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秀 ]——(2002-2-28) / 已閱61177次
(二)當事人是否具有夫妻關系
《婚姻法》第十二條簡單地規定:“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與第一點相同,由于自始無效婚與可撤銷婚的溯及力不同,自始無效婚溯及既往,當事人當然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但可撤銷婚姻無溯及力,在被宣告撤銷之前,婚姻關系是有效的,因而在宣告撤銷之前,當事人之間的夫妻關系也應當得到認可,具有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
(三)當事人之間的財產關系
關于財產關系,《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這個規定比較模糊且不是很全面,在司法實踐中可以這樣處理: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在被撤銷后,雙方當事人同居期間各自取得的財產歸個人所有,對是否個人財產舉證不明,且無法查實的,按共同財產認定,均有分割權。雙方共同購置的財產按民法一般共有財產合理分割;雙方各自所欠債務,獨立負責償還,共同所欠債務,由雙方負連帶責任予以償還,處理時運用有關民事法規。⑧此外,婚姻無效或被撤銷后,生活困難的一方可以請求另一方提供必要的經濟補償,無過錯一方還可向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
(四)父母子女關系
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中子女的法律地位在婚姻法中是這樣規定的:“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實際上,婚姻法對這個問題的態度很不明朗。可撤銷婚姻存續期間出生的子女是婚生子女,這是可撤銷婚姻不具有溯及力的必然法律后果。關鍵是無效婚姻中出生的子女是婚生還是非婚生?有學者認為:他們是非婚生子女,但考慮到這一嚴厲后果對子女來說是不公平的,會引起不良的法律后果,因此應將當事人所生子女視同婚生子女。⑨對此,筆者有不同的觀點,無效婚姻既然自始無效,那么自始無效婚姻中出生的子女毫無疑問是非婚生子女,但這并不是說我們就不保護無效婚姻中子女的合法權益,雖然婚姻無效,但子女是無辜的,而且子女與父母之間的自然血緣聯系不因婚姻無效而解除,因此,無效婚姻中當事人所生子女,適用婚姻法有關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子女如何撫養,可先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子女無論由父方或母方撫養,都是雙方的子女,各自負擔子女必要的撫養費和教育費;不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
參考文獻:
① 曹詩權主編.婚姻家庭繼承法學. [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1995.146.
② 薛寧蘭 .婚姻無效制度論——從英美法到中國法[J]. 民商法學,2001(8).87.
③ 薛寧蘭 .婚姻無效制度論——從英美法到中國法[J]. 民商法學,2001(8).84.
④ 陳葦. 關于建立我國婚姻無效制度的思考[J]. 法律科學, 1996,(4).91.
⑤ 姚紅、王瑞娣、段京連、赫作成編著.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釋解[M]. 北京: 群眾出版社,2001,55.
⑥ 夏吟蘭. 美國現代婚姻家庭制度. [M]. 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4),33-46.
⑦ 賀丹青.婚姻無效制度核心問題研究[J].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0(4),14.
⑧ 袁敏殊.建立違法婚姻無效宣告制度的立法思考[J]. 安徽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97(5),22.
⑨ 薛寧蘭.如何構建我國的無效婚姻制度[N]. 人民法院報,2001.2.14.
The Study of Basic Problem about Invalid Marrige System in China
Liu xiu
Abstract: The Marrige Law of the Peoples' Rebublic of China was published and carried out. It stipulated invalid marrige system firstly and definitly. It's stipulation is not comprehensive, and there are some questions which deserved inquiring into. This article make a sysmatic study on the law meanings of invalid marrige system, the composes of invalid marrige, the procedure of declaring the nullity of marrige and the legal effect’s of invalid marrige. The author puted forward some new viewpoints in this article.
Key words:void marriage ;voidable marrige; public good conditions; personal good condi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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