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瑜 ]——(2007-10-25) / 已閱6615次
為什么商標不得跨類使用
“信遠齋”是創建于清朝乾隆時期以經營酸梅湯飲料為主的著名老字號,其后人蕭先生將“信遠齋”申請了商標注冊,注冊的類別是第29類、第30類、第32類商品商標。北京信遠齋飲料公司在第42類申請注冊了“信遠齋”商標,該商標為服務商標,但是飲料公司將注冊在第42類上的“信遠齋” 服務商標突出使用在其生產的商品上,于是,蕭先生以商標侵權為由起訴了飲料公司。在審理過程中飲料以合法使用自己的注冊商標進行抗辯,一審、二審法院均認定飲料公司侵犯蕭先生的商標權。
這個案件涉及到商標跨類的使用問題,商標總共有45個類別,基本涵蓋了全部的商品以及服務,商標注冊要分類注冊,同一個商標注冊在一個類別就算一個注冊商標,如果在45個類別上都注冊就是45個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以后就享有法律規定的壟斷性質的排他使用權,這個權利叫商標專用權,這個權利是有嚴格范圍限制的,我國商標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注冊商標只能在核準注冊的類別(包括大類和小類)上使用,如果在沒有核準注冊的類別上使用,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其實際上就是一個非注冊商標。在其他類別如果他人已經注冊,這時的使用還將構成商標侵權,就象本案中的飲料公司擅自跨類使用其商標,當然構成商標侵權。
商標跨類使用有的被傍名牌者打擦邊球,以此造成與知名商標混淆的事實,企圖以自己也是注冊商標對抗侵權,顯然這個方式也是行不通的。
作者:王律師,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高級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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