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大勇 ]——(2006-12-11) / 已閱24994次
發揮律師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重要作用
周大勇
很高興有機會與大家共同探討律師在構建和諧社會,維護社會穩定工作中的積極作用。 我國律師的發展,和每一個行業一樣,是和社會的發展,國家的進步緊密聯系在一起的。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經歷了一個高速發展的時期,法律制度不斷健全,作為提供專業法律服務的律師行業,也得到了長足發展。1979年我國恢復律師制度時,全國律師不足300人,到05年發展到12萬多人,并且以每年接近5000人的速度增長。律師工作,從作為刑事辯護律師這樣一群“專門為壞人說話的人”向民商、行政多個訴訟領域和多層次的非訴訟領域拓展,律師的社會角色也不斷的多元化,F在,我國的律師從作為基本法律工作者,提供法律咨詢、受聘擔任訴訟代理人,到為個人和企業提供廣泛的法律服務;從中立性的服務者,到成為公司改制、上市、并購的重要決策者,很多律師擔任了大公司的獨立董事;律師服務范圍從傳統的民法刑法代理服務,發展到為技術貿易、環境保護、跨國貿易和融資等高端產業提供專業服務;另外,律師從辦理具體而微的事務走向了宏觀管理層面,越來越多的律師進入到行政、立法和監督機關,擔任國家機關的法律顧問或直接參與立法工作?梢哉f,律師行業的發展,是我國社會政治經濟發展的一個縮影,律師已成為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但是,雖然我國在過去20多年經歷了持續的高速增長,出現了空前的經濟繁榮。但正如我國著名的國情學者胡鞍鋼所說,從中國歷史來看,嚴重的社會危機往往發生在經濟繁榮期;從許多發展中國家的經驗看,一個國家的人均GDP從1000美元增長到3000美元的階段,是一個關鍵期。這個階段,既充滿新的機遇,又面臨著各種社會風險,產業結構快速轉型、社會利益格局急劇變化、社會不公平、不公正快速增長,這些問題都可能會造成突然的社會危機而導致社會發展停滯或衰退。當前中國實際已經再次進入社會不穩定時期。我國正在經歷著世界上規模最大的經濟和產業結構調整;世界上規模最大的“下崗洪水”和“失業洪水”;世界上最顯著的城鄉差距和地區差距;同時,在短短20多年,我國已經成為世界上基尼系數增長最快的國家之一;世界范圍最大的生態環境破壞,還有比較嚴重的腐敗問題。這些問題,給人民和國家自身帶來了不安全感,也積累了不穩定因素發生的能量。因此必須高度重視這個階段的穩定發展問題。
中國共產黨審時度勢,作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促進社會穩定發展的決定,是符合我國國情的一項重大的戰略任務,同時,也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全社會共同努力。和諧并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在調節中逐步實現的,其中法律是一個重要的調節手段。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過程也是一個建立和健全法治的過程。在社會主義法律制度中,律師制度是其重要組成部分。律師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作用是其他社會主體所不能替代的。
首先,律師的職業特點決定了律師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重要地位。律師作為社會的法律工作者,以其自身行動積極維護、宣傳、和實踐國家法律,律師在執業中所做的每一件事情都與法律密切相關,都涉及當事人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律師通過其執業活動能維護各類社會主體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生活的良好秩序,進而實現法治以及社會和諧的目的。同時,律師是連接國家法律與現實社會的橋梁,也是當事人個人訴求與國家法律的銜接點,其執業活動能在相當程度上化解和緩和一些社會矛盾,有助于實現公平正義,促進國家和社會各成員之間的和諧共處。
其次,律師的職業使命決定了其在構建和諧社會中能發揮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在第十五屆亞洲律師協會會長會議上指出,律師是法治國家維護社會正義的重要力量,是法律職業共同體的重要成員。律師歷來被社會譽為“公平正義”的化身,“扶弱助良”的天使。盡管一些人對律師的這一美譽從不同角度提出了不同看法,但我們仍然堅持,律師職業之所以能夠產生是基于其能滿足社會公平正義的需要,律師職業之所以能夠存續發展是基于其內在的對社會公平正義的不斷追求。
第三,律師職業在社會政治、經濟生活中的角色決定了其地位重要。從律師制度恢復以來,律師隊伍在壯大,素質不斷提高,服務領域不斷拓寬;在政治生活中,律師基于其對法律的熟悉和掌握,對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和的行為形成一定的制約,甚至像著名法學定江平說的,有時候從公益的角度“挑戰權力”,從而有效保障各類社會主體的基本權益,發揮對司法權和行政權監督的職能,推進民主進程。
