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于朝 ]——(2006-11-30) / 已閱29640次
“法務會計”折射我國社科學術界的浮夸風
于朝
【摘要】
我國一些學者,不了解中國司法會計專業發展情況,或者為了其他目的,鼓吹“法務會計”在我國法制、教育、時間等領域都是空白,并意圖填補這些空白,借以充當“創始人或先驅者”。本文介紹了我國司法會計專業從無到有,發展壯大的情況,舉出10多個例子對“法務會計”一詞得拋出、濫用及危害情況進行了說明,目的是為了整合司法會計研究力量,也防止因此而導致的司法會計實踐的混亂,并借以引起我國社科界對學術腐敗后果的關注:學術將解決明天的問題,學術腐敗了,中華民族的明天怎么辦?
【關鍵詞】法務會計 司法會計 司法會計鑒定 司法會計檢查 司法鑒定 法庭科學 學術腐敗 學術浮夸
學術界的浮夸風(有學者稱“學術腐敗現象”)已為眾人所知,扎扎實實做學問的學者們對此深惡痛絕。這不僅敗壞學風,也導致學術界魚目混珠,與我國正在倡導的建立創新性社會是格格不入的。學術界在揭露這一不良風氣時,通常都是以剽竊、抄襲的個案為例,筆者則通過學術領域濫用“法務會計”一詞的事實,透視學術界的浮夸之風,并給一些被誤導的同行們提出幾點僅供斟酌的建議。
一、我國司法會計的發展簡述
我國于1954年引進“會計核算與司法會計鑒定”大學課程,高教部將其列為法學專業選修課。后由司法部在制定法學專業課程體系時,將這一課程定名為“司法會計”。基于法學專業的教學需要,80年代的主要政法院校中有學者開始研究司法會計學,同時,由于檢察機關在偵查貪污案件中涉及到司法會計鑒定,一些檢察官也介入了該研究領域。
該領域的理論研究帶動了司法會計行業的形成和發展。1985年,檢察機關開始配備專職人員開展司法會計鑒定工作,并由此啟動了我國司法會計的行業建設。該行業的建設反過來又影響了學術界,有些會計專業學者也介入該學科研究。
經過二十余年學術界與實務界的互動,目前,我國司法會計事業已逐步走向快速發展階段。
學術界:我國學者自主創立了“二元”司法會計理論體系,一些比較成熟的理論已經列入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題庫。教育界:90年代就已有多名司法會計碩士研究生畢業,現在已有多所大學開設司法會計本科專業(方向),司法會計課程按照我國學者自主提出的分科理論分別設置。實務界:司法會計行業從無到有,不僅制定了一些制度和標準,專業人員的數量也已初具規模,主要分布在檢察機關、會計師事務所以及專門的司法鑒定機構,每年實施司法會計鑒定的案件有數萬起,司法會計檢查技術也已經普遍運用于各類訴訟案件。主管部門:中央職稱改革領導小組早在80年代就批準了“司法會計師”系列職稱,即在會計師職稱前冠以“司法”二字;1993年財政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檢察院還聯合發文,就司法會計人員參與會計師職稱考試作了特殊安排。
然而,上世紀末出現的“法務會計”一詞,似乎否定了我國司法會計事業取得的上述成就。
二、文不對題的“法務會計”的拋出過程
“司法會計”一詞來源于大陸法系國家,是指司法(訴訟)活動中與財務會計業務相關的活動。英美法系國家則稱之為Forensic Accounting,即法庭會計,其意是為法庭提供與財務會計業務相關的服務。兩者本質上屬于同義詞,因訴訟法律和理念等方面的差異,形成了不同的稱謂。
日語中,將Forensic Accounting(法庭會計)翻譯為“法務會計”或“法務會計士”。上世紀末有研究日本會計學(審計學)背景的知名學者發表文章時使用了這一稱謂。之后這一稱謂開始在我國會計學界流行,并引發“法務會計”研究熱。
“法務會計”一詞在會計學界的“流行”主要基于下列兩個事件:
事件一:把國外司法會計學碩士課程體系表述成“法務會計”理論結構,形成我國沒有“法務會計”理論的假象。司法會計學碩士課程體系中,除司法會計課程外,還需要開設會計本科教學中一般不包含的稅收會計、債權債務理算、保險賠償理算、海損事故理算、物價會計、基金會計等課程,以方便學生研習司法會計學專業課程。有學者卻將這一課程體系“翻譯”為“法務會計理論體系”,把司法會計排在了“法務會計理論構成”的最后一部分,導致一些會計學者、研究生們誤認為“法務會計理論在我國仍然是空白”,盲目“跟進”,爭先填補這一理論“空白”。事實上,我國已將司法會計學分為了司法會計學概論、司法會計檢查學和司法會計鑒定學三個基本分支,在專業教學方面,除了開設這些司法會計學課程外,也開設會計學本科通常不設置的一些相關專業課程。國外的碩士課程體系對我國同專業碩士課程的設置會有借鑒意義,但如果把課程體系“翻譯”為理論結構(或專業分類)顯然就錯位了。這一錯位使得后來一些研究“法務會計”的學者誤入歧途。
