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蔡鴻銘 ]——(2006-11-29) / 已閱23956次
和諧社會語境下的未成年人犯罪問題
——兼論未成年司法程序中的人文關懷
蔡鴻銘
摘要: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與未成年司法制度是社會和諧發展的需要。我國未成年人犯罪總量雖然只占整個刑事案件近10%,但由于犯罪主體的特殊性,其對社會的影響巨大。只有準確、及時把握構建和諧社會提供的發展契機,牢牢抓住以人為本這個核心,加強人文關懷,才能從容迎接新形勢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所面臨的嚴峻挑戰,進而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目前我國尚未真正建立起獨立、完整、科學、成體系的未成年司法制度。而司法制度的完善絕非簡單、消極地執行法律,在司法過程中必須凸顯人文關懷,這也是司法的靈魂和價值理念,在“人權保障”條款寫入憲法的今天,顯得至為重要。本文從未成年人犯罪呈現出的新特點及相關規律入手,找出未成年人犯罪的共性原因,進行理性思考,以求對當前形勢下如何加強未成年法制教育、有效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并就完善我國未成年司法制度以及在司法中彰顯人文關懷提供積極的建議。
關鍵詞:和諧社會,未成年,司法,人文關懷
世界各國在工業化、城市化的進程中,未成年人犯罪現象越來越嚴重,許多發達國家長期受此困擾;這一態勢發展中國家在現代化的過程中也日趨顯現。未成年人犯罪已成為一個世界性的突出問題,引起了各國政府的高度關注。就我國而言,改革開放以來社會經濟有了很大發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也較以前增加許多,涉及多種嚴重刑事犯罪,嚴重危害社會治安。我國未成年人犯罪總量雖然只占整個刑事案件的10%,但由于犯罪主體的特殊性,其對社會的影響巨大。因此,如何更好地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是社會各界所共同面臨的一個嚴峻課題。
一、未成年人犯罪呈現出新的特點
從我院近年來審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來看,數量呈逐年上升的趨勢,從許多方面都呈現出與過去及成年人犯罪明顯不同的特點。具體表現為:
(一)犯罪主體日益低齡化。由于發育年齡的提前和不良文化的影響等諸多原因,21世紀的前五年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初始年齡比20世紀80年代提前了2至3歲,犯罪的高發期年齡在18歲左右,其中以14-16歲的更為突出,并呈現出越來越低齡化的趨勢。同時犯罪主體還表現為文化素質偏低的特點,如我院2005年審結的未成年犯罪案件中,具有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占未成年罪犯總數的96.72%。
(二)犯罪類型多元化。過去未成年人犯罪以盜竊為主,犯罪類型單一,而目前已向多元形勢發展。暴力犯罪和財產犯罪是當前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表現形式,并且暴力型等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日益突出。從我省的統計資料看,未成年人涉及的搶劫、盜竊、故意傷害類案件犯罪人數分別占未成年人犯罪人數的42.5%、26.16%、15.8%。
(三)犯罪組織團伙化。未成年人由于缺乏足夠的體力、智力、膽量和經驗,單獨作案往往難以成功,結成團伙則可以互相壯膽,減少作案阻力,使犯罪易于得逞,當前未成年人犯罪中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占40%以上。有的犯罪團伙甚至擁有嚴密的組織系統、作案紀律和反偵破措施,初步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雛形,這種團伙對社會危害極大。
(四)未成年人吸毒現象成倍增長。未成年人吸毒會誘發更多的犯罪,帶來嚴重的危害后果。許多吸毒青少年因毒癮所驅不惜采取各種手段斷攫取吸毒所需錢財。如在深圳、珠海等地查獲的吸毒青少年中約有10%的人有搶劫、盜竊等犯罪行為,至少有1/3的人加入勒索團伙,并有不同程度的敲詐勒索行為。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成因