因此,無論從律師的職業特點,職業使命,還是律師職業在社會政治、經濟生活中的重要地位,都決定了律師應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有所作為,這是社會發展對律師的要求,也是對律師的挑戰。
中共六中全會通過的《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提出要“拓展和規范法律服務”,并在三個地方具體提到了律師,這在黨的歷次中央全會是從未有過的。而律師作為法律制度的一個重要環節,他的活動能有效地解決和消除社會矛盾,在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方面有獨特的作用。正如胡錦濤同志所指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過程,就是在妥善處理各種矛盾中不斷前進的過程,就是消除不和諧因素、不斷增加和諧因素的過程!倍鉀Q和消除社會矛盾與沖突,恰恰正是律師的基本職能活動。
首先,律師就是直接面對社會矛盾和沖突的職業。常有人把律師比喻成救火隊員,哪里有火災總是第一時間趕到。只不隊消防隊員拿著的是水管,律師拿著的是法律的武器,F在,遇到糾紛找律師,這已成為人民群眾、特別是企事業單位的習慣性選擇;而在重要民商交往以及行政活動中聘請律師參與的情況也日益普遍。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各種利益關系也日趨復雜,釀積和誘發社會矛盾和社會沖突的因素也會不斷增多,比如說改制企業與職工的矛盾,房地產開發商與拆牽房屋所有人的矛盾,經營者與消費者的矛盾、守法公民和企業和藐視法律、誠信原則的小部分公司和企業的矛盾,比如一些“老賴”,還有比如行政相對人和行政機關執法不公產生的矛盾等等。在防范和解決社會矛盾與社會沖突方面,對律師職能作用的依賴與需求也會相應增加。如果糾紛已經形成,律師常常代理當事人,參與訴訟、仲裁、調解以及協調、談判等活動。在許多情況下,很多有法律意識的當事人會將解決矛盾與糾紛的過程直接移交給律師,像社會上說的,“這事我管不了,找我律師談去”,由律師根據糾紛的性質和相關法律規定,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案。一個好的律師,在解決糾紛時,總是能站在比較客觀的立場,詳細地分析法律關系和可能出現的法律后果,運用多種糾紛解決方式和手段,影響或制定解決矛盾的實體方案。在很多情況下,做要爭議方雙皆服是比較困難的,但好的律師總是把排解糾紛、平息沖突作為主要目標,勸導糾紛主體正確認識法律、法規,正確選擇自己的利益和尊重對方的利益,通過引導糾紛主體求同存異,互諒互讓,以平緩、低廉、簡捷的方式化解糾紛。如果雙方已經劍撥駑張了,律師的及時介入也能有效地緩和矛盾,消滅糾紛。比如在企業合同關系中,有時候因為雙方各自有違約行為,但一定要各持已見,最后把關系搞僵了,工程放下來,合同不履行,結果可能造成更大的損失。如果有律師及介入,把各方違約的證據固定下來,擺出來,讓大家明白各自的不是,往往能使雙方握手言和。如果無法言和的,律師的提前介入會及時固定有效證據,采取相應的法律行動,比如運用同時履行抗辯權進行了通知,或到法院申請了訴訟保全,違約方也不敢再輕舉妄動或進一步違約,也有利于事情的最終解決。
其次,律師在執業活動中廣泛地參加到社會生活中。律師在執業過程中,要接觸到社會的各個層面,要和不同的人打交道。銀行也和社會所有的個人和機構發生關系,但銀行只有金融方面的單一職能。而一個現代社會,基本上所有的社會行為都有一張無形的法律、法規、規定、規章的網在規范,而對于超出或違背規范的行為,法律和對應的司法程序是最后的救濟途徑,律師就是協助解決和預防這種社會失范,消除可能帶來的不利影響的專業人員,因此他的對象是全體的社會成員,包括個人、企業、政府,而服務的內容包括全部社會活動。律師對于社會各種主種的認識和由此帶來的信息溝通,能夠很好地促進社會成員之間和理解和交流。正如《人民日報》上著名記者顧培東的文章里曾指出,律師是一種新型的社會管理資源,能發揮促進社會成員相互溝通、反映各階層要求方面的媒介和傳導的作用。比如,通過律師廣泛的執業活動,把最新的法律和政策,也就是黨和政府對社會管理的要求,傳達給企業和個人,起到指導決策的作用。或是在有爭議的時候,具體地分析雙方的利益的來源和其法律規定,使雙方明白各自的行為正確與不正確和法律后果,主動地促成和解。各階層和各種利益主體都擁有通暢的獲量信息的渠道和順暢表達要求的途徑,是和諧社會的應有狀態,這也是律師通過其廣泛的社會往和活動可以積極促成的。
再三,律師的執業活動有前瞻性,律師參與可以有效地預防矛盾的產生。律師受當事人委托參與各種民商及行政活動,根據法律規范提出法律意見,目的在于防范和避免矛盾與糾紛的發生。這就是為什么很多大的項目,由律師事先出具法律意見是必須的一個步驟,比如上市。外資在這方面特別重視,幾乎所有的企業行為都要求律師先給出法律意見,在確定沒有法律上的風險,才考慮其它具體的事。在日常的生產生活中,一些有利益沖突,但尚未釀成糾紛的事件中,律師對當事人的引導、決策與判斷的影響,會直接關系到這些利益沖突是否會進一步演化為社會糾紛。在此情況下,律師自身也是直接影響與制約社會糾紛發生的因素。比如在簽訂合同時,律師提出要對方抵押擔保,但雖然合同這樣規定了,對方卻不配合對房產去做公證和抵押登記手續。在這種情況下,律師向委托人發出預警,委托人如果馬上處理,就可以避免日后可能產生的違約追債難的問題。