事件二:利用日語中的“法務會計”一詞,來介紹英美法系國家法庭會計情況,這樣一來,國內似乎又出現了“法務會計”教育、實踐方面的“空白”。Forensic Accounting的準確翻譯應當是法庭會計師(或司法會計師)。英美法系國家(在會計師事務所執業)的法庭會計師不免會站在執業角度介紹Forensic Accounting的定義和活動范圍(包括訴訟支持和會計調查),這本來與我國目前的實際狀況并沒有差異。然而,有學者“繞道日本”借來“法務會計”一詞(并不介紹日本的“法務會計”),而嫁接取代“法庭會計”,一些學者誤認為我國還沒有這一事業,因而紛紛諫言,建議我國啟動“法務會計”專業,建立法務會計制度、標準。但實際情況正如前文所述,我國不僅在教育、實踐方面已有長足的發展,一些本領域制度、標準也早已顯現雛形。從我國學術界高高的外語門檻看,我們不應該懷疑學者們的英語水平,但本來可以直接翻譯(且符合英文原意)的名詞,卻硬是借助日語來翻譯為不符合英文原意的名詞,其原因實在令人費解,似乎與學術界近年來出國“找漏”的風氣有關,但此類張冠李戴的文章卻因“名人效應”而被后來涌出的幾十篇“法務會計”文章所引用或抄襲。
筆者追蹤“法務會計”的文字成果發現,一些使用“法務會計”一詞的學者們,自己并沒有進行過深入研究,特別是對我國司法會計事業的發展情況知之甚少,卻都志在“填補我國的空白”。但我國司法會計事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卻是:無論學科體系研究、實務理論研究,還是大學教育(含研究生教育)、司法實踐都已有實實在在的東西,不是“真空”,因而學者們所談“空白”也只能理解為閉門造車的結果。
筆者并不想對哪些人說三道四,所擔心的只是社科界個別著名學者的所為,可能會憑空增添更多的“空白”,這不僅白白浪費了大量的研究資源,對學術界、教育界也會產生一些不良影響。
三、“法務會計研究”碩果累累的背后與代價
從著名學者發表“法務會計”文章至今8年的時間里,我國僅從刊物上發表的“法務會計”文章已近200篇,這還不算有關學術會議、學位論文以及專業書籍。僅從文章數量看,已經遠遠大于司法會計學前20年發表文章的總和,真可謂“碩果累累”。
筆者考察發現,這些文章中除少量介紹國外司法會計(法庭會計)理論、教育、實務情況或重復研究司法會計學理論外,大量的是抄襲或“移植”而成。已發表的文章內容多是集中在三個方面:一是,借用“法務會計”一詞介紹或解釋國外的“法庭會計”定義(為法庭服務或向法庭提供證據),并以此類定義、或國外碩士課程結構、或國外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為依據,推定有關“法務會計”的內容、目標、假定、原則、主體范圍等;二是,從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在司法鑒定操作上的差異,尋找“法務會計”與司法會計的異同;三是,呼吁我國建立“法務會計”制度、規則、教育體系以及發展“法務會計”行業。在如此狹小的“課題”范圍內發表如此多的文章,何以能成功,昭然若揭。
筆者從親身的閱歷中,發現學術上的浮夸風對學術研究、教育等已造成令人吃驚的不良影響。這里僅從文不對題的“法務會計”研究及其代價中舉出一些事例,希望能夠引起社科學術界對浮夸風的進一步關注。
例1:“法務會計”文獻所引用的英文名稱均為forensic accounting,但該詞無論是英語辭典還是英漢詞典的解釋,都是“為法庭服務(向法庭提供支持)的會計”——即“法庭會計”。這個名詞,司法會計學界都熟悉。因該稱謂與Judicial accounting(司法會計)同義,國內也有人直接翻譯為“司法會計”。例如湖南大學司法會計學課程的英文名稱就是forensic accounting。而一些學者們卻硬是換一個日語名詞來“填補我國理論、教育和實踐的空白”,從社科研究角度講這是十分荒唐的。當然,學術界確實有學者被稱為“法務會計學創始人”或“先驅者”,這也許能對此類現象的產生原因作一注腳。
總共2頁 1 [2]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