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長健 ]——(2007-4-23) / 已閱20155次
[1] 陳雅麗. 論“和諧社會”的社會學理論基礎[J]. 蘭州學刊,2006(5):152.
[2] 正是基于這一特點,我國經濟學者將合作社定義為:合作社是勞動群眾為了改善生產生活條件,謀取或維護自身利益,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等原則建立起來是一種經濟組織和社會團體。參見張永麗. 合作在我國農村社會經濟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J]. 蘭州商學院學報,2004(8):29.
[3] 我們應該看到,從發展趨勢看合作社發展已由過去純弱者聯合向弱者與強者聯合的趨勢,使合作社呈現出強者的特點。合作社法律制度安排中,要考慮這一變化。
[4] 參見李長健. 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社會責任研究[J]. 法商研究,2005(4):15—18.
[5] 筆者認為:公平與效率在本質上是統一的,相互聯系的,是一對相互矛盾又相互適應的社會價值。
[6] 一段時間以來,人們往往認為:法學理念正經歷著由 “個人本位”向“社會本位”的轉化。事實上,這一單向認識是極其錯誤的,其危害性也是非常明顯的。我們知道: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吧鐣疚弧彼枷肴詰獔猿忠匀藶楸�、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忽視這一指導思想的“社會本位”必將是短命的觀念�!吧鐣疚弧睉恰皞€人本位”的手段,而不是目的,是個人為獲其更大、更高、更好、更持續的個人利益而進行的有針對性、有原則的理想抉擇,“社會本位”應受到嚴格的限制,應存在嚴格的邊界,應與“個人本位”進行必要的平衡協調,走可持續發展之路,并最終服從于人的全面可持續發展的需要。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市場經濟的社會法則就是追求個人私利和公眾福祉的平衡。
[7] 《馬克思思想斯選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82.
[8] 牛若峰. 發展合作社與構建和諧社會[J]. 中國合作經濟,2005(9):35.
[9] 至1997年6月,ICA成員已包括94個國家225個全國性合作組織,7個國際性合作組織,代表了657970個合作社和77851萬社員。參見牛若峰、夏英:農村合作經濟發展概論[J],北京:中國農業出版社,2000年10:10.
[10] 李長健,馮果: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立法若干問題研究(上)[J],法學評論,2005(4): 79.
[11] 該條規定:“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成員總數二十人以下,法人成員不得超過一人,成員總數二十人以上的,法人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
[12] 李長�。恨r民權益的經濟法保護——以利益與利益機制為視角 [J],中國法學,2005(3):131.
[13] 表現為:分配制度有沒有及怎樣分配,全由合作組織領導人一人說了算;沒有分配制度,只有價格優惠,把價格優惠當成利潤返還;利潤還只返還部分或者一種交易利潤,沒有包括成員參與的所有合作社購買、出售等業務產生的收益,存在克扣成員收益現象;將利潤返還、股金分紅等捆綁在一起,不加區分地一次性分配;實行利潤返還股金分紅,但不支付股息;利潤返還和股金分紅的比例混亂(利潤返還占總收益的比重在0-73%之間);分配比重隨意制定等等。參見馮開文:建立健全合作社分配制度 [J],農村經營管理,2005(11):18.
[14] 關于合作社公益金的提取,我們不要過多地受公司法的影響。要知道,合作社公益金的提取對社區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起著不可估量的和諧促進作用。
[15] 李長健,馮果: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立法若干問題研究(下)[J],法學評論,2005(4): 101.
[16] 《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法》(征求意見稿)第38條第二款規定,支付利息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一年期存款利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筆者認為,此規定會引起歧義。
總共2頁 [1] 2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