所以,律師的職能活動能否正確而充分地實施,不僅直接關系到全社會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糾紛能否得到恰當、妥善的解決,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全社會社會糾紛的總量以及發生的頻度。
第四、律師在執業活動中還具有中立性,他的法律實踐就是現身說法。一個好的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不僅恪守法律和職業道德,而且具有相對獨立的立場。律師的執業行為只受法律的約束,不受任何權力機構和社會勢力的干預,是獨立于國家機關、黨派團體的。律師也不完全受當事人意志的操縱,對于當事人的委托不符合法律的,律師有權拒絕。當然,這個特點在中國還有點理想化,但在法治成熟的國家是律師的一個基本要求。律師只以其相對獨立的職業立場認識、評價事實以及處置相關法律事務,因此常?梢云胶怆p方的利益,也得到雙方的尊重。特別是在解決群體性糾紛中,比如在企業改制、土地征用、房屋拆遷、非法集資以及拖欠農民工工資等事件引發的群體性糾紛中,律師的特殊地位可以幫助相關主體整合、梳理并恰當調整利益訴求,用理性、合法的方式尋求糾紛的解決。在非訴訟業務中,中立性的律師的職業范圍就更加廣泛,比如在國外,合同的兩方常約定由律師來監管合同,先把款打給律師,律師按雙方合同來付款,有問題就按合同的規定由律師全權處理。這樣的方式,在很多情況下使當事人的活動更是完全置于合法的保障之下,保障了各方權益的實現。
另外,律師的部分職業行為具有社會公益性,能夠為和諧社會的構建提供創新性實踐。世界各國的律師都十分重視社會公益事務、律師屬于開展公益活動較多的職業。這不僅是因為《律師法》規定了律師必須承擔法律援助義務,更重要還在于,律師需要通過自己的公益行為提升自己的社會公信力,擴大自己的社會影響。此外,律師的專業技能與社會身份也決定了不少公益事務只能由律師實施,或者由律師實施才會有更好的效果。從近20多年的實踐看,我國律師參與了大量的公益事務和公益活動。僅就法律援助而言,近幾年中,由律師無償向社會弱勢群體及其他需要援助的對象提供各種法律援助每年都達萬件以上。不僅如此,不少律師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利用自己的職業條件和專業特長,創造性地開展各種公益活動,延伸了公益活動的范圍。一些律師對自己遭遇的社會不公現象自己進行維權,比如馬軍律師告中國銀行違背消費者權益案,北京律師宋成軍告北京市路政局征收養路費違法案等; 有些律師開設了未成年權利保護或婦女權益保護熱線或網站,免費提供各種咨詢服務,比如去年的全國十大人物,北京的佟麗華律師;還有專注于殘疾人保護的、環境保護的、民間對日戰爭索賠的、依法行政問題的,比如前段時間關于上海姚建國律師上書全國人大,指責深圳市警方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員進行示眾是違法的。還有呢,對于一些涉及多數人利益、有廣泛社會影響的問題,律師可以運用特有的執業方式,正確、合理地表達社會公眾的訴求,比如采用出具法律意見書等方式,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建議,能做到更加有利有據,常會受到相關部門的重視。律師所有這些活動,對提高黨委、政府的執政能力,增強社會凝聚力,消減社會矛盾與沖突,促進社會成員法律意識的提高都產生了積極作用?梢哉f,律師的公益行為能夠為和諧社會的構建提供創新性實踐,同時有助于豐富和諧社會構建的實際內涵。
律師的這些職業特征,直接性、廣泛性、前瞻性、中立性和公益性,使律師可以在社會成員中具有較強的公信力和親和力。有效運用律師的公信力和親和力,有助于整合各種社會關系,協調和處理各種利益沖突,減少社會交往的摩擦,促進人們相互尊重,和實現各種社會力量的良性互動。
可以說,律師作為法律專家,具有法律服務的能力和條件,能夠切實滿足社會了解法律,正確行使法律權利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需要。同時,律師的執業活動又反過來對社會法治化水平的提高起到了不可忽視的促進作用。可以說,律師在我國建設法治社會、推進民主政治、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的過程中是必不可少的一支力量,這也正是黨中央在十六大《決定》多次提到律師的內在涵意。要求律師隊伍綜合素質不斷提高,律師職業范圍不斷擴大,黨和政府寄予了殷切希望。
當前,構建和諧社會的時代主題為我國律師業發展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機遇,同時也賦予律師職業更新的社會意義。作為一名執業律師,我非常珍惜這一機遇,我也希望,能有更多的機會,利用作為律師的知識、特長和行動,更多地參與到構建和諧社會,維護社會穩定的工作中去。我相信,我們律師行業,一定不會辜負黨和政府的信任,一定不會辜負廣大人民群眾的期待,一定不會辜負支持我們的企事業單位的信賴,以卓越的職業實踐,和大家一起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出應有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