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召利 ]——(2007-5-25) / 已閱23618次
小 結
新公司法下公司章程涉及公司設立、股權與組織結構、經營行為、變更與終止、及其他重要制度,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因此,除公司法之外,公司章程就成為規范公司組織形式和行為準則的最重要文件,其法律地位和作用,不言自明。作為公司組織和活動的根本準則,公司章程既是一種重要的權利約束機制,也是一種重要的權利授予和救濟機制。公司章程能否發揮作用以及發揮作用的程度,對公司的規范運作具有重大意義。新《公司法》對公司組織和行為僅作出原則性規定,實踐中公司規范運作模式的形成以及對公司、股東、債權人合法權益的有效保障,均有賴于一個比較完備而又具有可操作性的公司章程。
然而,在《公司法》修改前,公司章程往往是工商部門提供的填空式的標準文本,其內容千篇一律,導致公司內部的制度結構“千人一面”,公司章程幾乎發揮不了任何作用。因此,在《公司法》修改后,我國公司首當其沖的問題就是如何依照新公司法相關規定,檢視現行公司章程內容,予以增、刪、修訂,將公司章程全面改版,從而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加強公司治理能力,提升公司競爭力,更有效地保護公司、股東、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創造多方共贏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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