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苑媛 ]——(2006-5-17) / 已閱29655次
跨國公司在國際投資中的責任及對其管制
摘要:
近幾十年來,跨國公司已經在世界經濟中占有重要地位,它們的活動對世界經濟發展起著重要作用和影響。跨國公司具有強大的經濟實力,在世界范圍內追求高額利潤,這就會在跨國公司子公司與東道國、子公司與與母國間、東道國與母國間,產生種種矛盾與沖突。跨國公司的活動會給有關國家以至國際社會帶來不利影響,從而就會產生對其管制的法律問題。
我國面對全球化趨勢,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予以應對,如修訂相關法律,實施有關政策,來解決跨國公司來華投資的種種問題。
本文通過研究跨國公司在國際投資中的債務責任劃分和對其不法行為的管制,而給予我國乃至廣大第三世界國家以啟示。
Abstract:
In the near decades,the economical relationship in the international had changed in so many aspect.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 had took up the important places in the international economy very significantly.
The transnational corpprations have strong economical power and trace the higher profits.In this circumstance,many conflicts will appear beteen the corporations in the different nations.Thus,the activity will bring bad effects to the society,and the question of control will come out at the same time.
As far as our nation,we should mend the relavent laws and establish the relavent policys to solve the problems we may face in the future.
At last, this article can give our country ,even the nations of third world some inspires.
關鍵詞:跨國公司;投資;責任;管制
跨國公司在當今世界經濟體系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它們的活動對世界經濟的發展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和影響。跨國公司由在母國設立的母公司和東道國設立的諸多子公司所組成。在法律上,跨國公司母公司與子公司是各自獨立的法律實體,但在經濟上它們又相互聯系,而且母公司管理和控制著子公司。為了全球戰略和整體利益,母公司把子公司作為推行其商業政策的工具,甚至不惜犧牲子公司的利益。根據公司人格制度,即使是由于母公司的指示或行為造成子公司的債務,母公司也不負責任何責任。由此不僅給予公司的少數股東和債權人帶來實質性損失,甚至有可能影響東道國的社會利益。跨國公司母公司對子公司的債務問題,已成為目前國際社會關注的重要法律問題之一。① 對此種法律規避行為,應該進行國際統一的監督和管制,這是國際社會,特別是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共同要求。②
1、什么是跨國公司,他具有什么特點
1.1 跨國公司的法律定義
什么是跨國公司,目前在國際上并沒有一個統一的法律定義。起初,人們把跨國公司稱為多國公司。1983年,聯合國跨國公司委員會在擬訂《跨國公司行為守則》時所下的定義為大多數國家接受,其為:跨國公司是指由分設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實體組成的企業,而不論這些立體的法律形式和活動范圍如何;這種企業的業務是通過一個或多個活動中心,根據一定的決策體制經營的,可以具有一貫的政策和共同的戰略;企業的各個實體由于所有權或別的因素相聯系,其中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實體能對其他實體的活動施加重要影響,尤其可以與其他實體分享知識、資源以及分擔責任。③
1.2 跨國公司的特征
1.2.1 跨國性
跨國公司的實體雖分布于多國,在多國從事投資經營活動,但一般仍以一國為基地,受一國大企業的控制、管理和指揮。跨國公司在國外經營可采取子公司、參與公司、分公司等多種形式,但母公司和總公司通過所有權或其他手段對這些實體行使決定性的控制。
