算一個經濟成本的問題。可以想象,如果一個當事人基于對國家法律的信仰而到法院進行訴訟,花費了相當數額的訴訟成本和大量的精力,即使贏得了法律的支持,但是這一國家的公力救助卻不能變為現實,而僅僅是一個遙遙無期的漫長等待,那麼必然會導致公民對法院公信力的懷疑和對國家法律期待值的下降,這一問題的出現必然會導致公民不愿意再到法院進行訴訟從而導致了法院民商事案件的減少。同時,這一問題也是法院本身值得深思的問題,至少問題本身叩問了我們整個社會的法律素養、司法誠信和個人信譽。
四、民間非法糾紛的存在,致使一些公民的利益依法不能得到保護。
在一些欠發達地區尤其是在廣大西部農村,由于法律意識淡薄、資金融通困難等復雜因素的影響,一些非法的糾紛就應運而生,同時也就產生了一些非法的糾紛(例如賭債和非法的高利貸),這些糾紛的一旦產生,很多群眾仍然抱著“欠債換錢,天經地義”的觀點,行為到法院為這類糾紛提起訴訟。顯然,這就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護,在法院的立案審查過程中就將其排除在法院的審判之外。
五、 個別地區派出法庭的撤并,增加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也是不容忽視的因素。
在一般的經濟發達地區,派出法庭的撤并,對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影響并不明顯,但是在經濟欠發達地區,這一因素卻不可忽視。例如一件案件涉及的訴訟金額僅僅為50元人民幣,如果派出法庭就在當事人的住所地,其訴訟成本就很低。但是如果派出法庭撤并,派出法庭設置在當事人的住所地以外,那麼當事人要進行訴訟,其訴訟成本就還要加上往返于住所地和法院所在地的車旅費、住宿費等費用(通常的事實是一個行政區劃的縣有近十個鄉鎮,而派出法庭僅僅只有一到兩個)。這樣一來,就大大增加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可能其付出的費用遠遠高于其得到的法律支持。在這樣的情況之下,相當一部分當事人在起訴之前可能就會計算一個成本的問題,從而最后決定是否還要通過訴訟手段解決問題。
總之,部分基層法院民事案件數量的下降,并非一因一果而是多因一果。同時,無論作為我們的立法者還是司法者,在看待這一問題時,也應當有一個理性的思維和態度,從而更好地開展好民事審判工作。
作者單位:云南省晉寧縣人民法院 郵編:65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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