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孝彬 ]——(2007-3-27) / 已閱19235次
談公安邊防執法中的法治理念問題
●宋孝彬
[摘 要] 現時期的中國,把促進社會和諧作為社會發展的重要目標和必要條件。和諧社會的建立必須以法治為中心,構建一個秩序井然、公平公正、人民的權利得到充分保障、人人能夠安居樂業、和睦相處的社會,只有加強法治,可以說和諧社會就是法治社會。而建設法治社會理所當然應堅持依法治國的法治理念。構建和諧邊防乃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題中應有之義。我們公安邊防部門擔負著確保國家沿邊沿海地區安定有序的歷史重任,從自身出發,在公安邊防執法工作中樹立法治理念,確保公正執法,保證邊境地區的和諧發展,應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
關鍵詞:邊防執法 法治理念 和諧社會
邊防是國家為保衛本國領土邊界所采取的措施和進行的有關活動。公安邊防工作是邊防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大量的邊防事務中,有很多是屬于行政管理的范疇。公安邊防部門的行政管理權包括兩個方面的職權,一是治安行政管理權,通常認為是《治安管理處罰法》和有關治安行政法規中規定公安機關有關部門具有的行政職權;二是邊防行政管理權,是由有關邊防法律法規從不同方面賦予公安邊防部門的行政職權。根據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轄分工規定,公安邊防部門對在沿邊沿海地區發生或查獲的部分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為很好地完成公安邊防工作,又需要采取武裝的形式和必要的軍事手段,但這種軍事屬性又不同于軍事機關。公安邊防工作還包括大量涉外事務的處理,但這種涉外事務是圍繞公安邊防工作進行的,因而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外事工作。從這些方面可以看出,公安邊防工作具有獨特的屬性,是公安性、軍事性和涉外性的統一,而其軍事性和涉外性是為其公安性,即為公安邊防執法工作,最終為構建和諧穩定的邊防社會服務的。本文既是把樹立法治理念,確保公正執法,進而構建和諧邊防作為論述點。
一、深入解讀“法治”的涵義
(一)法治是一種宏觀的治國方略。法治作為一種治國方略的基本含義是:在治理國家的不同措施和手段中,法律有至高無上的地位;凡重要社會關系都應有法律調整。法律至上并不意味著法律在社會生活中具有實質上的終極性和最高性,法律歸根到底是由一定社會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并且統治階級在社會生活中的實際地位決定著法的社會階級屬性,統治階級的意識和活動直接決定著法律的形式和運作。但是,法治作為一種治國方略要求法律在形式上必須具有最高效力,無論法的性質如何,統治階級及其執政集團對社會的領導都必須在法律的范圍以內,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實施。
(二)法治是一種理性的辦事原則。在法律制定出來以后,任何人和組織的社會活動都要受到既定法律的約束和規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對隨意廢法和立法,強調法律的穩定性、連續性、普遍性和一致性,認為在法律面前,只有首先承認形式的合理性,才能承認實質的合理性。法治精神的核心是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嚴格依法辦事,只有政府官員嚴格依法辦事,接受法律的約束,才有法治可言。正如英國著名學者哈耶克所說:“法治的意思就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動中都受到事前規定并宣布的規則的約束——這種規則使得一個人有可能十分肯定地預見到當局在某一情況中會怎樣使用它的強制力,和根據對此的了解計劃他自己的個人事務。”
(三)法治是一種民主的模式。法律歷來有多樣性,歷史上存在過專制的法制和民主的法制兩種不同的模式。真正意義上的法治只能是以民主為社會條件和制度基礎的法制模式。現代意義上的法治是民主法制的模式,它的基本要求是法律必須以民主政治為前提,體現民主政治的要求,以確認、維護和保障民主的實現作為法律制度的出發點和歸宿。因此,沒有民主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
(四)法治是一種良好的法律秩序。無論是作為治國方略,還是作為依法辦事的原則,法治最終要表現為一種良好的社會秩序。在這種狀態下,社會主體的權利得到合理的確認和保護,政府權力在高效運行的同時又受到有效的約束,因此有人將這種意義上的法治理解為“在法律規束了國家權力和政府后而使權利在人與人之間得到合理配置的狀態”。社會和法律進化的規律之一就是從無序到有序的轉換,從一種秩序到另一種秩序的更新。歷史不斷地表明有序社會總要比無序社會更有助于人類的正常生活。在法治社會,法律秩序尤其受到人們的關切和重視,可以用來作為一種重要的尺度,用以衡量法治的水平、質量和規模,包括法治過程中的缺陷。
(五)法治是一種理想的社會狀態。法治不是單純的法律秩序,還是一種理想的社會生活狀況。不是任何一種法律秩序都稱得上是法治狀態,法治是有特定價值基礎和價值目標的法律秩序,即是有價值規定性的生活方式。法治社會的理想狀態應有以下內容:在法律與國家、政府之間,運用法律約束國家、政府權力;在法律與人民之間,運用法律合理地分配利益;在法律與社會之間,運用法律確保社會公共利益不受權力和權利的侵犯;在國家和政府權力受到有效約束之后,權利在人與人之間得到合理配置的一種社會狀態。可見,法治所追求的理想狀態不是一個一成不變的確定狀態,而是一個不斷探索和不斷實踐的運動過程。
二、邊防執法工作中需樹立怎樣的法治理念