1.2.2 戰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
跨國公司制定戰略時,不再是從某個分公司、某個地區著眼,而是從整個公司利益出發,以全世界市場為角逐目標,從全球范圍考慮公司的生產、銷售、發展的政策和策略,以取得最大限度和長遠的高額利潤。
跨國公司的全球戰略,是由母公司制定的。母公司的決策中心對整個公司集團各實體擁有高度集中的管理權。
1.2.3 公司內部的相互聯系性
跨國公司是由于它分布在各國的諸實體所組成的企業,其內部各實體之間,特別是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間存在著密切關系,從而使母公司或公司內的某些實體,能對其他實體分享知識、資源和分擔責任。從跨國公司具有共同的商業目的。中央控制和內部一體化的活動等方面看。可以說,跨國公司具有企業的特征,是一個經濟實體。但不是一個法律實體。④
2、跨國公司的歷史發展及重要作用
2.1 跨國公司的歷史起源
跨國公司并不象有些人認為的那樣,是什么“古已有之”的經濟組織,而是壟斷資本主義高度發展的產物,它的迅速發展在很大程度上是二十世紀五十年代初的現象。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發達資本主義國家資本積累和集中過程進一步加強,在許多生產部門,特別是新興工業部門形成少數大企業的統治。由于寡頭統治,競爭對手旗鼓相當,壟斷組織只有利用其資金、技術、管理能力等方面的優勢,將資本轉移到國外去謀求出路,而那些具有廉價原料和勞動力以及有著廣大市場的國家和地區,也就自然而然成為壟斷企業對外投資的主要目標。另外,隨著科學技術新成果在生產、交通運輸、通訊等部門的廣泛應用,國際間的經濟交往越來越密切,生產社會化程度的提高,加強了生產和資本的國際化,再加以國際市場上的競爭日益激烈,規模經濟的需要以及大企業加速向多種經營發展,跨國界的生產活動已成為世界經濟發展的一種趨勢。⑤
2.2 跨國公司的作用
跨國公司是國際經濟行為的核心組織者,并成為國際經濟一體化的重要推動者。跨國公司是技術開發的主要承擔者,常常將資本、技術、培訓、貿易和環境保護等結合在一起,進行一攬子有形和無形的綜合資產,這些綜合資產刺激了經濟增長。跨國公司在世界范圍綜合利用生產要素和生產條件的組織管理能力使其成為潛在的、效率很高的生產組織者。事實上,約4萬家跨國公司及其25萬家國外分支機構組成的跨國生產與服務網絡日益擴大,正在形成一個由跨國公司組織和管理的國際生產體系。因此,就經濟影響來說,跨國公司在世界范圍的資源配置、提高母國與東道國競爭力和推動經濟一體化進程等方面發揮了極為關鍵的作用。跨國公司集諸種經濟活動于一體還意味著,東道國的政策需要相應地在廣泛的范圍內對這些公司可能作出的潛在貢獻作出敏感反應。在政策和制度方面,跨國公司生產的地區戰略強化了區域一體化的趨勢,一旦某些國家被納入了這種地區生產網絡,政策上更深地卷人一體化的壓力也就由此產生了。這意味著鄰近地區國家間更大程度上的政策協調與政策趨同。
當跨國公司日益以全球的眼光來對待投資、生產、資源和營銷的決策,以及以一套完整的方法來組織和管理具有跨國性的增值活動時,國際生產體系的復雜和內部聯系密如蛛網的特性就顯露出來。對許多跨國公司來說,即使對于生產一體化還處在基礎階段的許多跨國公司來說,它們之間已經形成了國際網絡,維持和拓展這個網絡,使該網絡的各個部分組成一個單一的生產結構是主要的問題,隨著這一過程的發展,一個國際生產體系正在顯露出來。跨國公司作為一個與世界經濟有許多聯系的一體化組織結構內的代理機構,作為國際經濟活動的直接協調者發揮著決定性的作用。由于一體化組織的努力,世界經濟正在發生質的變化,如果不是被取代,生產層次上的聯系將補充貿易和其他方面的聯系。一體化國際生產體系是世界經濟全球化的核心。⑥
3、跨國公司母公司對子公司的債務責任及其法律依據
對跨國公司母公司的責任問題,目前有以下不同的做法和觀點:1)嚴守有限責任原則。這種觀點認為,母公司與子公司是各自獨立的法律實體,根據有限責任原則,股東僅以出資額為限,而公司則以全部資產承擔責任。公司的責任與股東的責任相區別,一個法人的義務也不能轉移給其他法人。換言之,母公司不應對子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2)將母公司與子公司看成一個企業實體來承擔責任。這種觀點認為,應把多國企業看作一個統一的實體,該實體中任一組成部分所造成的損害均可歸咎于該實體的整體。3)“揭開公司面紗”(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即承認母公司與子公司是兩個獨立的法律實體,在例外情況下,如果子公司受母公司的支配和控制,已不具有獨立性時,法院可以認為子公司僅僅是母公司的“化身”,從而適用揭開公司面紗,否定公司人格獨立,由母公司對子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4)代法理。如子公司充當母公司的代理人,可以依據代法理讓母公司對子公司的行為負責。上述觀點和做法各有利弊。有些學者認為:在特定條件下適用“揭開公司面紗”最為可行。