未成年人走向犯罪道路的心理變化是由青少年時期生理、心理發展及社會化過程中的各種矛盾引起的。目前,我國犯罪學界對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產生的原因有大量論述,主要可歸納為如下三種:第一種是青春期危機理論,認為人的發展是由本能的生物人向理智的社會人發展的過程,在相近似的環境中,青少年之所以比成年人更易于越軌,主要是身心發展及社會化程度的差異所致。第二種是社會失調論,認為社會結構的失調必然導致一批低文化青少年層的出現,這是青少年犯罪率高的社會原因。第三種是不良環境決定論,認為由于青少年認識能力低下,富于感性和沖動性,自控力薄弱,在不良環境因素的影響下易于產生違法犯罪心理。本文主要從內在和外在兩個方面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
(一)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內在成因。研究未成年人犯罪心理,必須與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聯系起來,因為未成年人的身心特征對其行為有重大影響。未成年人的心理體現了過渡年齡階段的心理特征,普遍充滿了復雜性與矛盾性,而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心理,是一部分未成年人在外界社會消極因素的影響下,與內部原有的不良心理因素結合發生相互作用產生的。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主體成因有青春期心理特點、主客觀心理矛盾和人格社會化缺陷等。 首先,青春期心理特點決定了未成年人難以對客觀信息做出正確的選擇和評價,容易受社會不良因素的影響而違法犯罪。其次,滿足個人需要的主觀意向與滿足個人需要的客觀可能性之間存在著矛盾。未成年人隨著自我意識的不斷發展,希望獲得更多的自由,難免與管教自己的父母、師長發生爭執與矛盾。在無力滿足自己的需要,求助家庭仍然得不到滿足的情況下,心理上難免產生矛盾和沖突,容易引發違法犯罪行為。最后,未成年人人格社會化存在缺陷。人格社會化的缺陷主要表現為強烈的自我中心,個人主義嚴重,反社會的需要和動機,反社會的人格特征等。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多數情形,正是在這個基礎上發生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外在成因。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除了自身原因之外,家庭、學校與社會因素也是不容忽視的,這些構成了未成年人心理形成的外在因素。
1、家庭因素。家庭是孩子成長的搖籃,父母是孩子們的啟蒙老師。家庭作為社會的細胞,是一個人社會化過程的起始點。家庭功能是否能正常發揮是一個人順利實現社會化進程的基礎和先導。但是,由于環境的不同,導致某些家庭功能的缺失。在一項對未成年罪犯家庭環境狀況調查中發現:未成年罪犯的家庭結構以不美滿占多數,單親家庭、父母一方或雙方死亡的占51.67%。而且,未成年罪犯父母的素質、職業狀況也不十分理想。父母親文化程度低下,父親中57.1%小學文化程度、8.2%為文盲,而母親為文盲的有33.3%,小學文化程度的占41.5%;父母親的職業大部分為農民和工人,屬社會低收入階層。這直接影響未成年罪犯的生活態度、情緒和良好個性的形成。家庭矛盾性大,即家庭成員間傳遞情感的方式以表達憤怒、不滿,相互指責、貶低為主,導致孩子學會以此方式來解決所有的情緒問題,并以沖動的、攻擊的方式表現出來。父母教養方式不當是造成孩子行為差異、人格特征發生偏差的重要因素之一,是造成未成年罪犯不良心理特征形成的主要心理環境因素。所以,父母的某些錯誤行為都可能為他們所模仿,以至將來成為罪犯。
