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鄭導遠 ]——(2002-1-14) / 已閱60580次
(3)利益主體的利益需要的實現,利益資源的分配,還須有各種實現利益資源分配的形式與方法,如擬定方案,采取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道德的、法律的等等措施。
(4)利益主體與利益主體的代表要相區分。
2、“利益本位說”的理論依據。
(1)“利益本位說”與馬克思主義法學相統一。
馬克思主義法學認為法律的本質屬性是法的階級性。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馬克思和恩格斯在他們合著的《共產黨宣言》中在批判資產階級的觀念時指出:“你們的觀念本身是資產階級的生產關系和所有制關系的產物,正像你們的法不過是被奉為法律的你們這個階級意志一樣,而這種意志的內容是由你們這個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來決定的!薄25】而“利益本位說”之方法,就是基于對“法律”這種“統治階級的意志”進行考察,看“統治階級”這個“莊家(東道主)”如何規制各種利益主體的“利益需要”實現與如何主持“利益資源”的分配。法的階級性在社會主義法中體現為人民性。從第一層次上講,“人民利益性,它是指社會主義法律上人民的利益是唯一的也是至高無上的,除了人民的利益,法律上沒有任何特殊利益內容!睆牡诙䦟哟沃v,“利益內容的一元與利益主體的多元是社會主義法區別于其他類型法的重要標志!薄26】對社會主義法運用“利益本位說”進行分析,就是在以其法律的“利益內容的一元(人民利益)性”為基礎的前提下,對“利益主體的多元”進行內部分析。顯然,這種方法是與馬克思主義法學觀念相統一的。
(2)“利益本位說”與法律的基本特征相統一。
“利益本位說”的一個重要依據便是“法規定人們的權利與義務”【27】這一法的基本特征。這正如“調整對象說”的一個重要依據是“法是調整社會關系的行為規范”這一法的基本特征一樣。法規定人們的權利與義務,實際上就是立足于“利益主體”,為了實現主體的“利益需要”,適當地分配“利益資源”。權利表征利益的維護和增加,義務表征利益的分讓與減損!袄嬉彩欠傻幕緝热荩ㄋ从车挠枰员Wo和實現的都是一定的利益需要!薄28】“法律通過規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來分配利益,影響人們的動機和行為,進而影響社會關系!薄29】因而,“利益本位說”用以研究包括經濟法在內的法律是很合適的。
。ǎ常袄姹疚徽f”與權利本位法律文化相統一。
法律文化的基本類型有兩種,即:義務本位法律文化與權利本位法律文化。義務本位法律文化同自然經濟的生產方式、專制集權的政治制度,以及神權主義、蒙昧主義的意識形態密切聯系在一起。法律從維護利益看,以國家統治利益為中心,卻無視社會個體利益與社會整體利益;從法律內容看,禁止性規定和義務性規定為中心,對被統治者隨便科以義務卻未必賦予相應的權利,從法律形式上看,諸法合一,民刑不分,以刑代民。權利本位法律文化同以商品經濟為內容的生產方式,以民主和法治為內容的政治制度,以理性主義為內容的思想觀念密切聯系在一起。法律從維護利益來看,利益主體多元化,兼顧國家利益、個體利益與社會性利益;從法律內容看,以權利的取得、保障和普遍實現為內容;從法律之基本任務看,由使人盡其義務而轉向保護權利,法律中的義務是為了獲得權利而付出的一種“代價”,是有“收益”的必要“投資”。因而,權利本位法律文化之法律,利用“利益本位說”進行分析是可行的。
二、經濟法的定位――探討經濟法本質的前提與基礎
筆者認為要探討經濟法的本質,必須要首先給經濟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有個確切的定位;而要給它在法律體系中定位,則又必須首先構建科學的法律體系框架;而要構建科學的法律體系框架,則又必須要首先對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進行解剖,對法律所應維護的利益主體進行抽象。唯有如此,才能夠真正地明確憲法、民商法、行政法、經濟法、刑法等基本部門法的科學內涵和合理外延,使各基本部門法之間有個較清晰的分工。不如此,往往會造成法律體系內部法與法之間的關系混亂,進而造成法律重疊或沖突的“法律重復建設”現象,或本應由法律調整的而調整不到的“法律真空地帶”現象。由于社會關系的無限性與法律規范的有限性,造成法律的“重復建設”或“真空地帶”現象是很難完全避免的,為了更好地解決這對矛盾,唯有盡量科學地給社會關系進行邏輯劃分。
(一)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之簡剖與法律所應維護的利益主體之抽象。
社會關系,一般而言是指在生產、生活中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那么,作為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是怎么樣的呢?是“法所調整的一定的能夠體現為意志關系的具體的社會關系!薄30】是現實中具體存在的,具有明確主體、客體和具體權利義務關系的社會關系,而非抽象的觀念的社會關系。
從歷史上看,社會關系的演變發展與社會經濟方式有著密切的聯系。在此,我們不妨先按社會經濟發展階段分析一下與之有著直接關聯的社會關系。
在自然經濟時代,社會個體自給自足,獨立游離。國家統治階級專制集權,實行等級特權,個體利益顯得無足輕重。國家對社會個體的統治管理關系成了自然經濟條件下的主導性社會關系。