3.1 現階段對跨國公司實行有限責任原則仍具有重要意義
原因有以下幾種:1)有利于鼓勵跨國公司前來投資。2)有利于鼓勵外國投資者與東道國投資的合作,因為采用有限原則可以使外國投資者分散投資風險,同時也可以保護東道國的投資者,合營企業的方法可以使東道國的合營者學到跨國公司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這種方式也是發展中國家所樂意接受的。3)有限責任原則有時可能對債權人的保護有失公正,但現階段其在經濟生活中所發揮的作用仍是其他制度所無法代替的,利大于弊。有限責任原則在公司法律制度中仍然具有旺盛的生命力。目前對外國投資者的保護,各國一般都實行國民待遇原則,即跨國公司在投資方面享有與東道國的投資者相互平等的權利。很多發展中國家為了鼓勵外國投資者前來投資,甚至對外國投資者實行較本國投資者更優惠的待遇。如果一國對本國的投資者實行有限責任,對跨國公司卻實行其他更嚴厲的制度,如要求跨國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等,勢必阻礙外國投資者前來投資。因此,學者戴瓊認為,對跨國公司的子公司在總體上仍宜實行有限責任原則。
3.2 對跨國公司的子公司在總體上實行有限責任原則,但不排除在特定情況下“揭開公司面紗”
針對跨國公司存在的種種問題,如果片面強調公司的人格獨立,實行有限責任原則,那么必定使債權人或社會公共利益得不到保護。因此,在肯定公司獨立人格的同時,在特定情況下“揭開公司面紗”,讓母公司對子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是必要的。這是因為:1)跨國公司對公司獨立人格的濫用,已背離了公司制度的社會、經濟目的,背離了公司制度所承載的社會價值,將公司的獨立人格作為一般原則,又不允許股東利用公司從事不正當活動,謀取法外利益,擾亂正常的經濟秩序。2)跨國公司應承擔與其在現實經濟生活中的實力、地位和影響相適應的社會責任。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跨國公司日益強大,在國際經濟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深深地影響著社會經濟生活。跨國公司在追求利潤最大化、維護股東利益的同時,必須對其他利益群體和社會公共利益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如跨國公司通過子公司從事高度危險或污染嚴重的生產經營,致使他人受到嚴重損害的,或者利用子公司非法謀取利益,損害債權人和其他人的合法利益的,通常子公司的財產又無法承擔全部責任,如果采用絕對的有限責任制度,則使母公司逃脫了本應承擔的社會責任。3)僅由子公司承擔責任,有時會對債權人顯失公平。當子公司完全受母公司的意思表示,而且債權人也相信母公司和子公司是統一的實體。但當由于母公司的原因造成子公司負有超過子公司本身所能承受的債務時,母公司經常會借口僅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來逃避其責任,如此顯然有悖于社會公平和實質正義,使債務人的債權不獲清償,從而損害債權人利益及社會交易安全。4)采用特定情況下“揭開公司面紗”,有利于遏制跨國公司濫用公司獨立人格制度來謀取非法利益,由于在特定情況下可以采用公司獨立人格否定制度,跨國公司無法利用公司獨立人格制度來逃避責任,因而有利于遏制跨國公司濫用公司獨立制度來謀取非法利益。5)在特定情況下,對跨國公司的子公司獨立人格予以否定,符合民法的誠實信用、公共利益、禁止權利濫用等原則,從而最大限度地實現公平、正義,維護公共利益,保護公司債權人及其他股東的合法利益,以彌補傳統公司法人制度的不足。
3.3 要注意只有在特定情況下才可十分審慎地“揭開公司面紗”
目前各國在運用“揭開公司面紗”來處理母公司對子公司對子公司的債務問題時,是基于衡平、正義的考慮。我國的《公司法》雖然沒有對公司獨立人格制度作出規定,但我們在實踐中完全可以根據民法的基本原則誠實信用、公序良俗和禁止權利濫用,只有在特定情況下才可適用。應從以下幾方面來把握“特定情況”:1)母公司濫用對子公司的控制權,造成子公司徒有其表,沒有自己獨立的意志和利益;2)子公司資本不足,即子公司的資產總額與其所經營的性質及隱含的風險明顯不對稱或不成比例;3)母公司操縱子公司實施有損子公司利益的行為。如果跨國公司存在上述情況,一旦子公司的債務超過其本身的清償能力,必定會使其債權難以實現,母公司就應該對子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4 母公司對子公司債務責任問題的法律適用