2、學校因素。學校在未成年人成長中的作用僅次于家庭,它是未成年人從家庭走向社會,從蒙昧狀態走向超越之境,順利實現社會化過程的重要環節。學校能否全面、完整地發揮其作用,是未成年人社會化順利實現的根本保障,同時也是防止他們違法犯罪的有利防線。隨著學校教育的逐漸完善,社會實際上幾乎將青年的生活完全納入到學校生活的軌道。青年制的生活實際上就是學校生活,其總是遵循這樣的軌跡,從幼兒園、小學、初中、高中到大學甚至研究生。學校教育作為一種社會性手段,從產生之日起對青年人才的培養無疑功不可沒。學校教育是為青年的發展而設定的,這本身也是一種社會性設定。 它規定了青年的人生追求目標,同時也影響著青年的人生軌跡。學校如對學生在校受到的挫折缺乏正確的引導,就會產生不良的后果。例如學習上的失敗感所產生的后果,受校紀校規處罰而帶來的負面影響以及教師心理素質低下,教學效果不良所造成的后果等。國外許多調查發現,未成年罪犯往往是學習上的失敗者,由于學習成績差,甚至受到校方處分,常常會使他們對學校和社會產生抵觸和報復心理,從而走上犯罪道路。
3、社會因素。在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過程中,社會又扮演著怎樣的角色呢?未成年人認知能力的缺乏,加之某些個人自我意識的極度膨脹,使得他們缺乏正確的人生觀與價值觀,而社會上不良風氣的影響與某些道德淪喪的行為又為他們的畸形發展起著推波助瀾的作用。電影、電視各種宣傳媒體對暴力的商業宣傳,電子游戲、網吧對于暴力的傳播與虛擬化,使得未成年人對于暴力、血腥行為以及相應的后果與痛苦沒有清醒的認識,在給他人造成實際的傷害時,他們的感覺無異于玩一場虛擬游戲。因此社會媒體與公眾不但沒有起到監督與督促的作用,反而變相地助長了他們的囂張氣焰。
三、進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系統
從以上對未成年人犯罪的社會原因分析中可以看出,社會某一環節的失調都會導致嚴重的后果。所以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是一項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統工程。本部分擬從法治角度來探索如何建立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機制,即如何建立完善的少年司法制度。犯罪學研究表明:成年罪犯的犯罪意識有不少是在未成年時受不良影響而形成的,違法犯罪的初始年齡與再犯罪存在密切的關系,即初始犯罪的年齡越小,進行再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大。從這個意義上說,建立少年司法制度的工作十分必要。犯罪的未成年人作為行為人也要為自己所犯罪行承擔責任,但保護的前提應該貫穿司法實踐的始終,不論是審查起訴還是審理判決階段,對未成年人罪犯的處理應該與成年人有本質的區別。
(一)加強少年法庭體系建設。出于治理日益嚴重的青少年違法犯罪的需要,1984年上海市長寧區法院在全國率先試點建立了我國第一個少年法庭。少年法庭一出現就以其獨特的視角、針對性的做法和良好的實踐效果引起了司法界的重視、社會公眾的認可和歡迎。截至1998年底,全國共有3694個少年法庭,基本上實現了所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全部由少年法庭審理。2005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程序作了統一規定,它使得我國少年法庭工作進一步規范化。
雖然我國在少年法庭建立之后,大大加強了未成年人立法工作,《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先后出臺。但遺憾的是這兩部全國性法律均未對少年法庭有明確的認可,更未對少年審判司法制度作必要的完備性規定;人民法院組織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亦尚未對少年司法制度,特別是少年法庭的地位問題作明確的規定和認可。對未成年司法制度予以規范的法律依據僅有最高院的司法解釋是不夠完善的,甚至可以說我們的未成年審判組織“尚未得到法律的認可”。
未成年司法制度的不完善結果使少年法庭的地位得不到保障,少年法庭工作人員難以安心少年審判工作。由于少年法庭尚未得到法律的明確認可,少年法庭的存在都受到威脅,阻礙了實踐中一些對少年司法制度的有益探索。
(二)實施社會調查報告制度。我國的少年法庭從1984年建立起就一直堅持對被告人案發前的表現情況進行調查。當時主要是法官在開庭前通過到學校、訪家庭、去社區(村、居)等形式,對失足少年的家庭情況、受教育情況、交友情況、社區環境等方面進行調查,以便更有效地進行法庭教育、準確量刑。我們要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實行社會調查報告制度,要實現社會調查“主體社會化、內容公開化、程序規范化”。
