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向陽 ]——(2007-7-23) / 已閱35057次
(4)司法警察從事執行實施權,而執行裁判權、重大問題決定權和監督權由法院審判監督庭行使。這樣,徹底地實現了執行分權,充分地利用了現有的司法資源,既解決了司法警察武裝力量被閑置的問題,又優化了審判資源,使法官職業化、精英化落到實處,還解決了和多年爭論不休的 “執行權歸誰行使”的問題,從而使執行工作步入良性循環的軌道。
(重慶市墊江縣法院:朱向陽 E-mail:zxyang67@163.com)
主要參考資料
1. TOM新聞網:http://news.tom.com/1002/3291/200597-2453881.htm于2007年6月1日方訪問
2.法律出版社,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室編《強制執行指導與參考》第15集,程麗莊《俄羅斯聯邦強制執行制度改革述評》第189頁
3. 搜狐網http://news.sohu.com/2003/12/30/95/news217609562.shtml于2007年6月9日方訪問
4. 王軍:《執行權三權分離及其運行模式》
http://www.liuyongls.com/Article/2007/200705/4978.html于2007年6月13日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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