邊防執法工作是人民民主專政機關的專門工作,屬于上層建筑和社會建設的領域。具體到邊防執法工作中,如何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擺在各級邊防機關面前的一項重大課題。我們認為,在邊防執法工作中所要樹立的法治理念,應該是堅持以人為本,充分運用法律手段調整邊境社會秩序,化解各種矛盾,調處各類糾紛,理順情緒,消除內耗,減少摩擦,促進人與人之間和睦相處、相互關心、相互理解、相互幫助的良好人際關系和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形態。
(一)樹立立黨為公、執法為民的理念。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是邊防執法工作的出發點和歸宿。邊防執法工作要堅持執法為民,不斷端正執法思想,更新觀念,調整思路。在法治理念上要把執法為民的思想作為邊防執法工作的靈魂。
(二)樹立依法辦事、維護法律權威的理念。“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法無明文授權即禁止”是依法辦事的具體體現。保障人權、體現人性、尊重人格是現代執法理念的核心,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實踐和政治文明的重要內涵。只有在邊防執法工作中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視同仁,才能維護法律的權威。
(三)樹立打防結合、預防為主的理念。打擊與保護并重,兩者是相輔相成的關系,必須貫穿始終,不可偏離。要在邊防執法者頭腦中,牢固樹立起“打擊治標、預防治本、標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工作理念,從而為促進邊境地區政治安定,社會和諧穩定,人民安居樂業,社會生活有條不紊打下良好的思想基礎。
(四)樹立依法治理、和諧穩定的理念。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就是在中國共產黨的正確領導下,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國。而我們邊防部門要構建的和諧邊防,并不是一個沒有矛盾的領域,而是一個不斷解決矛盾,不斷平衡利益沖突并在新的基礎上得以迅速發展的領域。我國的社會主義法治是在黨的正確領導下推進的,這是我國法治實踐的政治優勢。
三、邊防執法工作中樹立法治理念的途徑
(一)加強法治理念教育。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和諧邊防建設的基石和保障。要強化對邊防執法人員法治理念的教育。只有培育與樹立正確的法治理念,并使這種理念轉化為邊防執法制度和融入邊防執法實踐,才能真正實現執法上的法治。同樣,只有健全和完善邊防執法制度,邊防法治理念才能真正得以確立,并為邊防執法實踐提供理論指導和制度保障。在邊防執法工作中,要實現從人治走向法治,就必須實現由人治理念向法治理念的轉變。
(二)提高執法人員素質。具體包括嚴把入口關,要想成為邊防執法人員之一,必須通過嚴格考試與篩選;同時建立崗位培訓、錯案追究、職業保障等制度。特別是要提高執法者的法律素質,因為,執法者懂法,這是最基本的要求。執法的悲哀莫過于法盲執法,因為法盲執法必然會背離法律的基本要義,成為不公正的始點。守法與奉法是對執法者更深層次的要求,尤其是信仰法更是法治精神之理想狀態,永遠是執法者孜孜不倦的價值追求。
(三)完善立法,確保適用法律的統一。首先,要求邊防立法工作要充分體現社會主義的價值觀念,要處理好各方面的利益關系,要體現民主,以人為本,廣泛吸納和體現民意,樹立程序正義。其次,在邊防執法過程中,要確保適用法律的統一性,這一點對于執法者和被執法者來說都至關重要。適用法律的統一是公正執法的前提,同時也為執法者提供了極大的方便,對執法的雙方主體都具有深層次的法理上的價值。
(四)逐步建立起公正的執法系統。執法的公平價值是其首要價值,效率是次要價值,不能因為追求執法的效率而忽視公平的存在,執法機關通過對個案的公正執法以達成對正義的終極追求,執法的本質也就在于將人民的權益落到實處,以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得到實現。這樣,建立一個公正的執法系統就成為樹立邊防執法人員法治理念的一個重要環節。
(五)強化邊防執法監督,遏制腐敗。法治的核心在于“治官”。構建和諧邊防必須實現邊防執法權力的和諧運用,防止執法權力的濫用和行政不作為行為。廉政是和諧社會的基石。強化邊防執法監督,必須以法治代替人治,切實讓人民群眾監督行政機關,完善邊防部門的信息披露程序,提高透明度,讓各個方面的利益相關者都能充分表達自己的訴求。只有這樣,才能實現邊境地區的長期穩定與和諧。
四、結語
隨著社會的發展,邊防工作的作用和功能不斷擴展。邊防不僅有衛疆守界的軍事功能,還有發展睦鄰關系的外交作用、穩定邊境社會秩序的治安作用、增強民族團結的社會作用和促進邊境經濟發展的作用。我們的邊防工作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應當逐步樹立起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切實認識到嚴格、公正執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減少乃至杜絕違法執法情形的發生,從而營造一個和諧穩定的邊防社會環境,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出自己的貢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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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宋孝彬:生于1973年 ,男, 漢族,呼和浩特邊防指揮學校講師
祖 籍:山東省禹城市
職 稱:講師 中級
研究方向:邊防法學
地 址:呼和浩特邊防指揮學校政法教研室
郵 編:0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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