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碧波 ]——(2006-9-21) / 已閱12559次
當前民行申訴案源少的原因及對策
張碧波 李永強
民事行政檢察工作是檢察機關的民心工程,這項工作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利益的維護,直接關系到檢察機關在人民群眾中的威信。但是,近年來,由于各種各樣的原因,我院民事行政申訴案件呈逐年減少的趨勢,這直接影響了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全面深入開展。為擺脫這種困境,筆者深入法院、司法等有關單位,走訪了一些群眾,對民行案源減少的原因進行了深入的調查分析,并研究了相應的對策,以期促進民行工作的健康發展。
一、民行申訴案源減少的原因
。ㄒ唬┓ㄔ号袥Q質量提高。法官責任心的增強和業務素質的提高,使法院的判決質量得到大幅提高,大大減少了民行申訴案件。一方面,檢察機關深入開展民行抗訴工作,加大力度查辦法官職務犯罪,對各級法院及其法官的觸動很大。另一方面,法院健全完善內部監督機制,制定了相關的案件質量改革措施,推行錯案追究制度,特別是當法官辦了錯案受到法院內部懲處,對其本人及其他法官有著深刻的警示作用。再者,隨著司法改革的不斷深入,法院在不斷提高門檻的同時,加大了對法官隊伍的道德修養、業務素質的培養力度,并將案件質量與考核、個人職務升遷、獎金福利掛鉤,這些都迫使法官為了少辦、不辦錯案而認真鉆研業務,花費更多的時間和精力仔細審閱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斷地提高業務素質和辦案質量。法官辦案質量的提高,錯案的減少,造成民行申訴案源越來越少。而且,在成立審判監督庭后,法院一旦發現有錯案的苗頭,即可迅速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加以改正。由于法院自身糾錯的快捷便利,使得老百姓更樂意向法院申請再審,不到萬不得已,不再向檢察院申訴,由此也使得民行檢察案件的來源渠道愈來愈窄。2003年以來,當事人向我院提出申訴的案件共62件(其中2003年21件,2004年20件,2005年18件,今年3件,逐年減少)。
。ǘ┛乖V案件辦理周期過長。民行檢察抗訴案件有二種,一種是對一審判決生效案件進行的抗訴,另一種是對當事人經過上訴后的二審終審判決案件進行的抗訴。對這二種案件,檢察機關的審理程序不同。對一個符合抗訴條件的一審民事行政案件,先由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受理審查,然后向上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上級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后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該同級人民法院才裁定下級人民法院再審。而二審案件的抗訴,須經一審法院的同級檢察院向二審法院的同級檢察院建議提請抗訴,二審法院的同級檢察院再向其上級檢察院提請抗訴,由上級檢察院向二審法院的上級法院提出抗訴,然后二審法院的上級法院再裁定再審,程序十分復雜。不可否認,嚴格的程序有利于保證抗訴案件的質量。可是,法律僅僅規定了嚴格的程序,卻沒有規定嚴格的辦案時限,再加上某些辦案人員責任心不強,往往導致一個一審案件經過一年半載才能發回重審,二審案件則需要更長時間。如我院提請抗訴的張盤秀與五華縣供電局、安流鎮供電所因借貸糾紛一案,從受理申訴到現在已歷時一年多,還沒有作出再審判決。這一年半載對于當事人而言,特別是處于被執行對象的申訴人而言,其所受的煎熬可想而知!斑t到的公正并非真正的公正”,程序的過長影響了群眾利益的維護,再加上近年來法院工作作風有了很大的轉變,群眾到法院申訴不再是難事,鑒于到法院申訴辦案期限短,許多群眾選擇向法院申訴,不愿到檢察機關申訴。這是造成民行申訴案件線索少的重要原因。
。ㄈ┨嵴埧乖V案件改判率低。當事人向檢察機關申訴,是希望通過檢察機關抗訴將案件改判。但在司法實踐中,檢察機關提出抗訴的案件,法院一般都維持原判,這里既有民行監督缺乏法律保障的因素,也是抗訴案件質量不高的表現。筆者調查分析認為,造成這種抗訴案件改判率低的原因主要有兩方面:一是基層檢察院民行科干警的調配不盡人意,由于崗位輪換,人員頻繁調動,干警從事民行工作時間較短,不能熟悉掌握民行業務,對申訴案件的提請抗訴切入點把握得不準,造成了提請抗訴案件質量不高;二是由于法律對民事行政檢察的監督規定得不具體,檢察機關自身對民事行政案件事實、證據等方面沒有形成可操作的法律依據,民行部門辦案都是參照法院出臺的相關司法解釋來進行,導致檢、法兩家在某些案件事實和證據的審查認定、法律適用問題上認識有分歧,不能達成共識,受本位主義的影響,法院不采納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而維持原判。這種抗訴結果使一些群眾對檢察機關的民行抗訴失去了信心,大大挫傷了部分群眾向檢察機關申訴的積極性。
。ㄋ模┤罕娫V訟觀念有偏差。對“打官司”的不當心理及對法律的缺少理解,也是民行抗訴案源減少的一個重要原因。經過四個五年普法教育,廣大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普遍得到增強,但一些舊封建傳統意識在部分群眾中仍有相當的市場。他們一般不愿打官司,因為耗時耗力,所以要他們上訴、申訴,那更是難上加難了。而且,人民群眾對檢察院民行科的工作職責不甚了解,大多數人認為不服法院的民事、行政案件判決、裁定,可以走上訴這一條路,或者到法院申請再審,到人大、信訪等部門上訪告狀,卻不知道還可以去檢察院申訴。
二、拓寬民行申訴案源的對策
