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蔚冰 ]——(2007-3-9) / 已閱31774次
4、受益權轉讓權
第四十八條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規定的除外。
5、享有委托人權利
第四十九條受益人可以行使本法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委托人享有的權利。受益人行使上述權利,與委托人意見不一致時,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受托人有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所列行為,共同受益人之一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撤銷裁定,對全體共同受益人有效。
受益人義務
受益人的主要義務有:受托人在處理信托事務中,并非由于過失而蒙受損失時,受益人有義務接受受托人補償損失的要求。
違反信托義務承擔的民事責任方式
根據當事人違反義務的性質,民事責任可以分為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和侵權的民事責任。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公民、法人不履行合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又稱合同責任。侵權的民事責任是指公民、法人侵害社會公共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合同責任保護的是合同當事人以合同所設定的權利,即債權;侵權責任保護的是當事人在債的關系外享有的合法權益,主要是物權和人身權等絕對權。承擔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和侵權責任的民事責任的方式不同,例如,違反合同的,不能以消除影響、排除妨礙等方式承擔民事責任;對于侵權行為,不能適用支付違約金的責任承擔方式。
信托法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對違反信托義務的民事責任承擔方式主要是:排除妨礙、恢復信托財產的原狀、要求賠償等,因此,信托法規定的民事責任承擔方式也符合侵權責任保護的法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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