所謂“主體社會化”,就是要改變以往調查工作都是由法官完成的做法,而由其他部門或機構完成。這是一項比較艱難的工作,因為國內的法律還沒有明確的規定。筆者認為,在當前形勢下要和相關部門做好協調工作,由青少年保護辦公室等部門來承擔,法官不再像現在這樣在開庭前過早、過多地出現在法庭之外。
“內容公開化”,就是法庭把社會調查員所制作的社會調查報告適度公開。即在開庭前向辯護人公開,也向法定代理人公開;在開庭審理時,向未成年被告人公開,讓失足少年知道法官掌握的其案發前的表現情況是否正確。開庭后的判決書中,法官也可有選擇地把調查報告中的內容引入其中,增強判決書的說服力。
“程序規范化”就是社會調查報告從制作到被司法機關采用都要經過規范的程序。如調查工作必須是兩人進行,調查完畢后應制作成調查報告;開庭審理時調查員必須到庭并向法庭報告該調查報告的內容;法庭要聽取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的意見;法庭也允許辯方出具類似的材料;等等。
社會調查報告為法官對未成年被告人量刑時提供了一份非常重要的參考依據。我們實施的社會調查報告制度不僅要與國際上通行的做法相銜接,而且要通過社會調查報告工作的開展,動員社會力量參與對失足少年的教育挽救,強化司法保護的力度。
(三)推行暫緩起訴制度。暫緩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針對某些應當起訴的案件,本著預防、挽救、教育、感化與打擊并舉的原則,考慮到公共利益,體現刑事政策和案件自身條件,對一些特殊群體在一定考驗期限內,不作處理,期滿后再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起訴或不起訴決定的一項制度。2001年,石家莊市長安區檢察院在全國檢察機關率先推出“社會服務令”,這一司法實踐的核心即為暫緩起訴。暫緩起訴并不是不起訴,而是附有一定條件的暫時停止起訴的程序,暫緩起訴因此并不是一個程序上的終局性處理決定,當考驗期滿后,它有可能導致起訴和不起訴兩種結果,因此它只是階段性的處理結果。暫緩起訴制度體現了起訴便宜主義(機會原則),有助于刑罰功能的實現,從而真正體現懲罰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從有效追究犯罪、合理配置司法資源以及公務角度出發,暫緩起訴制度的確立意義重大。
對于已構成犯罪并符合條件的未成年被告人先暫不起訴,設置一定的考察期,讓其繼續就業或就學,對其進行考察幫教,待考察期滿后再根據犯罪事實、情節、悔罪、悔改情況(即結合其在考察期的表現)予以不起訴。使其在良好的社會大環境中,自覺改正,同時通過有效的社會監督,用寬大的政策,喚醒其感恩心理,培養其做人良知,使其改邪歸正,成為有利于社會、有利于人民的人。此外,暫緩起訴既避免了由于進入監管場所而導致的交叉感染,也遏制了惡性循環的形成,又可以使他們從此慎交朋友,分清是非,做到預防、挽救、教育、感化與打擊并舉,更好地維護社會的穩定;并且通過對這部分人的處理,還可以感化其他未成年人,使他們充分認識到黨和國家對他們的特殊關心和照顧,從而激發他們更好地生活、健康成長。此外,法院對于那些犯罪情節較輕,社會危害性和影響較小,主觀惡性不深的未成年被告人極可能最終判決免刑或僅處罰金等的刑罰,從訴訟成本角度來說,實行暫緩起訴制度也可以節約訴訟成本,縮短訴訟時間,從而提高訴訟效率。
(四)實行暫緩判決。目前我國法律還沒有暫緩判決的明文規定。暫緩判決是指少年法庭在刑事訴訟活動中,經過開庭審理,對構成犯罪并符合一定條件的未成年被告人,先確定罪名,暫不判處刑罰,同時設置適當的考察期予以幫教矯治,讓其在社會上繼續學習或工作,考察期結束后,再結合悔罪表現予以判決的一種審判方法。
筆者認為,雖然法律還沒有明確規定暫緩判決的地位,但其有明顯的法律價值以及社會意義。首先,暫緩判決有利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判方式的改革。按照現行的審判制度,對那些經開庭審理并已經查明事實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只能在審理期限內作出有罪或無罪的判決。實行暫緩判決,少年法庭的法官就有時間區別和判斷各未成年被告人的不同情況,最大限度地挽救犯罪少年,開辟了一條矯治犯罪少年的新途徑。其次,暫緩判決有利于少年法庭法官正確把握和適用自由刑。對犯罪少年適用自由刑是很嚴厲的處罰方法。鑒于犯罪少年是特殊的犯罪主體,是屬于保護和挽救的對象,對他們使用自由刑要慎之又慎。