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澤瑛 ]——(2006-8-22) / 已閱13556次
對生產、銷售標志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農資產品行為的行政處罰主體之辨析
楊澤瑛
摘要:生產、銷售標志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種子、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資產品的行為屬法規競合行為,應按照“特別法優于普通法”、“后法優于先法”的原則,由特別法授權的行政處罰機關依據相應法律規范進行“一罰”。
關鍵詞:法規競合行為:一罰
一、引言
隨著中央各項惠農政策的全面落實,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全面展開,一個城市支援農村、工業反哺農業的熱潮正在興起,農民的生產積極性空前高漲,農業投入品市場日趨活躍,種子、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資產品質量不斷提高,但生產、銷售標志(標簽)違反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農資產品的行為仍較嚴重,農業、工商、質監等部門分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農藥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法律法規為依據查處生產、銷售標志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種子、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資產品的行為,致使行政相對人提出“一事誰罰”的質疑,越權執法現象屢屢發生。以下筆者主要從“一事”之法規競合行為實施“一罰”的內涵的理解,試對生產、銷售標志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種子、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資產品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權的行政處罰主體進行辨析,解讀嚴格實施“一罰”應由哪個部門進行何種處罰的問題。
二、解讀對法規競合行為進行“一罰”的內涵
行政處罰中出現的法規競合行為通常指行為人實施了一個自然意義上的行為,違反了多個行政法律規范,數個法律規范假定部分的行為要件之間存在種屬關系,即某一規范所規定的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外延包含了另一規范規定的行為要件。如農藥、獸藥等農資產品的標志標注的內容與產品登記內容不符,同時違反了《農藥管理條例》或者《獸藥管理條例》、《標準化法實施辦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法律規范,就屬于法規競合行為,對于這種法規競合行為,筆者認為應按照“特別法優于普通法”、“后法優于先法”的原則,由特別法授權的行政處罰機關依據相應法律規范進行“一罰”。
三、對生產、銷售標志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農資產品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權的行政處罰主體之辨析
1、質監部門不具備對生產、銷售標志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種子、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資產品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權的主體資格。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十條只對生產、銷售、進口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產品的行為設定了兩種處罰主體:一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即國家技術監督局令第1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條文解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十條所作的如下解釋:“‘生產、銷售、進口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產品的,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是指,違反規定有強制性標準內容的法律、法規,如‘藥品管理法’、‘食品衛生法’、‘環境保護法’等等,由該法所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由此類推,《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的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農藥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四十條;《獸藥管理條例》的第二十條、第六十條;《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有強制性標準內容,生產、經營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種子、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產品的理應由以上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二是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其次,既然《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未對生產、銷售、進口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產品的行為授權標準化管理部門行使行政處罰權,那么《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為標準化部門設定的行政處罰權就屬“下位法擴大行政主體或其職權范圍”,應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法[2004]96號司法解釋“關于法律規范沖突的適用規則”的規定“人民法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時,應當對下位法是否符合上位法一并進行判斷,經判斷下位法與上位法相抵觸的,應當依據上位法認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第三、生產、銷售標志違反國家強制性標準的種子、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的行為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又適用農業法律法規規定,屬法規競合行為。如上文所分析,應由農業法律法規所授權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2、工商部門也不具有查處生產、銷售標志違反國家強制性標準的種子、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資產品的行為的主體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十條已明確規定,恕不贅述。但必須指出的是這些產品標志標注的內容不屬于登記內容的,如違反了知識產權法和其他工商管理法規的,工商部門應依法查處。
3、農業部門具有對生產、銷售標志違反國家強制性標準的種子、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資產品的行為進行“一罰”的行政處罰權。
農業部門是法律法規授權的農作物種子、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資產品的主管部門,負責農作物種子審定和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登記工作,法律法規將這些產品的標志(標簽)應標注的內容納入登記范圍,理應加強市場監管,依據《農作物種子標簽通則》、《農藥包裝通則》、《農藥產品標簽通則》等強制性標準和相應法律法規的規范行使對生產、銷售標志違反國家強制性標準的種子、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資產品的行為進行“一罰”的行政處罰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