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冬梅 ]——(2007-9-7) / 已閱22847次
2、談心交流法----即通過與當事人悉心交流,拉近與當事人的距離,消除思想隔閡,進而使當事人接受處理意見的一種方法。
3、換位思考法----即通過引導當事人之間、當事人與執行人員之間的角色換位,讓當事人摒棄前嫌、互諒互讓,從而達到和平處理糾紛的目的。
4、后果警示法----即運用不履行義務容易引發不利后果來警示和督促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義務的一種方法。此法主要是通過與被執行人分析利害關系,達到被執行人履行義務的目的。警示主要圍繞要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拘留和罰款甚至要被追究刑事責任等反面后果上。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四種方法并非彼此孤立,而是相互滲透、相得益彰的。
(二)執行和解法。執行和解是雙方當事人通過自行協商,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礎上,對自己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加以處分的一種結案方式。其意義在于:一、有利于增進當事人之間的溝通和理解,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二、體現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具有簡便、快捷、經濟等特點,有利于節約司法資源。三、有利于法院迅速執結案件,避免陳案、積案的出現,有效緩解“執行難”的壓力,提高執行權威。
當事人和解應當具備以下條件:達成的和解協議必須出自當事人的自愿;和解協議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當事人必須具有訴訟行為能力;必要共同訴訟的案件因訴訟標的是共同的,須經其他共同訴訟人全體承認協議才能生效。
在執行過程中,及時把握時機和方法,強化引導和化解工作,對于當事雙方達成和解協議至關重要。具體而言,須把握好二點:一是多做牽針引線和溝通協調工作,及時把雙方的意愿進行溝通,化解雙方的怨氣;二是積極為當事人執行和解創造必要的時機和空間,告知雙方相關的法律規定及可能存在的法律后果,使當事人全面平衡和把握。
(三)人文執行法。即對被執行人的執行方式和執行財產必須控制在適度范圍內,在執行目的和執行手段之間保持合理的平衡關系,不能因為強制執行而造成被執行人的人格受損及物質上的極度貧困。人文執行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體現了以人為本及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格的精神。
筆者認為,人文執行應當做到“三不”、“四慎”!叭弧保杭床蛔尡粓绦腥宋闯赡曜优趫绦鞋F場,不讓被執行人的患病父母在場,不讓無關的人員在場圍觀;“四慎”:即慎用執行措施(特別是公共場所,或被執行對象為老、弱、病、殘、孕婦、哺乳期的),傳統節日和逢紅白喜喪事慎執行,對特困企業和困難當事人慎執行,對有激化苗頭的慎執行。
(四)風險告知法。該項措施是針對申請人設立的。指執行立案時,執行人員把法院職責和申請人應負的舉證責任及舉證不能可能導致的執行中止或終結的后果,告知申請人。它樹立了申請人的執行風險意識和舉證責任意識。
(五)透明執行法。該項措施亦是針對申請人設立的。指法院邀請申請人旁觀整個執行過程,以增進申請人對法院的理解。透明執行法使申請人感受與法院的零距離執行,從而減少了申請人上訪的概率,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了保障。
以上,從五個方面論述了和諧執行的幾種方法。值得注意的是,倡導和諧執行要防止步入誤區。切忌一提和諧執行就不敢強制執行,不要嚴刑厲法,和諧執行仍然要有嚴刑厲法作保障。社會主義社會本質上是一個法治社會,法治社會離不開嚴刑厲法來維系。只有把二者有機結合起來,用嚴刑厲法作保障,和諧執行才能達到執行中的和諧效果,這才是其應有之義。
另外,和諧執行,仍要堅持各級黨委領導、人大監督指導和社會各界的支持,并要處理好幾個關系:一是國家利益與群眾利益的關系,二是經濟發展與社會穩定的關系,三是效率與公平的關系,四是政策與法律的關系,五是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的關系。在此不再贅述。
參考文獻:
1、周洪江著《立足法院職能 全力構建和諧社會》
2、卓澤淵著《構建和諧社會與法治社會》
3、董華著《加強執行 力促和諧》
4、彭林 陶勇著《攻心為上搶抓機遇 制度配套 探索良性循環的執行工作新機制》
5、宋純新著《法院執行工作手冊》
論文作者: 胡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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