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范西平 ]——(2007-6-21) / 已閱14628次
房屋執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解決方法
范西平
執行難是困撓法院工作的頑癥,也是人民群眾關注的熱點,已日益成為一個十分嚴重的社會問題。人民法院對房屋的執行由于關系到當事人及全家的切身利益和生活保障,可以說是難中之難。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 如何規范執行被執行人的房屋。
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3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以下簡稱《查封規定》)第六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按照《查封規定》第六條只有在被執行人有兩套住房或者有大面積房屋的情況下(規定中所說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必需的房屋)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人民法院才可以執行。該解釋對只有一套住房的被執行人失去了震懾作用。債務人懼怕的就是人民法院拍賣其房屋,現有一套住房的債務人將有恃無恐,失去了法律的威嚴和震懾作用。有兩套住房的債務人在我們欠發達地區也是少數,大多債務人只有一套住房,如果只查封不拍賣使債權人的債權難以實現,也不利于人民法院案件的執行。對于保留被執行人必要生活住房后,因其住房屬一整體,難以拍賣,實現權利。大改小受資金和房屋所處地段的雙重影響在實際執行中也難以操作。即要保證債務人的生存權,不因人民法院的執行使其無房居住,成為社會問題,又要保證債權人實現債權,如何有機的統一,對法院的執行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農村房屋的執行
案例一,施某5年前開報廢的三輪車將丁某懷有身孕的女兒撞死。施某構成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刑二年。丁某提起民事賠償,經法院審理判決施某賠償丁某5萬元。施某夫妻均系淮陰區農村人,無固定收入,兩個子女上學,家中一件象樣的家具都沒有,一貧如洗。全家居住在未經粉刷的毛坯樓房內。唯一能執行的就是該毛坯房屋。執行人員到村里,周圍鄰居均向著施某說話,該案一時無法執行。丁某傷女之痛,見法院又執行不到錢,有時上訪,有時到法院哭鬧。執行人員感到有很大的壓力。一邊窮困潦倒,一邊要錢心切。執行人員多次到施某家做工作,但其家中太窮,親戚又不肯幫忙,實在拿不出錢。如果強制執行,社會效果不好,還容易引起矛盾激化。后法院司法救濟在施某家附近為其租房,并幫助其搬家。將房屋交給了申請執行人(申請人同意拿房屋)。然后多次和被執行人所在的鄉、村、組聯系另外解決了被執行人一塊宅基地,此案才算了結。但申請執行人至今未領到土地使用權證。還有很多涉及農村房屋執行因是農村土地而無法取得使用權,使的案件無法執行。農村的土地歸集體所有。《民法通則》第74條:勞動群眾集體組織的財產屬于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其宅基地、承包地由村組統一規劃,統一管理,統一分配。如果村組不另行解決被執行人的土地,或者村組不愿協助法院執行,農村房屋執行因房地分家而很困難。
三、房屋遷讓執行中存在的問題
被執行人不主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遷出房屋的判決,或者法院在被執行人無其它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下,對被執行人的房屋進行強制執行。在此類案件執行中,往往被執行人不配合法院評估、拍賣。有的被執行人長期外出躲避,有的被執行人找出種種理由和借口拒不遷讓。致使有的執行案件長期懸而未決,影響了法律公正,損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權威。此類案件執行各法院方案也不盡相同。有的對被執行人不遷出房屋的行為進行司法拘留;有的在被執行人未搬遷的情況下就進入評估,拍賣程序。結果買售人通過公開拍賣得到房屋卻住不進去,房屋遲遲得不到交付;有的在拍賣公告中就注明不負責清房;有的先強制被執行人搬遷,然后在評估拍賣。
針對上述問題筆者認為應做好下例幾項工作。
一、房屋是人們生活的必須品。應堅持生存權大于債權的理念。對于只有一套住房而無法大改小或換其它房屋的,又無其它財產可供執行的,可以采取限期搬遷制(一般為6個月或者一年)在期限內償還了欠款或者還款達到一定數額的或者雖未還多少款但態度積極已經配合法院執行的,并已經實際還款的可以不拍賣被執行人的房屋。這樣既可以保證被執行人有房住,安居樂業,又可以保證債權人的利益。要盡快建立執行救助專項資金制度,對那些不愿意按照判決執行又不配合法院執行工作到處躲債,認為其只有一套住房心存僥幸的被執行人限期一到先強制其搬遷,用執行救助專項資金的款為其租房居住。然后采取回贖制,給予被執行人一定期限回贖。在回贖期內被執行人仍不積極還款,或者不積極配合法院執行,申請執行人看不到還款希望的,回贖期滿進入評估拍賣。最大限度的保護被執行人的利益,同時也保護申請人的利益。
二、對農村房屋執行要嚴格按照法發[2004]5號文規定,經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取得一致意見后可以裁定予以處理。但應當告知權利受讓人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土地征用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有關稅費。如果人民法院只處分房屋,不考慮土地使用權,那勢必造成“房地分家”。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3條的規定,除農民集體辦鄉(鎮)村企業和農民建住宅使用本農村集體土地,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使用集體土地三種情況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只能使用國有土地而不能取得集體土地使用權。農村房屋大都建在自家宅基地上,宅基地的使用權具有專屬性,既只有農村村民所享有。所以在執行農村房屋涉及集體土地的,人民法院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協商不一致情況下,人民法院不宜強制執行。如果強制執行其房屋,會造成拆房讓地現象的發生。
三、在執行房屋遷讓的案件中,要做好前期工作。即1、要調查了解被執行人有無其他房屋,及家庭人口情況。2、該執行的房屋是否設定了抵押,租賃等它項權。3、張貼公告做好宣傳并到被執行人所在的社區、居委會,單位通報情況,爭取他們的配合和協助,以免在強制執行時因居民不明真相而誤解法院的執行。4、強制執行時通知被執行人或其成年家屬到場,接收財產,對被執行人及其成年家屬拒絕到場或故意躲避的對房屋內的財物逐一登記,由邀請的在場人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