跨國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住所或注冊地經常位于不同的國家或地區,應使用何國法律來追究母公司的責任?這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此問題應從兩個方面來加以認識和解決:一是直接適用東道國的法律來解決子公司的獨立人格問題;二是子公司人格被否定以后,原子公司因合同或侵權行為而產生的債務應根據合同或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原則來確定應適用的準據法。⑦
4、對跨國公司法律規避行為的國際管制
目前,各國及國際社會沒有針對跨國公司法律規避行為的專門法律規定。跨國公司的法律規避問題更多的是表現在其他具體問題中,如跨國公司的轉移定價問題、避稅問題等等。各國及國際社會在這些問題都進行了規范。
4.1 對跨國公司關聯企業之間轉移定價的管制
轉移定價是跨國公司實現其全球戰略的重要操作手段,它可以在全球范圍內有效地配置資源,占領市場,擊敗競爭對手;可以逃避稅收,減少全球總稅負,達到利潤最大化;可以減少關稅和繞過配額限制;可以隨時調度資金;可以打擊、排斥或淘汰競爭者,增加外國子公司在世界市場上的競爭能力;可以減少或避免物價變動、匯率變動及政治風險;可以避免東道國的外匯管制、價格控制,以及避免子公司利潤過高帶來的麻煩等等 。
對跨國公司轉移定價行為的管制更多是在國內法措施上,許多國家對這個問題的管制都實行正常交易的原則,即將關聯企業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母公司與子公司,以及分支機構或子公司相互間的關系,當作獨立競爭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來處理。按照這一原則,關聯企業各個經濟實體之間的營業往來,都應按照公平的市場交易價格計算。許多國家在確定正常交易價格時都規定按以下方法進行:比較非受控價格法、轉售價格法、成本加成法以及其他合理方法 。國際上,聯合國跨國公司委員會擬定的《聯合國跨國公司行為守則》(以下簡稱《守則》)對跨國公司的行為進行全面規范,其中涉及轉移定價的管制。《守則》草案的大部分條文已經確定,但由于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在跨國公司的待遇、國有化和補償、國際法的適用等問題上分歧較大,這一草案在聯合國大會上仍未通過。
4.2對跨國公司避稅行為的管制
避稅,指納稅人利用稅法規定的缺漏或不足,通過某種公開的或形式上不違法的方式來減輕或規避其本應承擔的納稅義務的行為。國際間稅收的差異為避稅提供了可能。主要有:(1)稅收管轄權的差別。有國籍稅收管轄權和居民稅收管轄權。前者僅對本國屬地的全部所得征稅,后者不僅對本國屬地內的全部所得征稅,而且對本國籍人在國外的所得也征稅。(2)稅率差別。各國稅率類型和水平各不相同,這就為國際避稅者創造出選擇最有利稅負的機會。 跨國公司進行國際避稅的主要方式有:(1)通過納稅主體的跨國移動進行國際避稅。主要是通過選擇注冊成立地或改變總機構所在地和決策控制中心地的方式,規避高稅率國的國籍稅收管理轄權或居民稅收管轄權。(2)通過征稅對象的跨國移動進行國際避稅。主要是跨國公司內部關聯企業通過轉移定價避稅和跨國公司利用避稅港進行國際避稅。(3)跨國企業濫用稅收協定進行國際避稅。即本無資格享受某一特定的稅收協定優惠待遇的跨國公司,為獲取該稅收協定的優惠待遇,通過在協定的締約國一方境內設立一個具有該國居民身份的子公司(通稱為“導管公司”),從而間接享受了該稅收協定提供的優惠待遇,減輕或避免了其跨國所得本應承擔的納稅義務。
隨著跨國公司避稅現象的日益嚴重,各國政府也越來越意識到單靠各國單方面措施難以有效地管制,為此,必須加強國際合作,綜合運用國內國際措施。目前,各國采取雙邊或多邊合作的形式,通過簽訂有關條約和協定達到防止國際避稅的目的。主要有:建立國際稅收情報交換制度,使各國稅務機關了解掌握納稅人在對方國家境內的營業活動和財產收入情況;在雙重征稅協定中增設反濫用協定條款;在稅款征收方面相互協助。通過國際合作共同管制跨國公司避稅行為。⑧
5、對跨國公司在華投資的反壟斷對策
幾年來我國利用外資工作中出現的一個新情況、新動向。伴隨跨國公司的進入,將雄厚的資金、先進的技術、科學的企業管理方式以及新型的經營策略引進我國。跨國公司來華投資,有效地推動了我國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生產力的提高,同時為我國產業結構的優化帶來了積極的影響。但是不可否認跨國公司的進入,使我國企業與外國的壟斷組織處在面對面的競爭狀態,我國的市場經濟競爭秩序會受到來自外國壟斷勢力的威脅和干擾。本文主要針對跨國公司來華投資已經出現和將會出現的市場壟斷問題進行分析并探討法律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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