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蔡暉 ]——(2001-8-15) / 已閱28615次
合同權利的訴訟保護與訴訟時效
蔡暉 王輝
某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簡稱一建公司)與某工業村公司于
1992年11月9日訂立《建筑施工合同》,約定由一建公司承建
工業村公司面積為7萬平方米的商場,總造價為3500萬元。雙方
對施工中的有關事項作了詳細約定。在施工期間,由于工業村公司多
次改變設計等原因,致使工期、工程量、工程造價等都不斷變化。為
此,雙方又三次簽訂協議、補充合同及紀要,對合同履行中的有關事
項作了變更和補充約定。1994年5月31日,一建公司完成了重
新約定的工程并撤離現場。
由于工業村公司未支付剩余的工程款,一建公司于1995年9
月向法院起訴。工業村公司答辯認為一建公司在施工中偷工減料,未
按期完工,并認為其已超額支付工程款,要求駁回一建公司的訴訟請
求。一審法院判決后,雙方均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定,雙方
所簽訂的合同、協議、會議紀要和補充合同均為有效;一建公司如期
完工,工業村公司應支付尚欠的工程款給一建公司。據此,二審法院
作出終審判決,判令工業村公司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一建
公司支付工程款710萬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
據二審法院的判決書認定,在上述案件的審理期間,工業村公司
“在一二審中均提出地下室漏水問題,但其未明確主張權利,一審中
并未提出反訴。故其地下室漏水的問題,本案中不予考慮。”但在終
審判決下達之后,并且是在一建公司提起上一起訴訟的5年多之后,
工業村公司于2001年1月9日以一建公司所建工程發生地下室漏
水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一建公司支付工程修補費540萬元,并
賠償經濟損失1200萬元。且不說工業村公司所訴事項是否有證據
佐證,僅就該請求的訴訟時效問題,即成為此案的首要爭議。
一、工程質量索賠權的權利屬性與訴訟時效
工程質量責任屬于民事責任。民事責任因其產生原因的不同,有
合同責任、侵權責任、無因管理責任、不當得利責任等之分。工業村
公司所訴的工程質量問題,是在履行施工合同過程中產生的,因此,
該工程質量責任屬于合同責任。由此所產生的債是合同之債。有債的
關系存在,就有債權債務雙方存在。工程質量索賠權是合同之債的債
權,而債權的屬性是請求權。所謂請求權,就是權利人得請求義務人
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其特點,一是債權人必須向債務人提出請
求,包括向債務人直接提出請求,或通過審判機關、仲裁機構、調解
組織向債務人提出請求。債權人如果不提出請求,其債權只能是一種
自然權利;只有提出請求,才能轉化為法律上的權利。二是債權的實
現必須借助于債務人的行為,或借助于審判機關、仲裁機構、調解組
織的審判、仲裁、調解,否則,其權利無法實現。三是債權的實現受
訴訟時效的制約,如果債權人在法定期間不提出請求,其權利將不能
得到法律的保護。
訴訟時效是對民事權利進行法律保護的一種時間限制。其意義是,
債權人在法定期間不行使請求權,人民法院將不再保護其實體上的權
總共3頁 1 [2] [3]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