(一)加強民行業務宣傳。我們要充分認識到,還有很多群眾對民行檢察工作知之甚少,不服法院判決不知如何申冤投訴,使一些錯案沒有得到及時糾正。這些大量的民事行政案件因為當事人不懂法、不了解訴訟規則而喪失一些權利,對這些案件,檢察機關一旦受理抗訴改判率較高。因此,加強民事行政檢察職能的宣傳就顯得尤為重要。檢察機關特別是基層檢察院應有組織開展民行檢察業務宣傳,積極深入各社區、農村,利用廣播、電視、報紙、宣傳櫥窗、開展法律咨詢等多種渠道廣泛宣傳介紹民行檢察工作范圍、受理案件類型、條件及申訴要求,讓更多的公民、法人了解民行檢察工作的性質、任務和工作程序,同時也了解自己在訴訟中的權利和義務,在群眾中樹立起正確的訴訟觀念,鼓勵廣大群眾拿起法律武器,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只要積極宣傳民行檢察工作,擴大民行檢察影響,就可以廣辟案源,我們的民行檢察工作就能有效地開展起來。
。ǘ┘訌娕c有關單位的聯系。一是加強與法院的溝通協調。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雖然行使的職權不一樣,但都是國家的司法機關,都是為鞏固社會主義政權服務,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保駕護航,它們在本質上是相同的。檢察機關對法院的審判活動進行監督是為了使法院更好地開展審判活動。我們在開展法律監督工作中,要加強與法院的溝通、協調,把“文來文往”變為“人來人往”,把“案來案去”變為“法來法去”,在執行法律上努力與法院形成統一認識,充分取得法院的理解支持,力爭使法院的判決文書主動與檢察機關進行交流,從而大大開辟抗訴案源。二是加強與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的交流與聯系。律師和法律工作者是專門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工作人員,他們具有較高的法律素養,手頭有較多的民行案件,檢察院通過主動與他們聯系、溝通、交流,可以掌握部分案件的案情與判決結果及當事人的態度,當出現審判不公、上訴無果時,可以及時主動出擊,使法律得到維護,正義得到伸張。三是加強與信訪、紀檢部門聯系。當事人在訴訟活動中,對侵犯自己合法權益的,一般都會向各級信訪部門或者是紀檢部門上訪,我們可以在這些單位找到一些線索。
。ㄈ┨岣咿k案效率和質量。當事人到檢察機關申訴,一看辦案效率,二看辦案效果。首先,檢察機關在民行工作中,要轉變辦案思路,急群眾之所急,切實掌握辦案規律,完善、健全有關辦案制度,促進辦案規范化、制度化,以提高辦案效率,進一步加快各個環節的辦案進度。上級檢察機關要對同級法院加強督促,使其盡快作出裁定,盡快將案件發回重審,防止久拖不決。通過多方面共同努力,縮短民行案件的審理期限,讓人民群眾滿意,恢復群眾向檢察機關申訴的信心,遏制民行申訴案件的滑坡現象。其次,檢察機關要充分認識民行檢察工作重要性,將其擺正位置,在人員配備、機構、裝備等方面給予充實;要切實加強民行工作人員素質,尤其是要加強民行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要用新的執法理念強化民行工作人員思想認識,學習業務知識,提高自身的監督能力和水平,以適應新形勢下民行工作的需要,更好地把握民行工作的切入點,提高提請抗訴案件的質量。只有再審改判率提高了才能說明我們抗訴質量提高了,案件當事人才能信服我們。
。ㄋ模┙⒚裥袡z察監督告知制度。所謂“民行檢察監督告知制度”,就是由檢察機關制作“民行檢察監督告知書”,由人民法院將該告知書依法送達案件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并由檢察機關對人民法院的送達情況實行監督的一項訴訟制度。要想從根本上解決民行申訴案源不足問題,就必須想辦法保證所有民行案件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對檢察機關民行檢察監督職權有一個全面的、正確的、及時的了解,使他們在認為訴訟程序違法、裁判不當、權益受損時能夠依法向檢察機關行使其申訴權。而建立民行檢察監督告知制度可以產生這種效果。在這種制度中,法院應當保障每一位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按時收到“民行檢察監督告知書”。這樣,不僅有利于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了解民行檢察職責,而且有利于他們在訴訟中及時發現和收集可能引發日后申訴所需的證據材料,從而避免當事人不知申訴或不能舉證之苦。如果檢察機關能夠切實有效地監督人民法院自覺執行該項制度,就能夠實現所有民事、行政訴訟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對民行檢察監督的知情權,保障每一位對生效判決和裁定不服的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適時選擇向檢察機關申訴的權利。具體操作中,要明確檢察機關對人民法院送達情況進行監督的時間、方式以及違反該告知制度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這樣,法院的“送達”有章可循,檢察院的“監督”有據可依,民行檢察監督告知制度就能規范、有序地付諸實施。這既有利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有利于完善檢察監督制度,還有利于人民法院加強自我約束。
總之,通過以上種種努力,使我們的民行檢察工作盡快走出目前的瓶頸狀態,拓寬監督成效,開創出“檢察業務建設的第三次輝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