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鳳林 ]——(2024-12-3) / 已閱1859次
“宗教”泛指人類社會中一切宗教現象。當今世界宗教分為基督教(天主教、新教、東正教)、伊斯蘭教(遜尼派、什葉派)、道教、佛教、印度教、猶太教。馬克思主義宗教觀認為,宗教作為意識形態是采取幻想方式對社會存在的反映,宗教以超自然、超人間力量的形式反映支配著人們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成為主宰人們日常生活的支配力量,宗教作為意識形態同政治、法律、道德等因素交織。我國宗教法律自成體系,宗教治理以行政管制為主、政治吸收模式,構建“三自”(自治、自養、自傳)體系,形成以憲法為核心,包括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的宗教事務法規制度,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筆者對中國宗教法律體系進行法理分析,探討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國宗教法治化之路徑,觀點可商榷。
一、我國宗教法律體系內容
《憲法》第三十六條確立了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事務方面的根本原則,是涉及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規制定的總依據。第三十六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第三十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力的人除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民族區域自治法》《民法典》《義務教育法》《教育法》《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刑事訴訟法》等基本法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國家安全法》《反恐怖主義法》《廣告法》《網絡安全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勞動法》《就業促進法》《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等其他法律,為調節宗教與相關社會事務的關系提供了法律依據。宗教事務方面的行政法規:《宗教事務條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宗教事務方面的部門規章:《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實施細則》《藏傳佛教活佛轉世管理辦法》《藏傳佛教寺廟管理辦法》《宗教院校教師資格認定和職稱評審聘任辦法(試行)》《宗教院校學位授予辦法(試行)》《藏傳佛教學銜授予辦法(試行)》《宗教團體管理辦法》《伊斯蘭教朝覲事務管理辦法》《宗教教職人員管理辦法》《宗教院校管理辦法》《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管理辦法》《宗教活動場所管理辦法》。《國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國家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宗教活動,堅持宗教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防范、制止和依法懲治利用宗教名義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反對境外勢力干涉境內宗教事務,維護正常宗教活動秩序。國家依法取締邪教組織,防范、制止和依法懲治邪教違法犯罪活動。”《反恐怖主義法》第四條規定:“國家反對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義或者其他方法煽動仇恨、煽動歧視、鼓吹暴力等極端主義,消除恐怖主義的思想基礎。”第六條規定:“反恐怖主義工作應當依法進行,尊重和保障人權,維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在反恐怖主義工作中,應當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風俗習慣,禁止任何基于地域、民族、宗教等理由的歧視性做法。”第十七條規定:“新聞、廣播、電視、文化、宗教、互聯網等有關單位,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反恐怖主義宣傳教育。”《民法典》第九十二條規定:“具備法人條件,為公益目的以捐助財產設立的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資格。依法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具備法人條件的,可以申請法人登記,取得捐助法人資格。法律、行政法規對宗教活動場所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截至目前,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頒布70多部宗教事務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或地方政府規章。黨內法規《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就涉及宗教和宗教工作相關問題做出明確規定。
二、宗教法治化模式路徑
遵循《立法法》規定,將《宗教事務條例》的“行政化”模式提升為《宗教事務法》的“法律化”模式,堅持四個原則,做好七項重點工作,推動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宗教事務法》。
立法要堅持四項原則:一要堅持依法管理原則。宗教活動必須遵循憲法和法律,在法律框架內進行。國家在依法管理宗教活動中必須嚴格依法辦事,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違反法律規定。二要堅持獨立自主原則。依法管理宗教是在尊重宗教自愿和宗教自主的前提下進行的。宗教事務管理部門在執行職責時,要尊重宗教界的自主權,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宗教內部事務、宗教活動,不得侵犯信教人的合法權益。三要堅持平等對待原則。國家對各種宗教信仰都一視同仁,不得歧視任何宗教信仰和教派。各種宗教都應在法律保護下,平等享有信仰自由和進行宗教活動權利。四要堅持公開透明原則。宗教事務管理部門的工作和決策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在合理范圍內接受社會的評價和建議。
立法要圍繞七項重點工作:一要堅持原則先行原則。尊重宗教信仰原則,對宗教事務出現的問題和改革保持開放態度,積極推進具體問題和改革的落實。二要注重宗教教育原則。宗教教育是宗教活動重要組成部分,規范宗教教育內容和方式,確保宗教教育符合國家教育方針,培養出合法合理的宗教人才。三要落實宗教團體登記制度。宗教團體應當依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對于沒有登記的宗教團體,對其宗教活動應當加強監管,防止從事非法活動。四要加強宗教場所管理。對宗教場所管理要規范有序,確保宗教活動安全和秩序。對于宗教場所建設及使用問題必須規范管理,保證宗教活動正常開展。五要加強教職人員管理。宗教教職人員是宗教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應對宗教教職人員規范管理,確保其言行和活動符合法律法規要求。六要加強經濟管理。宗教組織有獨立的經濟來源和財產,嚴格監管其經濟活動,保障資金合法來源和合理使用,防止利用宗教活動作牟利手段。七要加強對外交流及國際合作。宗教活動涉及國際交流和合作。開展與其他國家宗教的交流與研究,加強國際宗教合作,增進國際間的宗教交流與合作。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總工會 徐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