到了簡單商品經濟時代,社會個體之間的交易有較大的發展。雖然那時的市場范圍極其有限,市場結構極其簡單,市場發育程度很不充分,市場作用非常弱,但已較普遍地形成了一種一對對相對獨立和封閉的社會個體之間的對等關系。
隨著社會化大生產的產生和商品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到自由市場經濟時代,市場作用突出,市場成為合理配置資源的主要手段。社會個體之間的自由競爭關系普遍化,國家對經濟領域基本上采取了不干預政策,任由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來調節社會經濟運行。此時,自由競爭關系為代表的一種社會關系日益成為主導性社會關系。
隨著自由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到了現代市場經濟時代,市場體系、市場機制日趨成熟與完善,同時,市場的自身缺陷及其副作用開始侵害到“市場”作為一個“場”的整體利益或市場外的社會的整體利益,國家這只“看得見的手”出于社會整體利益(包括市場整體利益)的考慮,不得不對社會經濟運行進行規制與調控。至此,現代市場已不再象自由市場一樣割裂無序,而是以一個整體的面目出現成為一個不可替代的獨立主體。于是,又出現了現代市場關系。
對于社會關系,基于其基本構成,即主體、客體與內容,基本上可以從三個角度去給社會關系進行邏輯分析,即主體角度、客體角度與內容角度。因為法律調整社會關系的直接調整對象是社會關系主體(社會關系參與者)的意志行為,所以,從主體角度去劃分是基礎。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每一個社會的經濟關系首先是作為利益表現出來的”【31】,用“利益本位說”的方法,社會關系主體就是利益主體。而現實中的利益主體是多種多樣的,不妨以上述的四個社會經濟發展階段的基本社會關系為依據,抽象出形成各種社會關系的 “利益主體” 并以此進一步明確社會關系結構。
國家統治管理關系的雙方主體是國家與社會個體;社會個體對等關系的雙方主體是社會個體(A)與社會個體(B)的關系;自由市場關系的雙方主體是社會個體(A)與社會不特定個體(B/C/ D)的關系;現代市場關系是社會個體與社會(市場)整體(A~Z集合)的關系。綜上所述,隨著原有社會關系的不斷發展與突破,隨之會出現新的利益或特別地凸現出某一種特定利益,出現或凸現出維護這種利益的社會關系主體,即“利益主體”。從上述分析中,已不難歸納出,基本的利益主體有三種:國家利益主體、個體利益主體與社會利益主體。
這三種利益主體就構成了社會關系的最基本主體。以此三種基本主體出發,形成了社會關系三角形結構。
這個三角形之三條邊與三頂點是其基本要素,形成“三邊”關系與“三點”關系。因此,社會關系依此演繹,基本上可作如下分類:
(1)國家利益主體與個體利益主體的關系;
(2)國家利益主體與社會利益主體的關系;
(3)個體利益主體與社會利益主體的關系;
(4)國家利益主體內部關系;
(5)個體利益主體之間的關系;
(6)社會利益主體內部此部分整體利益與彼部分整體利益的關系。
(二)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的新構建及經濟法定位。
對于以上的社會關系之“三角形”結構及其“三邊”、“三點”關系分類,應用于法律體系的構建尚需有個中間環節才能既與傳統的法律體系相銜接,又能在傳統的法律體系基礎上進一步發展。
鑒于法律是某種意志的體現,而三種基本“利益主體”各自均有各自的“利益需要”這種意志的存在,于是便形成三股基本的意志驅動力,即“國家利益驅動力”、“個體利益驅動力”和“社會利益驅動力”。當然,各種利益內部還有各種不同方向的分力。這三種力之間相互依存,相互制衡。但是由于統治階級意志力始終是社會關系中最為強大的一種意志力,所以,所有的上層建筑都帶有統治階級的烙印與最終決定力。從這個角度講,法律是社會統治階級意志力與其他各種社會階層的意志力的合力結果。法律背后的這種“利益驅動力”的制衡關系,筆者稱之為“法律的三角定律”,對此應注意以下幾點:
(1)這三種力的具體制衡狀態取決于比這三種“利益驅動力”更高一層次的“統治階級意志力” ;
(2)“國家利益驅動力”很大程度上體現“統治階級意志力”,但并不等于“統治階級意志力”;
(3)每一個法律都有各種利益驅動力的作用痕跡;
(4)對于具體的法律,往往有所側重,以某一利益主體為本位,主要維護某一利益主體的利益需要。這樣,不同的利益主體在不同類型的法律中“主客角色”不同。
依此定律,便可按各種“利益驅動力”在其中的大小去區分法律。為了構建科學的法律體系,再循著社會關系之“三角形”的思路,社會關系亦可按“利益主體本位”去劃分成三大類:
(1)以國家利益為本位所形成的社會關系。
(2)以個體利益為本位所形成的社會關系。
(3)以社會利益為本位所形成的社會關系。
據此,運用“利益本位說”的辦法,再結合傳統的法律體系構建的某些思路與方法,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相應的法律體系框架應該是如下表:
法 律 體 系
根 本 法 層 次 憲 法
普 通 法 一 層 國家利益本位法 個體利益本位法 社會利益本位法
普 通 法 二 層 刑 法( 國家代表的利益主體有三種)
1,法律體系表的解釋。
法律代表的是“表面上凌駕于社會之上的力量”!32】有國家意志性,是由國家強制力作保證的,規定三大利益主體的“利益需要”的實現和“利益資源”的分配之規則。
憲法是規定國家利益主體、社會利益主體和個體利益主體三大利益主體的“利益需要”之實現和“利益資源”之分配的總原則與提綱。它是制定其他普通法律的依據,是國家的根本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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