少年法庭的法官除了要追求刑法的一般目的,即保衛社會的政治、經濟制度,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外,還要積極實現刑法的特定目的,即矯治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消除他們的犯罪意識,保護他們健康成長,這也是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北京規則)》規定的“雙保護原則”的精神。在此,暫緩判決是“寓教于審”的進一步發展,是黨和國家對犯罪少年實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過程中的具體化。最后,暫緩判決有利于調動未成年被告人改邪歸正的主觀能動性,變消極地等待判決為積極悔改,發揮家庭、社會在幫助犯罪少年方面的積極性。
(五)實行非刑罰化。當今世界輕刑化已成趨勢,長期或者終身的監禁刑以及死刑受到限制或者逐漸被廢止,這一趨勢尤其突出地體現在各國少年司法制度中。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的處理實行非刑罰化,已經成為許多發達國家的法律共識。一種全新的少年司法理念正在向我們昭示,在現代社會,處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根本目標不是懲罰犯罪,而是預防犯罪、減少犯罪。
所謂非刑罰化,是指少年法庭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裁量刑罰時,不僅考慮犯罪性質、情節以及后果,而且考慮未成年人的生活背景事實和矯治條件等因素,在此基礎上作出矯治為目的的處理。非刑罰化要求在對案件作出處理時淡化刑事懲罰色彩,強化教育矯治含量,實現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與傳統刑法觀念相比,非刑罰化體現了新的價值取向,即把對已發生的犯罪的懲罰置于次要地位,而把對失足者的矯治以及對將來犯罪的預防置于首要位置。在現行法律框架內,非刑罰化尚不能導致消除刑罰,但是要求淡化刑罰,要求將刑法的懲罰作用限制在震懾犯罪和保護公共安全所必需的范圍內。非刑罰化還倡導以非監禁刑、免刑代替監禁刑,并積極嘗試各種非刑罰處置措施,探索矯治的新途徑。
非刑罰化使得未成年人犯罪主體以及主觀方面的特殊性在刑法裁量過程中得到進一步重視,使得案件處理更為公平、公正。非刑罰化背景下的未成年刑事審判,不僅在傳統刑法理論層面上考察犯罪的主觀、客觀方面,而且十分重視主體本身以及主觀惡性的特殊性。未成年人犯罪與成年人犯罪之間存在質的區別,很大程度上表現為主體和主觀惡性的不同。而主體、主觀方面的特殊性必然影響到犯罪客觀方面,其中較為典型的情況如強索類搶劫犯罪案件,這類案件外觀上符合刑法所規定的搶劫罪主觀客觀要件,而實際上這類犯罪的主觀惡性明顯輕于一般搶劫。故少年法庭在處理這類犯罪時,應十分重視主體以及主觀惡性的特殊性,從而處以較輕刑罰,有時甚至突破了刑法條文的字面規定(包括是否定罪、此罪彼罪、犯罪情節以及法律適用等)。由于非刑罰化背景下的審判十分注重未成年人犯罪主體和主觀惡性的因素,不僅是確保了教育矯治的針對性,而且使案件的處理更為公平、公正。
進入21世紀,社會的發展更注重整體和諧性,要求我們在面臨一些復雜的社會問題時不能只顧一點而忽略整體、不能只顧眼前而忽略長遠考慮。在預防犯罪以及通過法律體系解決未成年人犯罪問題時更要把握這一原則。由于未成年司法程序所具有的教育屬性,更強調司法人員應對未成年罪犯抱有愛心,使其相對于一般刑事司法程序獨具特色。構建未成年人法律體系是社會和諧發展的需要,這就要求我們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加強調查研究工作,完善相應法律法規。在新的法律法規中應盡一步凸現未成年人司法程序的教育職能,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為指針來設計所有的程序,開展司法活動。同時,法院特別是少年法庭要不斷總結審理未成年被告人案件的經驗,更好的發揮庭審的教育職能,預防失足少年重新犯罪;要探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非刑罰處罰的多樣化,充分發揮家庭、學校、社會各界對青少年的幫助教育作用,使更多的未成年罪犯走向新岸,成為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