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黎廣軍 ]——(2006-4-20) / 已閱30660次
加拿大《施工留置權法案》簡介
黎廣軍
摘要: 文章簡略介紹了加拿大各省《施工留置權法案》,附錄A列出了各省此類法案的網上可獲得地址。加拿大這種法律已有100多年歷史,引進自美國同類法律并有所創新和發展,近年還在進行現代化改造。目前,加拿大各省施工留置權法案普遍制訂了三種法律救濟:留置權利、信托基金、保留金 (清償留置索賠的基金)。
關鍵詞: 不動產留置; 施工留置權; 工程擔保; 工程拖欠款
與普通法的“占有制”留置權不同,不動產留置權采用“登記制”。在太平洋彼岸的美國和加拿大等國家,不動產施工留置權法律的歷史如同這些國家的歷史那樣悠久和輝煌。而在我國,設立不動產留置權至今仍是一個法學理論上的“難題”。本文介紹了加拿大《施工留置權法案》的基本情況,期望拋磚引玉。
1 加拿大政府工程的承包商保證擔保
根據加拿大國會1996年頒布的《公共工程和政府服務部法案》(Department of Public Works and Government Services Act),公共工程和政府服務部是加拿大聯邦政府管理政府投資工程的機構,下設太平洋、魁北克、大西洋、安大略和西部5個地區分支機構,有1.4萬公務員;其職責一是政府投資工程的建設、管理、維修和科研,二是為140多個聯邦部門和機構提供政府采購服務;其網站有詳盡的免費資料和各種手冊,網址http://www.pwgsc.gc.ca/text/index-e.html。
加拿大政府工程的承包商保證擔保有以下3種:
(1) 投標擔保。一般為投標價格的10%。
(2) 履約擔保。擔保金額通常為合同價的50%。如果承包商不能完成工程或履約不能,擔保人必須代為履約,繼續完成剩余工程。擔保人通常會向承包商提供技術、經濟、管理等支持,幫助承包商履約和完成工程,或為業主提供一個新承包商替換原承包商;實在不行時,擔保人才對業主作出賠償并終止擔保。
(3) 付款擔保。又稱勞動與材料的付款擔保 (labour and material payment bond)。用于對抗留置索賠,保護政府工程免受留置。擔保金額通常為合同價50%。
2 加拿大施工留置權的發展歷史
1867年7月1日,英國議會通過了《不列顛北美法案》(British North America Act of 1867),正式承認加拿大自治權。當時組成加拿大聯邦的有安大略、魁北克、新斯科舍、新不倫瑞克四省,以后其他省區逐步加入聯邦。目前加拿大有10個省和3個特別行政區。
立國后第6年,1873年安大略省和馬尼托巴省頒布了Mechanics' Lien Act,以后各普通法省也頒布了Mechanics' Lien Act。這種法律源自美國,1791年美國馬里蘭州頒布了第一個Mechanics' Lien 法律。①
歷史上各省設立了五花八門的留置權法案。為統一留置權規則并使留置權法律現代化,1996年加拿大統一法律協商會(Uniform Law Conference of Canada)頒布了《統一留置權法案》(Uniform Liens Act)并于2000年修訂重新頒布。該法案擴大了留置權范圍,其原理和概念與《私人財產擔保法案》(Personal Property Security Act)一致,例如,有序列號的,以及可在私人財產登記處(Personal Property Registry)登記的物品可作抵押權登記擔保,因而也適用非占有制留置權(non-possessory liens)。
Mechanics' Lien Act也在進行現代化改造。目前,已有6個省區改稱為Builders' Lien Act (建造者留置權法案),安大略省已改稱為Construction Lien Act (施工留置權法案)。為便于闡述,本文將這三種名稱不同而本質相同的法案通譯為“施工留置權法案”。
3 加拿大施工留置權法案的特點
各省施工留置權法案普遍設立了三種法律救濟:
(1) 留置權利 (lien rights);
(2) 信托基金 (trust funds);
(3) 保留金 (holdback)。
3.1 施工留置權
施工留置權法案適用于土地改良(Improvements on Land),包括土地上、土地中、土地下的新建、改建、維修工程,例如建筑物、構筑物、管網、道路、橋梁、碼頭、隧道、礦井等。但限制留置英皇土地。
工人、供應商、分包商、承包商都有留置權,但索賠金額必須高于100~300加元(各省不同) 。申請留置權登記的截止期限為工程實質性完成或終止后30~60天。登記機構為Land Titles Office (土地產權處)。申請留置權登記的文件須經宣誓,聲明以下事項:
(1) 留置索賠人、業主、承包商以及雇用留置索賠人的人的名稱和地址;
(2) 簡要描述索賠人的工作或所供材料、設備;
(3) 債務到期日期,到期金額,索賠金額;
(4) 充分描述土地和不動產,以便正確識別之。
首次工作或供料時發生了債,債權人的留置權隨之生效,成為留置權人(Lien Holder);債權到期后,債權人申請留置權登記,變成留置索賠人(Lien Claimant)。登記后,留置索賠人必須將登記通知遞送給業主和已登記的抵押貸款人,否則其留置權登記無效。
留置索賠人可在法定時間 (例如1年) 內提出強制執行留置權 (拍賣清償) 的訴訟,并登記訴訟通知。對留置權登記有異議的業主或承包商等相關利益人可書面要求留置索賠人立即訴訟,如果留置索賠人在法定時間 (例如21天) 內未能提出訴訟,其留置權消滅。
工程保險賠付金從屬于留置索賠。與施工留置權有關的還有《土地產權法案》(Land Titles Act)。
3.2 信托基金
大多數省施工留置權法案將工程款定義為信托基金。既是說,業主依據誠信原則,委托承包商支付工程款給工人、分包商、供應商等信托基金受惠人。承包商付給分包商的工程款也是信托基金,如此類推。但建筑師、工程師、供應商的合同價款不是信托基金。有些省將在建工程抵押的施工貸款也定義為信托基金。
托管人一般要建立專項信托基金帳冊,付清全部信托基金受惠人的款項之后的剩余工程款才能由托管人使用。法律規定,托管人挪用信托基金是刑事罪,如同“監守自盜”那樣,除退賠外,還要進行刑事處罰。例如,馬尼托巴省Builders’ Lien Act 第7節 (Offence and Penalty 犯法與處罰) 規定,托管人將信托基金挪為己用或挪為他用都是犯法,其負責人和責任人批準或默許這種犯法也是犯法,每一位犯法人處以不超過5萬加元的罰款或不超過2年的刑期,或者兩項并罰。各省對此刑罰的輕重有別,訴訟時效為1~3年。
留置失敗以及在拍賣清償或破產清算中未獲足額賠付的債權人,除了依據合同法起訴合同債務人,還可以依據施工留置權法案起訴非法挪用了信托基金的托管人 (法人) 及其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 (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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